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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前海湾保税港区办事处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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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驻前海湾保税港区办事处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作业流程 3第一节 备案管理 .3 第二节 船舶管理 .8第三节 对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16第四节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20第五节 对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28第六节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31第七节 对进出保税港区空箱的监管 33第八节 对国际转运货物的监管 36第九节 对跨港区调拨货物的监管 37第十节 查验管理 39第十一节 巡查作业 41第三章 附 则 .4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驻前海湾保税港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区海关)的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

2、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第二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前海湾保税港区一期应急封关业务。第三条 驻 区海关依照保税港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的规定以及本业务操作流程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第四条 保税港区 实 行封闭式管理。驻区海关对保税港区实2行 24 小时巡查、监控。第五条 经企业申请 、驻区海关审核批准,企业在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操作流程待

3、拟)(六)商品展示;(操作流程待拟)(七)研发、加工、制造;(操作流程待拟)(八)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六条 驻区海关负责审验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区内的业务经营资格,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驻区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第七条 驻区海关 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建立电子账册管理,实施巡仓制度、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稽查制度,依法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3第二章 作业流程第一节 备案管理第八条 企业备案管理。主要分为仓储物流企业、运输企业、报关企业、

4、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备案、变更、注销等管理。(一)企业备案1.仓储物流企业备案,按以下流程办理:(1)保税港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持有关资料向驻区海关递交备案申请;(2)驻区海关进行初审,在备案资料中注明企业在区内,制作关封,由企业交由注册地海关(市民中心)办理注册手续;(3)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在 H2000 系统审核确认后,向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4)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提交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开通申请表等企业备案资料到

5、驻区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5)驻区海关结合 H2000 数据, 审核企业递交的资料,经实地验仓(厂)后,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备案资料复印件;(6)企业凭经驻区海关签批的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开4通申请表到电子口岸开通前海湾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7)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企业备案资料,向驻区海关发送;(8)驻区海关在系统中予以审核并作备案确认,完成备案手续;(9)驻区海关对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资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管理。2.运输企业备案,按以下流程办理:(1)企业持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开通申请表等企业备案资料到驻

6、区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2)驻区海关审核企业递交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备案资料复印件;(3)企业凭经驻区海关签批的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开通申请表到电子口岸开通前海湾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4)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企业备案资料,向驻区海关发送;(5)驻区海关在系统中予以审核及备案确认,完成备案手续; (6)驻区海关对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资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管理。3.报关企业备案。企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2 年)向驻区海关进行书面报备。54.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企业备案流程在监管模式确定以及系统功能开发后予

7、以完善。(二)企业变更。保税港区企业的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在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注册地海关审批同意后,进行换证工作。企业持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驻区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驻区海关在系统中变更相应备案信息。(三)企业注销。保税港区企业有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8、向驻区海关报告,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企业书面注销申请,驻区海关核实企业办结所有海关业务后,制作关封,由企业将有关资料向注册地海关递交并办理注销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 电子帐册备案管理。主要分为记帐式电子帐册和备案式电子帐册备案、变更、注销等管理。一期主要是仓储物流企业记帐式电子帐册备案、变更、注销。(一)记帐式电子帐册备案,按以下流程办理:61.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帐册备案资料,向驻区海关发送;2.驻区海关在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对应的电子账册;3.驻区海关对电子账册进、出、转、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管理。(二)记帐式电子帐册变更。

9、企业帐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海关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海关在系统中予以更改。(三)记帐式电子帐册注销。企业办理注销注册登记后,由海关对电子帐册进行注销操作。第十条 车辆备案管理。主要分为货运车辆备案以及客运车辆备案。(一)货运车辆备案。码头内、调拨专用、进出保税作业区专用车辆须向海关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如下:1.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将运输车辆备案资料录入并向海关发送;同时向海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及纸质备案资料;2.海关审核书面以及系统中车辆备案资料,经验车后,在系统中做确认操作;3.车辆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重新备案手续或注销手续。(二)客运车辆备案。对由行政通道进出保税

10、港区的客运车辆,7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划分为 A、B、C、D 四 类。A 类:保税港区内行政机关公务车辆;B 类:保税港区内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国内牌照客运车辆,包括保税区内企业长期租用的区外车辆;C 类:保税港区内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自用的客运车辆;D 类:其他临时进出区的客运车辆。对 A、B、C 类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通过核发前海湾保税港区行政通道车辆通行证进行管理。对 D 类车辆,通过闸口发放 IC 卡进行管理。具体备案流程如下:1.区内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向保税港区管委会递交资料,提出备案申请;2.驻区海关凭保税港区管委会已受理的车辆备案申请资料,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3.企业凭海

