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甲公司 以其 机器 设备 为 乙 公司 设 立了 质权 。10 日后, 丙公 司 向 银行 贷 款 100 万元, 甲公 司 将机器 设备 又抵 押给 银行 ,担保 其 中 40 万 元贷 款, 但未办 理抵 押登 记。 同时 ,丙公 司将 自 有房产 抵押 给银 行, 担保 其余 60 万 元贷 款, 办 理了 抵押登 记。20 日 后, 甲 将 机器设 备再 抵 押给丁公司,办 理 了 抵 押登 记 。 丙 公 司届 期 不 能 清偿 银 行 贷 款 。下 列 哪 一 表述 是 正 确的? (2013/ 三/8 ) A. 如 银行 主张 全部 债权 , 应先拍 卖房 产实 现抵 押权
2、 B. 如银 行主 张全 部债 权, 可选择 拍卖 房产 或者 机器 设备实 现抵 押权 C. 乙公 司的 质权 优先 于银 行对机 器设 备的 抵押 权 D. 丁公 司对 机器 设备 的抵 押权优 先于 乙公 司的 质权 【答案 】C 【考点 】 按 份共 同抵 押、 动产担 保物 权的 竞合 【解析 】 担保 法解 释 第 75 条 第二 款规 定: “ 同一债 权有 两个 以上 抵押 人的 , 当 事人 对 其提供 的抵 押财 产所 担保 的债权 份额 或者 顺序 没有 约定或 者约 定不 明的 , 抵押 权人可 以就 其 中任一 财产 行使 抵押 权。 ” 为了担 保丙 公司 对银 行
3、的 100 万 元债 务, 甲以 其机 器设备 设立 抵 押, 丙 以其 房屋 抵押 。 甲 、 丙构 成 共 同抵 押 。 因为 甲、 丙 分别 于银 行约 定了 各自抵 押担 保的 数额 , 故 甲、 丙构 成 按 份 共同抵 押 。 因 为是 按份 共 同抵押 , 所以 , 银 行因 主 张其 100 万元 债 权而行 使抵 押权 时, 只能 按照确 定的 份额 行使 抵押 权, 即 就甲 抵押 的机 器设 备行使 抵押 权受 偿 40 万元, 同时 就丙 抵押 的房产 行使 抵押 权受 偿 60 万元。 这是 按份 共同 抵押 与连带 共同 抵 押 之间 的区 别。 故 A 选 项 错
4、误;B 选 项错 误。 甲公 司的 机器 设备 上同 时并存 三个 担保 物权 , 即 乙 公司的 质权 、 银 行的 ( 未登 记) 抵 押权 、 丁公司 的(已 登记) 抵押 权。构 成 动产 担保物 权竞 合 。这 三个担 保物权 优先 受偿的 规则是 : 先来后 到 (先 成立的 优先 于后成 立的) , 但 法 律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此题涉 及的 法律另 有规定 的情形 是 物 权法 第 199 条 规定 的动 产抵 押的 顺 位。 根据 物 权法 第 199 条 , 丁 公司 的 (登记 的) 抵押 权优 先于 银行的 (未 登记 的) 抵押 权。 综 上, 甲公 司的 机器
5、设备上 的三 个动 产担保 物权 优先 受偿 的顺 序是: 乙公 司的 质权 优先 于丁公 司的 (已 登记 ) 抵 押权; 丁公 司 的 抵押权 优先 于银 行的 (未 登记) 抵押 权。 故 C 选 项 正确;D 选 项错 误。 须注 意 : 本题 不再 适用 担保 法解 释 第 79 条第 一款的 规定 。 担保 法解 释 第 79 条第 一款规 定: “同 一财 产 法定 登记的 抵押权 与质权 并存 时,抵 押权人 优先于 质权 人受偿。 ” 担 保法解 释 第 79 条第 一款 是与 担保 法第 42 条规 定配套 的制 度。 根据 担 保法 第 42 条, 机器 设备 抵押 以办
