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江学者计划”实施细则(暂行)一、 总则为有效落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与香港学者协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简称“香江学者计划”)协议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共同制定本细则。二、申报工作(一)申报条件1.年龄一般在 35 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品学兼优;3.具备良好的英语能力;4.从事研究领域:初期主要范围为基础研究、生物医学、信息技术、农业、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及部分社会科学领域,以后视情况逐步扩大;5.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学术成绩,表现出较强的科研潜力。(二)申报程序申报工作遵循“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原则。具体程序:1京港学术交流中
2、心在港征集参与“香江学者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导师及项目并提供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双方确认后分别在中国博士后网()和港方的“计划”专网(www.hkscholars.org)发布。2符合条件的内地申请人向其所在博士后设站单位提出申请。3接受申请的内地单位初审申报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填报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三、遴选工作遴选工作遵循“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程序: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组建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为主的“香江学者计划”专家评审组。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学科进行
3、分组,送“香江学者计划”专家评审组评审,确定初选人员名单。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将初选人员名单通知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并通知初选人员与港方合作导师联系。4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负责组织港方导师和培养单位对候选人进行终审,并上报香港学者协会拟定“计划”终选人员名单;同时将结果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上报港方拟定的“计划”终选人员名单,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定通过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通知香港学者协会和内地有关单位。四、人员管理(一)“计划”获资助人员须在接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发的终选通知后 6 个月内赴港报到,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4、二)内地派出单位(即推荐单位,下同)负责在“计划”获资助人员赴港前及结束研究工作时为其在内地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在其在港研究期间保管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承担转拨内地资助经费、签署协议、收缴和返还保证金及违约处理等工作。(三)港方培养单位负责与“计划”获资助人员签署协议,依照协议对“计划”获资助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落实“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经费、协助购买医疗保险等事宜。(四)港方培养单位应按年度对“计划”获资助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计入考核表(附 1)。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与港方培养单位所签协议的人员,港方培养单位需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提交撤销其“计划”资助资格的报告,京港学术交流中心确认后
5、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据此向内地派出单位下发撤销其“计划”资助资格的通知,并在其回内地后按照退站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五)“计划”获资助人员结束研究工作须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在其结束研究工作后,港方培养单位需将其考核表和项目研究报告一并提交给内地派出单位。(六)港方培养单位在“计划”获资助人员研究工作结束时,为其出具研究工作结束的证明。“计划”获资助人员须持该证明在 2 个月内回内地派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七)“计划”获资助人员须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回内地工作 2 年。(八)如因项目所需,“计划”获资助人员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港方培养单位需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
6、金会备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通知内地派出单位。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九)“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研究期间一般不得变更研究机构和合作导师。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征得京港学术交流中心书面同意,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通知内地派出单位。(十)“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研究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内地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五、资助经费(一)港方按月支付“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经费,每人 24 个月 30 万港币。(二)内地支付“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经费,每人 24 个月 30 万元人民币,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一次性拨付内地派出单位。其
7、中,20 万元用于“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由内地派出单位支付给“计划”获资助人员;10 万元用于“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科研补助及往返旅费,由“计划”获资助人员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派出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三)“计划”获资助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四)“计划”延期费用按每人每年 30 万港币的标准全额由港方提供。六、违约追偿(一)“计划”获资助人员实行“协议派出,违约追偿”的管理办法。(二)“计划”获资助人员赴港前应与内地派出单位和港方培养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书(附2),并向内地派出单位交纳保证金。(三)“计划”获资助人员未
8、在研究工作结束后 2 个月内返回内地派出单位或未在内地工作 2 年视为违约,须按照与派出单位签定的协议向派出单位交纳违约金。(四)“计划”获资助人员与港方培养单位之间的违约责任由港方按照有关协议追究。七、成果管理(一)“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从事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港方培养单位与“计划”获资助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二)“计划”获资助人员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科研成果、研究项目时,港方培养单位应作为第一单位;并需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香江学者计划资助”。八、议事机制“计划”管理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内地与港方管理部门轮流承办。会议交流、总结当年“计划”执行
9、的情况,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决议作为“计划”有关协议的补充。九、附则本细则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京港学术交流中心。1、 “香江学者计划” 协议书(内地样本).doc2、 “香江学者计划” 获资助人员考核表.doc附 1:“香江学者计划”协议书(内地样本)甲方(内地派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计划 ”获资助人 员):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手 机户籍地址 固定电话 现住址地址 邮 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香江学者计划” (内地与香港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实施细则(下简称
10、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乙方赴港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同意派遣乙方赴 开展博士后研究,研究期限为 24 个月(以乙方到港方培养单位报到之日起算)。第二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对乙方赴港给予必要指导,协助乙方办理赴港手续。2.为乙方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出站手续。3向乙方拨付资助经费,4负责监督本协议的执行,收缴和返还保证金及承担违约处理等工作。5. 与港方培养单位联系,及时了解乙方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并视需要通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67第三条 乙方承担如下义务1. 保证在接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终选通知 6个月内赴港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
11、放弃本计划资助人员身份。双方同意中止本协议时,乙方应退回资助经费。 3乙方派出身份为甲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内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同等待遇。乙方需在赴港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研究结束后办理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4. 在港期间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港方培养单位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港方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5. 保证完成规定的研究计划,研究期满回内地后及时向甲方报到,汇报有关情况。6. 乙方保证在研究期限结束后回内地服务 2 年。7 8第四条 乙方赴港前 应按规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万元。乙方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出站手续,可提
12、取保证金。乙方在提取保证金时,应向甲方提交入境日期证明,保证金收款证明,甲方经确认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 协议,甲方有权 根据违约事实,依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 万元。六六六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协议书 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香江学者 计划” 获资助人 员在内地办理博士后出站手 续时,须提交此协议书复印件。附 2:“香江学者计划”获资助人员考核表( 年度)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获资助时间港方培养单位 内地派出单位本年度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合作导师意见导师: 年 月 日港方培养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注:“香江学者计划”获资助人员在内地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时,此表可替代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