11、关已登记备案的车辆资料到保税港区管委会制作行政通道通行证,并安装车载微波卡;4.从行政通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车辆,应接受海关检查,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承运货物、物品。车辆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办理重新备案手续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车辆 IC 卡备案。主要分为备案运输车辆 IC 卡备案和临时进出车辆 IC 卡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如下:(一)区内企业开通信息化管理系统后,向海关递交 IC 卡备案申请表以及相应的 IC 卡;(二)海关审核企业递交资料,审核同意的,在信息化管理系统内办理 IC 卡资料备案操作。备案车辆 IC 卡备案信息确认后,即与对应车辆形成绑定关8系,一张 IC 卡只能与一台车形成绑定关系

12、。临时进出车辆 IC 卡与车辆间的绑定关系仅在配载完成后成立,一张 IC 卡只能与一台车形成绑定关系,车辆通过卡口后系统自动解除绑定关系待下次配载后使用,IC 卡在车辆过闸后由区内企业自行收回。第二节 船舶管理第十二条 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进境申报,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船舶进境前,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 H2000 系统发送舱单电子数据;船舶进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相关船舶单证;(二)海关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单证进行审核;(三)海关审核舱单电子数据与纸质舱单内容是否一致。审核一致的,在 H2000 系 统舱单子系统中做到港信息确认;(四)舱单资料存档备查。第十

13、三条 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离境申报时,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H2000 系统发送预装清 单;(二)船舶离境前,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相9关船舶单证;(三)海关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单证进行审核; (四)海关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与纸质舱单内容是否一致。审 核一致的,在 H2000 系统舱单系统对清洁舱单数据进行核销;(五)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它港口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海关审核同意后,将船舶相关资料制作海关关封交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六)舱单资料存档备查

14、。第十四条 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所载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时,根据以下方式处理:(一)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时间和地点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前通知海关;(二)海关检查船舶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处所;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等。必要时,海关有权集中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或其他部位。海关检查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注;(三)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海关在公共10处所检查发现的

15、无人承认的违禁和走私物品,由海关进行处理;(四)船舶停港期间,船舶、船员所有的烟酒应当由海关加封(海关规定留用限量除外)。对船用物料和船舶、船员所有的货币、金银,可以由海关视情予以加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如需启封,应当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必要时,运输工具负责人还应提供交通工具;(五)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存放在经海关登记注册的或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和场所;(六)船舶起卸进口货物、物品完毕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将反映实际起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溢、短、误、损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送交海关;进口货物经海关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后, 仓储、 货运部方可交付,货物所有人

16、或其代理人方可提运;(七)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仓储、货运部门方可装船,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承运;(八)溢、短卸和误卸货物经海关确认由原载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从起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分别办理退运、进口等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不办手续的,由海关处理;(九)船舶添装或起添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运输工具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书面向海关申请,由接收单位委托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11(十)申报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六个月

17、内运出。不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收货人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五条 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如需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增加或者对舱单的电子数据进行分票、合票,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相关船舶单证;(二)海关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单证进行审核,审 核同意后做两级审批处理;(三)两级审批同意的,如需对舱单内容进行变更的,海关对H2000 系统的舱单子系 统内容进行修改。与此同时,对已修改完毕的货物可实行建议查验,改货名、集装箱号的要移送缉私部门处理;(四)两级审批同意的,如需对舱单内容进行分票、合票的,海关删除原舱单数据。船

18、方代理人重新发送新舱单后,海关核查纸面资料与电子资料无误后进行舱单确认,并可建议查验处理。第十六条 海关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向蛇口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海关备案后,才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二)小型船舶进境前,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12(三)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小型船舶进境或者离境启航时,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四)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海关关员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对舱单电子数据做到港确认;(五)已经海关确认的

19、舱单电子数据如需修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修改。具体修改流程可参照第十五条处理;(六)小型船舶离境前,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港区海关递交纸质舱单、 海关监管簿等有关单据、簿册,同时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七)关员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与纸质舱单内容是否一致。审 核一致的,对舱单数据进行核销;(八)小型船舶公用、船员自用物品进出境,应当如实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 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 及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 报单向海关申 报,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九)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