6、 理 抵押登 记为 抵押 权设 立的 生效要 件 。 可 是, 担保 法 第 42 条 的规 定已经 被废 止 了 。 因为 根 据 物权 法 第 188 条的 规定 , 以 机器 设备 设立 抵 押权的 , 自抵 押 合同生 效时 发生 抵押 权设 立的效 果, 登记 为对 抗要 件。既 然 担保 法 第 42 条已经 被废 止 了, 担保 法解 释 第 79 条第一 款的 规定 就不 再具 有法律 效力 了 。 因 此, 乙 公司的 质权 优先 于丁公 司的 已登 记的 抵押 权。D 选项 错误 。 张某遗 失的 名表 被李 某拾 得。1 年后, 李某 将该 表卖 给了王 某。 再过 1
7、年 , 王 某将该 表卖 给 了郑某 。 郑某 将该表 交给 不知情 的朱 某维 修, 因郑 某不付 维修 费与 朱某 发生 争执 , 张 某方 知 原委。 下列 哪一 表述 是正 确的? (2013/ 三/9 ) A. 张 某可 请求 李某 返还 手 表 B. 张某 可请 求王 某返 还手 表 C. 张某 可请 求郑 某返 还手 表 D. 张某 可请 求朱 某返 还手 表 【答案 】D 【考点 】 返 还原 物请 求权 、留置 权的 善意 取得 2 【解析 】 根据 物 权法 第 107 条 , 原 则上 , 遗 失物不 发生 善意 取得 。 遗 失物的 占有 人实 施无权 处分 的, 善意
8、 受让 人原则 上不 能善 意取 得, 权利人 有权 自知 道或 者应 当知道 善意 受让 人 之日 起 两 年内 向受 让人 请求返 还原 物 。 并且 , 占 有脱离 物恒 为占 有脱 离物 , 无 论辗 转多 少 手, 善 意受 让人 均不 能善 意取得 。 本 题中 , 该 手表 系遗失 物, 李某 出卖 给王 某时, 王某 不能 善意取 得; 王某 出卖 给郑 某时, 郑某 也不 能善 意取 得。该 手表 的所 有权 仍归 张某。 返还 原物 请求 权的 构成 要件有 二: (a ) 请求 人系 物权人 ; (b ) 被 请求人 系 现时的 无权 占有 人(包 括无 权的 直接 占有
9、 人和无 权的 间接 占有 人) 。 李某 曾经 是无 权占 有人 , 但李 某将 手表 出卖 给王 某并完 成现 实交 付后 , 李 某的占 有即 丧失 了,李 某不 再是 现时 的无 权占有 人, 故张 某对 李某 无返 回 原物 请求 权。 故 A 选项错 误。 同 理, 张 某对 王某 也无 返还 原物请 求权 , 故 B 选 项错 误。 须注 意 : 盗 赃、 遗 失物原 则上 不发 生善意 取得 , 留 置权 却是 一个例 外。 本题 中, 若朱 某 不知 该手 表不 归郑 某所 有, 且 不知 该手 表系遗 失物 , 则 朱某 可善 意取得 该手 表的 留置 权, 朱某系 手表
10、的有 权占 有人 。 那么 , 张 某对 朱某即 不享 有返 还原 物请 求权。 这也 是学 理上 的通 说观点 (可 参见 王泽 鉴著 民法 物权 北 京大学 出版 社第 二版 第 514 页 ; 谢 在全 著 民 法物 权 论 ( 下册) 中国 政法 大学 出版社 第 1064 页;崔 建远 著 物权 :规 范与学 说( 下册 ) 清华 大 学出版 社 第 944 页) 。 本题 中, 出 题人的 意思 颇费踌 躇 。若 出题人 的意 思是: “ 朱某并 未行 使留置 权,只 是与郑 某就修 理费 的支 付发 生了 争执” , 那 么答 案就 是 C 选 项与 D 选项 。 分 析思 路是
11、 : 相对 于所 有 权人张 某而 言 , 郑某 系无 权的间 接占 有人 , 朱 某系 无权的 直接 占有 人, 张某 可对郑 某或 者 朱 某行使 返还 原物 请求 权。 故 C 选项 正确 ;D 选 项正 确。 若出 题人 的意 思是 : “ 遗 失物不 能善 意取 得留 置权 ” ,那么 答案 是 D 选项 ,分 析思路 是: 郑某将 手表 交给 朱某 修理 , 郑 某系 间接 占有人 , 朱 某系直 接占 有人 , 若 朱某 对郑某 表明 留置 的意思 (表 明拒 绝返 还) , 则 郑某 的间 接占 有消 灭 ( 郑某不 再是 现时 的无 权占 有人) , 张 某对 朱某不 得行
