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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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各类施工作业行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根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交易设施保护范围和第九条规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遵循“ 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涉及 50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情况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所在地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如根据工作实际需调整审批权限的,各市报经
2、省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作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三)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