20、物品,应当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购买单据或者发票,办理进口手续;(十)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十一)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13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十二)小型船舶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规费;(十三)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十四)海关检查

21、小型船舶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要求开启有关处所、集装箱或者货物包装,搬移货物、物料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第十七条 供船物资监管上船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海关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递交的供船物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值班科长做二级审批处理;(二)值班科长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后交企业提货,待货物提出后由关员到码头办理监管上船工作;(三)货物监管上船后,关员将船用物件(备件)审批表交船长签名和盖章确认,注明“已监管上船” ;(四)关员将船用物件(备件)审批

22、表一份加盖印单后制作关封反馈相关科室,其他单证资料归档留存。14第十八条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洗舱污水油监管卸船业务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船舶到港前或在港期间申报办理的,由船舶代理单位向港区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海事部门批准排污作业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二)海关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留档备查;(三)卸船作业完成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在相关材料上签章(如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应予以批注)后交船舶代理单位,船舶代理单位应在作业完成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办理海关核销手续。第十九条 国际、国内兼营船舶进行变更申报操作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改为国内运输船舶的,海关审核运输

23、工具负责人或船代公司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并对兼营船舶是否卸完进口货物;是否办完船员自用物品验放手续;船用保税燃料、物料、烟酒在自用合理数量内或已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部分予以征税或封存等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国内运输船舶改为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关审核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船代公司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并对船舶是否为空载;兼营船舶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是否不满一年等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如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一年的兼营船舶,视作不再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将船舶进出境(港) 海关 监管簿交回;15(二)审批同意的,海关在中国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上批注已变更的运输

24、方式,并加盖“验讫章 ”;(三)资料归档备查。第二十条 办理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吨税征收及吨税执照签发业务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按规定应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相关单证;(二)海关审核证件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审核无误后存档备查;(三)海关打印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加盖单证专用章后交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收;(四)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将加盖银行“转讫章”的缴款书 交关员。关员验核、核注后退 还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五)关员打印并签发船舶吨税执照,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第三节 对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第二十一条 对于货物由码头

25、作业区直接清关进口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船舶进港前 24 小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公司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向 H2000 系统发16送进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审结通过;(三)海关对提前申报的舱单和报关信息进行分析,下达布控指令;(四)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打印进口报关单,连同其它报关单证根据分类通关相关规定,向海关递单办理复核、税费手续;(五)海关进行单证放行或布控操作;(六)船舶到港后,码头公司在卸货环节向海关发送货物到港信息;(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公司向海关办理到港确认手续; (八)海关获取货物到港信息后,对需查验的,向码头生产系统

26、下达查验吊柜指令;无需查验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海关放行信息直接办理实货放行手续;(九)需查验货物在闸口施加电子关锁,通过 GPS 途中监管调拨至保税港区查验场实施查验。查验正常的,办理实货放行手续,货 物直接从保税作业区出闸;查验异常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十)货物放行后,海关按规定进行结关理单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相关单证归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对于货物由码头作业区转关进口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提前报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17关手续,并将转关数据传输至驻区海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驻区海关递交相关单证;驻区海关办理转关单审核放行以及施封作业。(二)直转货物。收货人或其

27、代理人向驻区海关递交相关单证;驻区海关办理转关单审核放行以及施封作业;货物到达指运地,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驻区海关在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三)中转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驻区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驻区海关在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四)进口转关货物需查验的,在码头作业区闸口施加电子关锁,通 过 GPS 途中监管方式,调拨至保

28、税港区查验场实施查验。查验正常的,办理实货放行手续,货物直接从保税作业区出闸;查验异常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于货物由码头作业区直接清关出口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货物到港前由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发送出口预装清单数据;18(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前向 H2000 系统发送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审结通过;(三)海关对提前申报的预装清单数据和报关信息进行分析,下达布控指令;(四)货物运抵码头后,码头公司向 H2000 发送货物运抵信息,系统生成“ 货物运抵报告” ;(五)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打印出口报关单,连同其它报关单证根据分类通关相关规定,向海关递单,办理复核、税费手续;(六

