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公司股权投资与项目合作投资的分解规则.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245582 上传时间:2019-02-1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股权投资与项目合作投资的分解规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公司股权投资与项目合作投资的分解规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公司股权投资与项目合作投资的分解规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公司股权投资与项目合作投资的分解规则【摘要】项目合作开发和公司注资这两种投资关系从投资依据、资金归属及用途、投资主体、增资方式、存续性、资本撤回等方面有着巨大差异;投资者退出合作项目,可签订退资协议,与其他投资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项目合作的方式决定了投资行为的法律关系属性不同。【案例】 2004 年,为承揽 A 公司在北京市密云县西开发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翁某、程某、郭某、陈某共同出资,并就该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合伙协议,明确了该项目是从A 公司转让,并约定了合伙期限,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四人作为乙方与甲方 A 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开发建设上述项目,甲方投入土地使用权,乙方投

2、入现金。甲方负责办理成立 A 三公司手续,由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作,公司开设独立账户,负责人由乙方出任。待该项目清算完毕后,A 三公司交回甲方经营。乙方推举翁某为乙方在该项目的全权代表人。 双方还约定,由翁某作为名义股东,陈某、程某、郭某作为隐名股东向 A 公司入股 1000 万元,占 A 公司 20%股权。之后翁某分别从 A 公司股东林品朝和肖鼎云处受让 A 公司 10%和 20%的股份,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至 2004 年 7 月,四人共交付 A 公司 5700 万元。 因该项目后来未能实现,A 公司与 A 三公司于 2005年 1 月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 A 三公司退出项目的合作, A

3、公司共欠 A 三公司 6300 万元。2005 年 3 月,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书 ,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其他事项。由于之后甲方未能如期偿还乙方款项,最终于 2005 年 9 月,以 A 公司为甲方,翁某等四人为乙方,第三人上海君业为丙方,三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开发建设的 “朝云时代商业街”中尚未对外销售的房屋销售给丙方,用以冲抵甲方欠乙方的款项。后 A 公司为乙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向丙方出具了售房款的收据。然而,2006 年 6 月,翁某等三人召开合伙人会议(郭某经书面通知未到会 ),决议解除与 A 公司于 2005 年签订的协议书和结算协议书 ,恢复原有的股东投资关系

4、,授权翁某代表全体合伙人与 A公司办理解除上述协议的相关手续及登记在各合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后翁某代表其他三人与 A 公司签订了解除上述协议的协议,之后,A 公司将翁某等四人涉诉,要求法院确认甲乙双方签订的一系列还款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翁某等四人拥有A 公司 20%的股权,参与 A 公司的开发建设,在公司经营期间向其注入资金属于股东向公司经营的投入,该资金一旦注入公司账户,即属公司财产,任何人不得抽逃出资,四人与A 公司达成的撤资和还款协议违反了 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翁某等四人与 A 公司系房地产项目合

5、作关系,翁某等四人向 A 公司汇入的款项为项目投资款,该款项是付给 A 公司的,并不是股权转让款,更不是股东入资款,此后双方合作不成而签订的还款协议并不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义精研】 一、 “项目合作开发投资”与“公司股权注资”的区别 实践中,项目合作开发投资与公司股权注资的关系常常被人们混淆。而事实上,二者存在巨大差别:第一,项目合作开发投资是基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而进行的,合作各方为某一特定项目订立协议,约定合作方式、合作条件,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合作各方依照该协议进行投资,以组建法人型的项目公司或非法人的联营体的合作方式进行项目的

6、建设。而公司股权注资是投资者向公司投入资本获得股权的行为。股权注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投资者直接与公司进行交易,向公司投入资本获得公司股权,其结果是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另一种是投资者与公司的股东个人进行交易,从公司原有股东处受让股份,其结果并不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股东组成和股权分配发生了变化。因而,公司股权注资的依据是股东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2第二,项目合作开发投资的资本直接受方为投资各方为特定项目而组建的法人或非法人的联营体,该资金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发生转移,主要用于合作协议约定的特定项目的建设;而在股权注资的情况下,投入资本直接进入公司,并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其所有权由公司享有,用

7、于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并没有约定特定的用途。 第三,项目合作开发投资关系的主体均为投资方,由合作各方依据合作开发协议进行投资,资本可以是土地使用权、货币、或者劳务,各投资方构成合作开发投资关系;而股权注资的主体除了投资方外,还有公司或其股东。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股权注资发生在投资者和公司之间,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权注资发生在投资者与转让股权的股东之间。 第四,在合作开发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合作方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增加投资;但在股权注资情况下,如果股东想为公司的经营增加投资,只能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而该增资行为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第五,正因为项目的特定性,因项目合作开发投资而设立的项目联

8、营体没有长期存续性,项目合作开发结束后,无论是项目公司还是合作协议都可能被解除。但因股权注资行为而成立的股权关系具有长期存续性,会随着公司的长期稳定存在而存续。 第六,项目合作开发投资的资本收回相对容易,合作各方可以在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依照合作协议收回各自投入的资本;而在股权注资后,收回资本的行为则要慎之又慎,由于投入公司的资本转化成公司所有的财产,股东不可以擅自抽逃已注入公司的资本。若在公司验资注册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 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则构成抽逃注册资本。 二、 “投资款”与“欠款”的转化 在项目合作开发投资关系中,各投资方投入

9、资本的性质为投资款,用于项目的建设开发,但当项目合作的目的无法实现,投资各方则要收回各自的投资,此时各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各方之间的资金安排,包括还款方、还款数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一旦还款协议签订,各方之间的投资关系就变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投入的投资款也就变成了欠款。当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欠款时,债权债务双方可约定任何担保方式或还款安排。 三、 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适用 项目合作开发中,各方合作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建立项目公司,由投资各方出资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即项目公司来负责特定项目的开发建设,这种方式也称为法人型联营;另一种是投资各方并不组成新的法人,而是以合作开发合同为依据,对该特定

10、项目进行合作经营,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等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协议约定,这种方式也称为非法人型联营。而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是指具有土地使用权、开发资质、建设资金等要素的不同当事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建房行为,其合作方式通常也是上述两种方式。合作方式不同,则意味着合作开发行为的性质也不同。在以设立项目公司进行联营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设立要受公司法的调整,合作各方就是公司的股东,其权利义务要受公司章程而不是双方的合作协议来约束,合作各方投入的资金转化为公司资本,各方对外也不再承担合作协议约定的连带责任,而是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相反,在非法人

11、型联营的情况下,合作协议是合作各方进行合作的依据,合作各方投入资金后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合作行为和他们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调整。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翁某等四人在受让 A 公司 30%股份之后,成为 A 公司股东,从而其之后的出资均为股东出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项目合作开发投资和公司股权注资的关系。A 公司与翁某等四人作为投资方,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共同开发北京市密云县西翁庄镇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四人依协议投入的 5700 万元资金专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而且 A 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为转购股金,更不能证明其为增资股本,因此该投资为项目开发合作投资。后由于双方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投资方要撤3回投资,进而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 A 公司的还款义务,这之后的还款协议书 、 还款协议和结算协议都是基于该债权债务做出的还款安排,并不是股东抽逃出资,应当认定为有效。而翁某代表其他三合伙人受让 A 公司 30%的股权是其与 A 公司股东林品朝和肖鼎云个人之间的行为,与双方的合作开发投资无关。关于双方建立的 A 三公司的性质,案情并没有说明,其如果是项目公司,则 A 公司、翁某等四人就是该项目公司的股东,其投资、撤资行为就要受公司法调整;如果只是为项目建设而成立的非法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则约束各投资方的只是一纸协议,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只需受合同法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