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承 诺 书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 :乙 方 ( 承 建 单 位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修 办 法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承 诺 书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乙 方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双 方 约 定 , 承 担 本 工 程 保 修
2、责 任 。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等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其 他 项 目 。一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乙 方 负 责 施 工 的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 如 出 现 施 工 质 量 缺 陷 或 施 工 质 量 隐 患 , 乙 方 必 须 履 行 保 修 义务 , 特 别 是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 不 在 乙 方 承 包 范 围 的 项 目 除 外 ) :1、 。2、 。3、 。4、 。5、 。6、 。二 、 质 量 保 修 期双 方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3、修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 约 定 本 工程 的 最 低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 质 保 期 年 。三 、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如 下 规 定 日 期 起 计 算 :1、 质 量 保 修 期 限 在 工 程 取 得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证 明 、 乙 方 将 竣 工 档 案 、 竣 工 工 程 全 部 移 交 给 承 接 单 位( 物 业 公 司 ) 的 次 日 起 算 ( 以 物 业 的 接 收 记 录 为 依 据 ) ;2、 若 工 程 移 交 给 甲 方 时 还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且 乙 方 选 择 自 行 进 行 整 改 时 , 则 该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4、 修 期 自 全部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合 格 的 次 日 起 算 ( 已 包 括 甲 方 及 承 接 单 位 在 内 的 有 关 方 签 署 的 验 收 合 格 书 面 文 件为 依 据 ) ; 若 乙 方 书 面 委 托 承 接 单 位 整 改 、 维 修 并 同 意 所 需 费 用 按 市 场 行 情 进 行 结 算 、 从 乙 方 预 留于 建 设 单 位 的 质 量 保 修 金 中 支 付 时 , 则 以 承 接 单 位 同 意 接 受 乙 方 委 托 并 代 为 整 改 、 维 修 后 , 经 甲方 及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签 署 验 收 合 格 书 面 文 件 次 日 起
5、 算 。四 、 质 量 保 修 责 任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 内 容 的 项 目 , 乙 方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按 本 保 修 书 第 六 条 规 定 立 即 派 人保 修 , 并 在 本 保 修 书 第 七 条 保 修 时 限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保 修 。 乙 方 不 在 约 定 时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甲 方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维 修 , 维 修 费 用 从 预 留 于 建 设 单 位 的 质 量 保 修 金 中 抵 扣 。2、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 乙 方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6、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2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当 地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出 保 修 方 案 , 乙 方 实 施 保 修 。4、 在 保 修 期 限 内 ,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造 成 房 屋 所 有 人 、 使 用 人 或 第 三 方 人 身 、 财 产损 害 的 , 乙
7、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与 法 律 责 任 。 如 因 房 屋 所 有 人 、 使 用 人 或 第 三 人 向 甲 方 索 赔 而 使甲 方 遭 受 损 失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偿 。5、 因 乙 方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而 造 成 新 的 人 身 、 财 产 损 害 , 乙 方 应 承 担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6、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 乙 方 在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后 , 有 权 就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 因设 计 方 面 的 原
8、 因 造 成 的 , 相 关 责 任 由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 因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质 量 不 合 格 等 原因 造 成 的 , 如 属 乙 方 采 购 的 , 或 由 甲 方 采 购 而 乙 方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用 于 工 程 的 , 相 关 责 任 由 乙方 自 负 ; 如 属 甲 方 采 购 , 乙 方 曾 提 出 质 量 异 议 而 甲 方 未 经 鉴 定 合 格 坚 持 使 用 的 , 相 关 责 任 由 甲 方承 担 。7、 在 本 保 修 书 规 定 的 各 分 部 分 项 ( 除 地 基 基 础 、 主 体 结 构 外 ) 保
9、修 期 限 届 满 后 , 如 因 乙 方 未 按 国家 有 关 规 定 、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或 采 购 、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所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导 致 影 响 该 工 程 的 使 用 功 能 或 房 屋 使 用 年 限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8、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致 使 甲 方 遭 受 房 屋 消 费 者 退 房 或 换 房 等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赔 偿甲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9、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业 主 索 赔 的 ,
10、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其 指 定 的 工 程 保 修 负 责 人 作 为 代 理 人 , 在 接 到 甲方 电 话 通 知 后 配 合 甲 方 与 业 主 协 商 解 决 。 因 解 决 该 索 赔 问 题 而 由 该 工 程 保 修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文 件 、协 议 对 乙 方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乙 方 同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 若 乙 方 委 托 的 工 程 保 修 负 责 人 未 按 甲方 的 要 求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协 商 处 理 的 , 则 乙 方 同 意 委 托 甲 方 全 权 处 理 补 偿 事 宜 , 甲 方 与 业 主 签