12、使返 还原 物请 求权, 故 C 选项 错误。 同 时, 因为 手表 系遗 失物, 朱某不 能善 意取 得该手 表的 留置 权, 朱某 系物权 占有 人, 张某 可对 朱某行 使返 还原 物请 求权 。故 D 选项 正 确。如 果是 这样 ,出 题人 就以自 己的 观点 否弃 了通 说观点 。似 乎就 是如 此。 甲与乙 订立 房屋 租赁 合同 , 约定租 期 5 年 。 半 年后, 甲 将该出 租房 屋出 售给 丙, 但 未通知 乙。 不久 , 乙 以其 房屋优 先购 买权受 侵害 为由 , 请 求法 院判决 甲丙 之间 的房 屋买 卖合同 无效 。 下 列哪一 表述 是正 确的 ? (20
13、13/ 三/10 ) A. 甲 出售 房屋 无须 通知 乙 B. 丙有 权根 据善 意取 得规 则取得 房屋 所有 权 C. 甲侵 害了 乙的 优先 购买 权,但 甲丙 之间 的合 同有 效 D. 甲出 售房 屋应 当征 得乙 的同意 【答案 】C 【考点 】 房 屋租 赁合 同承 租人的 优先 购买 权 【解析 】 合 同法 第 230 条 规定: “出 租人 出卖 租赁房 屋的 ,应 当 在 出卖 之前的 合理 期 限内通 知 承 租人 , 承 租人 享有以 同等 条件 优先 购买 的权利 。 ” 故 A 选项 错误。 善意 取得 以 让与人 实施 无权 处分 为前 提条件 。 本题 中,
14、 甲系 房屋 所有权 人 (且 其处 分权 未受 到任何 限制 ) , 甲将房 屋出 卖给 丙的 行为 属于有 权处 分。 故 B 选 项 错误。 城镇 房屋 租赁 合同解 释 第 21 条规 定: “ 出租 人出 卖租 赁房屋 未在 合理 期限 内通 知承租 人或 者存 在其 他侵 害承租 人优 先 购买权 情形 , 承租人 请求 出租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的, 人民法 院应 予支 持。 但请 求确认 出租 人 与 第三人 签订 的房 屋买 卖合 同无效 的, 人民 法院 不予 支持。 ” 故 C 选项 正确 。 由于房 屋租 赁 合同承 租人 乙享 有优 先购 买权 , 所 以, 甲向 丙
15、出 售 租赁房 屋时 , 应当在 出卖 之前的 合理 期限 内通知 承租 人, 但无 须经 过承租 人乙 的同 意。 故 D 选项错 误。 3 甲有件 玉器 ,欲 转让 ,与 乙签订 合同 ,约 好 10 日后 交货付 款; 第二 天, 丙见 该玉器 ,愿 以 更高的 价格 购买 , 甲遂 与丙 签订合 同 , 丙 当即 支付 了 80% 的价 款, 约 好 3 天后 交 货; 第三 天, 甲又与 丁订 立合 同 , 将 该 玉器卖 给丁 , 并当 场交 付 , 但 丁仅 支付 了 30% 的 价 款。 后乙 、 丙均 要求甲 履行 合同 ,诉 至法 院。下 列哪 一表 述是 正确 的? (2
16、013/ 三/11 ) A. 应 认定 丁取 得了 玉器 的 所有权 B. 应支 持丙 要求 甲交 付玉 器的请 求 C. 应支 持乙 要求 甲交 付玉 器的请 求 D. 第一 份合 同有 效, 第二 、三份 合同 均无 效 【答案 】A 【考点 】 普 通动 产的 多重 买卖 【解析 】 买 卖合 同解 释 第 9 条规 定: “出 卖人 就同一 普通 动产 订立 多重 买卖合 同, 在 买卖合 同均 有效 的情 况下 , 买受人 均要 求实 际履 行合 同的 , 应 当按 照以 下情 形分 别处理 : ( 一) 先行受 领交付 的买受 人请 求确认 所有权 已经转 移的 ,人民 法院应 予