29、)海关进行单证放行或布控操作;(七)海关获取货物到港信息后,对需查验的,向码头生产系统下达查验吊柜指令,将需查验的集装箱货物在闸口施加电子关锁、通 过 GPS 途中监管方式,调拔至保税港区查验场实施查验。无需查验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海关放行信息直接办理装船手续;(八)查验正常的,海关放行货物,货物在闸口施加电子关锁,通过 GPS 途中监管方式,调拨返回码头作业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海关放行信息到码头办理装船手续;查验异常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九)出口货物装船离境后的 72 小时内,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发送出口清洁舱单数据,海关核销舱单;(十)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结关核销手续

30、,并按规定办理理单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并将相关单证留存归档。19第二十四条 对于货物由码头作业区转关出口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提前报关和直转货物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和转关施封作业;2.货物运抵保税港区码头后,驻区海关验核关封无误后,办理转关核销手续;3.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装运出境手续;4.货物实际离境后,核销清洁舱单,向启运地海关结关反馈。(二)中转货物。驻区海关核对关锁无误,签发出口中转通知书, 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核销清洁舱单,反馈启运地海关。(三)出口转关货物运抵驻区海关后,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待定或已发生变化时,可在驻区海关补录入实

31、际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四)需查验的出口转关货物,在闸口施加电子关锁,通过GPS 途中 监管方式,调拔至保税港区查验场实施查验。(五)查验正常的,海关放行货物,货物在闸口施加电子关锁,通过 GPS 途中监管方式,调拨返回码头作业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海关放行信息到码头办理装船手续;查验异常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20第四节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二十五条 对于货物由本地口岸(妈湾码头 5、6、7泊位)进境入区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 H2000 系统发送舱单数据,船舶到港后,向海关递交相关资料,海关进行到港确认;(二)区内企

32、业通过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入库单”向海关申报;生成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向 H2000 系统申报;(三)海关审结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信息化管理系统向码头作业系统发送提箱及调拨指令;(四)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承载委托;(五)运输企业对车辆、“入库单” 与 IC 卡进 行捆绑,生成“载货单” 向海关申 报;(六)车辆出码头作业区卡口(专用通道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对成功后,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集装箱施加电子关锁,通过 GPS 途中监管到达保税作业区卡口(专用通道卡口)。比对不成功则转人工处理;(七)车辆到达保税作业区卡口(专用通道卡口),卡口前端系统

33、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对成功后解除电子关锁,起闸,结束途中监管;比对不成功,转人工处理;(八)车辆进入保税作业区等候区域,企业持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入闸纸等向驻区海关递单;21(九)海关在 H2000 系 统对单证进行接单、放行或布控操作;(十)海关在等候区域验核有效的放行单证后,放行车辆;如果车辆获控,转查验处置环节,车辆及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运至查验场实施查验,查验正常,作放行操作。查验异常的,转相关部门处理;(十一)货物放行后,海关对相关单证进行理单及归档存查。第二十六条 对于货物由异地口岸(转关)进境入区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入库单” 向海关申报

34、;生成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向 H2000 系统发送;(二)海关审结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三)区内企业在 H2000 系统公共服务模块作“进口转关口岸捆绑” 操作, 转关预审报数据发送到口岸海关;(四)口岸海关在 H2000 系统上对进口转关单进行审核放行,对车辆进行施封作业;(五)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承载委托;(六)受委托企业对车辆、“入库单” 和 IC 卡 进行捆绑,生成“载货单”向海关申报 ;(七)车辆到达保税作业区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 对成功,卡口抬杆放行,比对不成功则转人工处理;(八)车辆进入保税作业区等候区域,企业持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

35、关单)、入闸纸等向驻区海关递单;22(九)海关在 H2000 系 统对单证进行接单、放行或布控操作;(十)海关在查验场验封,核对单证放行信息,对进口转关单进行到位核销操作。如果车辆获控,转查验处置环节,查验正常,作放行以及到位核销操作。查验异常,转相关部门处理;(十一)货物放行后,海关对相关单证进行理单及归档存查。第二十七条 对于货物由异地口岸(蛇口海关其他码头调拨)进境入区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 H2000 系统发送舱单数据,船舶到港后,向海关递交相关资料,海关进行到港确认;(二)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入库单” 向海关申报;生成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

36、单),向 H2000 系统发送;(二)海关审结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三)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提出调拨申请,经海关同意确认后,系统向蛇口其他码头作业系统发送提箱及调拨指令,向保税作业区卡口发送调拨指令;(四)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承载委托;(五)运输企业通过系统对车辆、“入库单 ”和 IC 卡进行捆绑,生成“ 载货单 ”向海关申 报;(六)车辆出蛇口其他码头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 对成功后,信息化管理系统启动调拨流程,对集装箱施加电子关锁,通过 GPS 途中监管到达保税作业区卡口。比对不成功则转人工处理;23(七)车辆到达保税作业区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

