1、11新北市南山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95/5/17 訂定101/10/01 修訂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會全名為新北市南山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第 二 條 本會之功能,使學校與家庭獲得更密切聯繫,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創造優質教育環境而設立之。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新北市南山中學。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七、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八、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九、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協助南山後援會,以推動校務
2、發展。十、其他有關事項。第 二 章 會員第 五 條 本會組織成員由家長組成,均為無給職,包括一般會員、會員代表、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歷任會長、顧問。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法定監護人。第 六 條 一般會員:一、其積極條件為就讀本校之學生家長。 二、一般會員之權利與義務:1.出席班級家長會,在會議中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並具有會員代表之選舉權、被選舉權。2.在班級家長會中推薦常務委員人選。3.每學期繳交家長會費。第 七 條 會員代表:一、又稱家長代表,由每班班級家長會推選一至二人,產生方式由各班班級家長會自訂。二、會員代表之權利與義務: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在會議中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
3、權。2.主持班級家長會,協助溝通、傳達並執行本會決議。3.協助班級導師做好與家長溝通工作。第 八 條 常務委員:一、由各班班級家長會或導師推薦人選,送常務委員會審核後產生,任期為一年,連續推薦得連任。12二、常務委員之權利與義務: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在會議中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2.具有會長之選舉權、被選舉權。3.有義務在班級家長會,協助溝通、傳達並執行本會決議。4.每年贊助本會會費貳萬元。5.參與學校各項慶典活動。第 九 條 副會長:一、具常務委員資格,經由會長委任,任期與會長同。二、依本校高中部、國中部等部別,得置各部副會長。三、副會長之權利與義務: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4、及常務委員會。2.參與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慶典活動。3.每年贊助本會會費。4.協助會長處理所屬部別之會務。5.代理會長主持會議。第 十 條 會 長:一、具常務委員資格,由常務委員會共同推舉或票選一人擔任,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會長之權利與義務:1.綜理本會各項事務,對外代表本會。2.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3.參與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慶典活動。4.每年贊助本會會費。5.協助學校引進社會資源。第十一條 歷任會長:一、曾擔任本會會長屬之。二、歷任會長之權利與義務:1.對本會運作及學校提出建言及發展方向。2.維繫本會之薪傳。3.列席本會各項會議。4.參與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慶典活動。5.協助學
5、校引進社會資源。第十二條 顧問:一、現任為地方行政首長、民意代表或社會賢達等屬之,經學校推薦,由會長邀請後擔任,任期為一年,連續受邀得連任。二、顧問之權利與義務:1.對本會運作及學校提出建言及發展方向。2.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3.參與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慶典活動。4.協助學校引進社會資源。13第 三 章 組織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下設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班級家長會。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又稱家長代表大會。二、常務委員會為執行機構,同時為會員代表大會非開會期間,代理職權。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若於任期中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代理產生由常務委
6、員會由現任副會長中公推一人;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常務委員會另行補選。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校高中部、國中部等部別,分設所屬會員代表大會,由該部別之會員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一、審議、變更本會組織章程。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三、研討協助學校建築及充實設備事項。四、討論常務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五、審議常務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六、其他有關本會事項。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顧問、歷任會長所組成,校長為當然常務委員。其任務如下:一、審核常務委員人選,並聘任之。二、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
7、供改進之建議事項。三、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四、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五、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六、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移請學校參辦。七、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八、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組、志工組。其任務如下:一、秘書組:協助處理各項會務。1.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2.秘書二人由教務主任及總務主任兼任。3.幹事三至六人由執行秘書指任。二、志工組:1.組織並招募家長志工。2.協助學校交通導護、團膳監督、校園環境、醫療救護、家長諮詢
8、、受理申訴等工作。3.設組長一人,由常務委員會推薦會員擔任;其工作內容及分組,依招募家長人數及專長另訂之。第十八條 各班班級家長會由該班級家長組成,其任務如下: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四、推薦常務委員人選,送常務委員會審核。五、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14六、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第 四 章 會議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學校行事曆每學期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依議題需要得就所屬部別分別召開,若為全校性議題或如本會組織修訂等重大議題,得召集全體會員召開。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9、由會長擔任主席,校長率相關業務行政主管、所屬部別導師、相關教師列席參加;必要時,得由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四分之以上連署,得建請會長召開臨時會。第廿一條 常務委員會依學校行事曆每學期召開定期會議兩次,由會長擔任主席,學校相關業務行政主管列席;依實際需要,會長得隨時召開,或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第廿二條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代理之,不能指定代理或副會長不能召集、出席者,經常務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第廿三條 班級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與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
10、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第廿四條 一般會員、會員代表、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一般會員、會員代表、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第 五 章 經費第廿五條 本會會費來源如下:一、家長會費。二、捐款收入。三、經費孳息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廿六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每一位學生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並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學校或常務委員會提案,經會長同意辦理。第廿七條 本會會費之用途如下:一、家長會辦公費。二、協助學校校務、教育活動。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四、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五、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必要用途。第廿八條 本會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
11、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委員會秘書組列帳明細,在大會報告。第 六 章 附則第廿九條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之。15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項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獎狀,以資鼓勵。第卅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卅二條 本章程之修訂一、一般修正案:文詞之錯誤、文意之修改,或因教育主管機關令、學校組織發展等時空上名稱之修改,以不影響本會會務之運作等屬之。1.經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案,會長批示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公告。二、重大修正案:組織結構明顯調整、影響會
12、員之權益等屬之。1.由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章程修正案,經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正案或駁回後,再經大會過半數決通過。2.常務委員會定期會議中,三分之二委員連署提章程修正案,經會議審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過半數決通過。第卅三條 本章程通過後,於九十五學年度起生效。附註:學生家長會職務組織圖會 長國中部副會長高中部副會長歷任會長國中部常務委員高中部常務委員 顧 問志工組 秘書組國中部家長代表 高中部家長代表會議出席人員一、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家長代表二、所屬部別會員大表大會:會長、所屬部別副會長、顧問、所屬部別常務委員、所屬部別家長代表三、常務委員會: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秘書組執行秘書、志工組組長四、班級家長會:所屬班級常務委員、所屬班級家長代表;會長、所屬部別副會長、顧問等16列席五、以上會議,歷任會長均可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