11、订 的补 偿 协 议 书 对 乙 方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其 项 下 约 定 的 补 偿 金 由 乙 方 承 担 , 并 授 权 甲 方 直 接 从 乙 方 预 留的 质 量 保 修 金 中 扣 付 。五 、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返 还 程 序1、 各 项 工 程 保 修 期 限 满 后 , 甲 乙 双 方 应 共 同 对 该 工 程 的 质 量 进 行 全 面 回 访 , 在 确 定 无 质 量 缺 陷 后甲 方 委 托 承 接 单 位 ( 物 业 公 司 ) 向 乙 方 出 具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合 格 书 , 乙 方 凭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合 格书 到 建 设 单
12、 位 办 理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手 续 。2、 承 接 单 位 在 出 具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合 格 书 时 , 在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合 格 书 中 填 写 应 由 乙 方 承 担但 已 由 承 接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垫 付 的 款 项 明 细 , 由 建 设 单 位 从 保 修 金 中 直 接 予 以 抵 扣 , 如 保 修 金 余额 不 足 以 抵 扣 , 乙 方 须 在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10 日 内 偿 付 甲 方 , 否 则 , 每 逾 期 一 日 , 乙 方 应 按 应付 款 项 的 万 分 之 五 向 甲 方 支 付 滞
13、 纳 金 。3、 自 本 条 规 定 的 保 修 金 返 还 之 日 起 14 日 内 , 乙 方 应 凭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到 建 设 单 位 处 办 理 保 修 金 返还 手 续 , 因 乙 方 原 因 逾 期 办 理 的 , 保 修 金 在 逾 期 返 还 期 间 不 计 利 息 。六 、 保 修 程 序1、 工 程 竣 工 前 , 乙 方 应 将 其 指 定 的 工 程 保 修 负 责 人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如 甲 方在 工 程 竣 工 时 仍 未 收 到 乙 方 的 通 知 , 则 乙 方 同 意 指 定 该 工 程 项 目 经
14、 理 ( 联 系电 话 : ) 为 保 修 负 责 人 。2、 乙 方 指 定 的 工 程 保 修 负 责 人 的 联 系 电 话 应 随 时 保 持 畅 通 , 如 保 修 负 责 人 或 联 系 电 话 发 生 变 动 ,3乙 方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有 关 变 更 在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的 通 知 之 日 正 式 生 效 。 当 发 生 质 量 投诉 时 , 甲 方 可 按 乙 方 提 供 的 联 系 电 话 通 知 乙 方 指 定 的 工 程 保 修 负 责 人 , 该 保 修 负 责 人 应 于 接 到 电话 通 知 时 起 , 24 小 时 内
15、 到 甲 方 处 领 取 保 修 通 知 单 , 该 电 话 通 知 以 甲 方 处 留 存 的 电 话 通 知 记 录为 准 。 逾 期 未 来 领 取 , 或 电 话 通 知 时 该 保 修 负 责 人 的 联 系 电 话 无 法 接 通 , 为 了 避 免 各 方 损 失 扩 大化 , 乙 方 同 意 由 甲 方 另 行 委 托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维 修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代 办 费 按 本 条 第 3 款 规 定 从 乙方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修 金 中 扣 付 。3、 乙 方 必 须 从 甲 方 处 领 取 保 修 通 知 单 起 24 小 时 内 ( 经 甲
16、 方 书 面 批 准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 与 甲 方 、房 屋 所 有 人 ( 或 使 用 人 ) 约 定 现 场 核 查 时 间 , 并 按 时 到 现 场 核 查 、 完 成 维 修 ( 在 本 保 修 书 第 七 条规 定 的 保 修 时 限 内 完 成 ) ; 如 发 生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或 严 重 影 响 使 用 功 能 的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 乙 方 在 接 到保 修 通 知 后 , 30 分 钟 内 到 达 现 场 抢 修 。 若 乙 方 不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 甲 方 有 权 另 聘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进 行维 修 , 相 关 费 用 由
17、乙 方 承 担 , 且 甲 方 可 按 所 发 生 费 用 总 额 的 30%向 乙 方 收 取 代 办 费 。 如 乙 方 拒 不承 担 上 述 费 用 ,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预 留 的 保 修 金 中 直 接 抵 扣 。4、 乙 方 领 取 保 修 通 知 单 后 应 妥 善 保 管 , 并 在 完 成 保 修 经 住 户 签 名 确 认 后 作 为 已 履 行 保 修 义 务的 依 据 立 即 交 回 甲 方 。 否 则 , 视 为 乙 方 未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返 修 内 容 估 算 返 修 费 用 及代 办 费 , 并 按 本 条 第 3
18、款 规 定 从 乙 方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修 金 中 扣 付 ; 如 乙 方 履 行 了 保 修 义 务 而 住 户 无正 当 理 由 不 在 保 修 通 知 单 上 签 名 确 认 ,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经 甲 方 签 章 确 认 后 , 可 认 定 为乙 方 已 履 行 了 保 修 义 务 。5、 经 甲 方 组 织 验 收 合 格 , 质 量 保 修 问 题 方 视 为 处 理 妥 当 。 如 经 验 收 不 合 格 , 甲 方 有 权 另 聘 其 他 施工 单 位 进 行 维 修 , 有 关 维 修 费 用 的 承 担 按 照 本 条 第 3 款 规 定 执
19、 行 。6、 若 乙 方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而 发 生 的 维 修 费 用 , 均 由 甲 方 和 甲 方 另 行 委 托 的 施 工 单 位 按市 场 行 情 价 进 行 结 算 , 按 本 条 第 3 款 规 定 从 乙 方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修 金 中 抵 扣 。七 、 保 修 时 限 (自 甲 方 通 知 领 取 保 修 通 知 单 之 日 起 算 )一 般 问 题 承 建 单 位 必 须 在 3 天 内 解 决 ( 重 大 问 题 1 周 内 ) 。以 上 时 限 均 以 住 ( 用 ) 户 配 合 为 前 提 。 如 住 ( 用 ) 户 不 予
20、配 合 , 乙 方 应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到 场 确认 , 未 经 甲 方 确 认 的 , 均 视 为 住 户 已 配 合 。八 、 其 他1、 甲 方 指 定 其 “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 负 责 协 调 保 修 具 体 事 宜 。2、 本 保 修 承 诺 书 一 式 三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承 接 单 位 持 一 份 ,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章 后 生 效 , 未 尽事 宜 由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条 款 进 行 约 定 。甲 方 ( 公 章 ) : 乙 方 ( 公 章 ) :代 表 人 ( 签 字 ) : 代 表 人 ( 签 字 ) :日 期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