37、息采集比对,比 对成功后解除电子关锁,起闸,结束途中监管;比对不成功,转 人工处理; (八)车辆进入保税作业区等候区域,企业持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入闸纸等向驻区海关递单;(九)海关在 H2000 系 统对单证进行接单、放行或布控操作;(十)海关在等候区域验核有效的放行单证后,放行车辆;如果车辆获控,转查验处置环节,车辆及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运至查验场实施查验,查验正常,作放行操作。查验异常,转相关部门处理;(十一)货物放行后,海关对相关单证进行理单及归档存查。第二十八条 对于货物由本地口岸(妈湾码头 5、6、7泊位)出境出区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企业向 H2

38、000 系统发送预装清单数据;(二)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出库单” 向海关申报;生成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报关单),向 H2000 系统发送;(三)海关审结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报关单),信息化管理系统向专用通道两端卡口下达调拨指令;(四)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承载委托;(五)运输企业对车辆、“出库单” 和 IC 卡进 行捆绑,生成“载货单” 向海关申 报;24(六)车辆出保税作业区卡口(专用通道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对成功后,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集装箱施加电子关锁,通过 GPS 途中监管到达码头作业区卡口(专用通道卡口)。比对不成功则转人工处理;(七)车辆到达码头作

39、业区卡口(专用通道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对成功后解除电子关锁,起闸,结束途中监管;比对不成功,转人工处理;(八)企业持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报关单)等向驻区海关递单;(九)海关在 H2000 系 统对单证进行接单、放行或布控操作。如果车辆获控,转查验处置环节,启动查验调拨流程,将车辆调拨回保税港区查验场进行查验。查验正常,作放行操作,同时将车辆按(六)(七)流程调拨回码头作业区。查验异常的,转相关部门处理;(十)单证放行后,信息化管理系统向码头作业系统发送装船指令,货物装船离港,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公司向海关发送出口清洁舱单数据,海关核销舱单;(十一)货物离境后,海关对相关

40、单证进行理单及归档存查。第二十九条 对于货物由异地口岸(转关)出境出区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出库单” 向海关申报;生成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报关单),向 H2000 系统发送;25(二)海关审结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报关单);(三)企业持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报关单)等向驻区海关递单;(四)海关在 H2000 系 统对单证进行接单、放行或布控操作;(五)运载货物车辆到达查验场,海关在 H2000 系统作转关审核放行操作,并对车辆进行施封作业;(六)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承载委托;(七)受委托企业对车辆、“出库单” 和 IC 卡 进行捆绑,生成“载货单”向海关

41、申报 ;(八)车辆出保税作业区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 对成功后,卡口抬杆放行。比对不成功转人工处理。如果车辆获控,卡口系统报警,不抬杆,转查验处置环节,查验正常,重新作转关单放行及施封作业。查验异常,转相关部门处理;(九)转关货物到达异地口岸,口岸海关检查关封无误后,进行出口转关单的核销操作; (十)货物离境后,海关对相关单证进行理单及归档存查。第三十条 对于货物由异地口岸(蛇口海关其他码头调拨)出境出区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企业向 H2000 系统发送预装清单数据;(二)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出库单” 向海关申报;生成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

42、报关单),向 H2000 系统发送;26(三)海关审结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报关单);(四)企业持出境备案清单(或出口报关单)等向驻区海关递单;(五)海关在 H2000 系 统对单证进行接单、放行或布控操作;(六)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提出调拨申请,经海关同意确认后,系统向蛇口其他码头卡口及保税作业区卡口发送调拨指令;(七)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承载委托;(八)运输企业通过系统对车辆、“出库单 ”和 IC 卡进行捆绑,生成“ 载货单 ”向海关申 报;(九)车辆出保税作业区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 对成功后,信息化管理系统启动调拨流程,对集装箱施加电子关锁,通过 GPS

43、途中监管到达蛇口其他码头卡口。比对不成功则转人工处理。如果车辆获控,卡口系统报警,不抬杆,转查验处置环节,车辆及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运至查验场实施查验,查验正常,作放行操作,车辆出保税作业区卡口,启动调拨流程。查验异常,转相关部门处理;(十)车辆到达蛇口其他码头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对成功后解除电子关锁,起闸,结束途中监管;比对不成功,转人工处理;(十一)货物进入蛇口其他码头,装船离港,码头反馈货物离境信息,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公司向海关发送出口清洁舱27单数据,海关核销舱单;(十二)货物离境后,海关对相关单证进行理单及归档存查。第五节 对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

44、三十一条 对于货物从区外清关运至保税港区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区外企业或其代理人向驻区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并向 H2000 系统发送;(二)海关对出口报关单审结后,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入 库单” 向海关申 报,系统(或人工) 审结“入库单”;(三)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承载委托;(四)受委托企业将车牌、“入库单” 与 IC 卡 进行捆绑,生成“载货单”向海关申报 ;(五)车辆到达保税作业区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 对成功后,卡口抬杆放行;比对不成功,转人工处理;(六)车辆进入等候区域,区外企业或其代理人持出口报关单、入闸纸等向驻区海关递单;(七)海关在 H

45、2000 系 统对单证进行接单、放行或布控操作;(八)海关在等候区域验核有效的放行单证后,放行车辆;如果车辆获控,转查验处置环节,车辆及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运至查验场实施查验,查验正常,作放行操作。查验异常的,转相关部门处理;28(九)货物放行后,海关对相关单证进行理单及归档备查。第三十二条 对于货物从区外转关运至保税港区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区外企业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和转关施封手续;(二)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入库单” 向海关申报,系 统(或人工)审结“ 入库单” ;(三)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承载委托;(四)受委托企业将车牌、“入库单” 与 IC 卡 进行捆绑,生成

46、“载货单”向海关申报 ;(五)车辆到达保税作业区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 对成功后,卡口抬杆放行;比对不成功,转人工处理;(六)车辆进入查验场,海关验核关封无误后,对转关单进行到位核销。如果车辆获控,转查验处置环节,查验正常,对出口转关单作核销操作。查验异常,转相关部门处理;(七)货物放行后,海关对相关单证进行归档存查。第三十三条 对于货物从保税港区清关运往区外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区外企业或其代理人向驻区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并向 H2000 系统发送;(二)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审结后,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出 库单” 向海关申 报,系统(或人工) 审结“出库单”;(三

47、)区外企业或其代理人持进口报关单等向驻区海关递单;29(四)海关在 H2000 系 统对单证进行接单、放行或布控操作;(五)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承载委托;(六)受委托企业将车牌、“出库单” 与 IC 卡 进行捆绑,生成“载货单”向海关申报 ;(七)车辆到达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对成功后,卡口抬杆放行;比对不成功,转人工处理。如果车辆获控,卡口系统报警,不抬杆,转查验处置环节,车辆及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运至查验场实施查验,查验正常,作放行操作,车辆重新通过保税作业区卡口出区。查验异常,转相关部门处理;(八)货物放行后,海关对相关单证进行理单及归档存查。第三十四条 对于货物从

48、保税港区转关运至区外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区外企业在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转关申报手续,并将转关数据传输到驻区海关;(二)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出库单” 向海关申报,系 统(或人工)审结“ 出库单” ;(三)运载货物车辆到达查验场,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四)海关在 H2000 系 统对转关单进行审核放行,并对车辆进行施封作业;(五)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承载委托;(六)受委托企业对车辆、“出库单” 和 IC 卡 进行捆绑,生成30“载货单”向海关申报 ;(七)车辆到达保税作业区卡口,卡口前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比对,比 对成功后,卡口抬杆放行。比对不成功转人工处理

49、。如果车辆获控,卡口系统报警,不抬杆,转查验处置环节,查验正常,重新作转关施封操作,车辆重新通过保税作业区卡口出区。查验异常,转相关部门处理;(八)货物放行后,海关对相关单证归档存查。第三十五条 对于临时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设备出区维修)的监管,区内企业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三级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提交风险担保金,担保金额度记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货 物返回区内,经卡口放行后,海关退还风险担保金,系统返还担保金额度。具体通关流程参照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清关进出区模式)。第六节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第三十六条 对区内流转货物的监管。保税港区内货物可自由流转,不需向海关报关。区内货物流转主要分为仓储企业之间、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仓储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流转。(一)仓储企业之间货物流转,按以下流程办理:1.转出企业在货物流转前,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发送“出库单” 向海关 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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