17、支持 ; (二 )均未 受领交 付, 先 行支付 价款 的 买受 人请求 出卖人 履行交 付标 的物等 合同义 务的, 人民 法院应 予支持 ; (三 ) 均 未受 领交付 , 也 未支付 价款 , 依法 成 立在 先合同 的买 受人 请求 出卖 人履行 交付 标的 物等合 同义 务的 ,人 民法 院应予 支持 。 ” 多重 买卖 有三 个特 征: (a ) 同一 个出 卖人;( b ) 同 一个出 卖人 就 同 一个 标的 物 与两 个以 上 的买受 人订 立买 卖合 同; (c )每 一个 买卖 合同 均属 有权处分 。 本题 中甲 与乙 、 丙 、 丁 就玉器 订立 的三 个买 卖合 同
18、构成 普通 动产 的多 重买 卖 ( 特殊 动产 的 多重买 卖规 定在 买卖 合 同解释 第 10 条) , 因甲 已经向 丁完 成了 交付 , 丁 已经取 得玉 器所 有权。 故 A 选 项正 确。 因丁 已经 取得 玉器 所有 权, 甲 向乙、 丙实 际履 行交 付玉器 并移 转所 有权 的 合 同义务 陷于 履 行不能 , 根 据 合同 法 第 110 条, 乙、 丙均 无权 请求甲 实际 履行 , 只 能对 甲主张 其他 请求 (比如 主张 解除 买卖 合同 ,并请 求甲 承担 违约 损害 赔偿) 。故 B 选 项错 误;C 选项错 误。 甲、 丙与 甲、 丁间 的买 卖合同 不存
19、在无 效事 由。 故 D 选 项错 误。 甲、乙 与丙 就交 通事 故在 交管部 门的 主持 下达 成 调解协 议书 , 由甲 、乙 分 别赔偿 丙 5 万 元, 甲当 即履 行。 乙赔 了 1 万 元, 余下 4 万元 给丙 打 了欠条 。 乙到 期 后 未履行 , 丙 多次 催讨 未果, 遂持 调 解协 议书 与欠 条向 法院 起诉 。下 列哪一 表述 是正 确的 ? (2013/ 三/12 ) A. 本 案属 侵权 之债 B. 本案 属合 同之 债 C. 如丙 获得 工伤 补偿 ,乙 可主张 相应 免责 D. 丙可 要求 甲继 续赔 偿 4 万元 【答案 】B 【考点 】债 的分 类、
20、第三 人侵权 造成 工伤 的责 任承 担、按 份之 债 【解析 】 机 动车发 生道 路交通 事故 致人 损害 的, 成立侵 权之 债 。 若赔 偿权 利人 与 加害 人 对 损害赔 偿达 成调 解协 议, 则侵权 之债 转化 为合 同之 债, 侵权 之债 因此消 灭 。 不能达 成调 解协 议, 或 者调 解协 议无 效、 被撤销 的, 仍按 侵权 之债 处理。 本题 中, 侵 权发 生 后, 甲、 乙与 丙 达成了 调 解协 议书 , 故 系合同 之债 。 故 A 选项 错 误;B 选项 正确 。 人身 损害 赔偿 解释 第 12 条第 一款 规定: “ 依 法应当 参加 工伤 保险 统筹
21、 的用人 单位 的劳 动者, 因工 伤事 故遭 受人 身损害 , 劳 动者 或者 其近 亲属向 人民 法院 起诉 请求 用人单 位承 担民 事赔偿 责任 的, 告知 其按 工伤 保险 条例 的 规定 处理。 ” 人 身损 害赔 偿解 释 第 12 条第 二款规 定: “因 用人 单位以 外的 第 三人 侵 权造成 劳动 者人身 损害, 赔偿权 利人 请求第 三人承 担民事 赔偿责 任的, 人民 法院应 予支持。 ”其 规范内 容是: 依法应 当参加 工伤 保险统 筹 的用 人单位 的劳 动者 , 因 用人 单位以 外的 第三 人 实 施侵 权行为 遭受 工伤 损害 的, 受害人 可以 获得 4
22、 双重救 济 。 即 受害人 不仅 可以请 求获 得工 伤保 险金 , 还 可以 对第 三人主 张侵 权损害 赔偿 , 二 者并行 不悖 。 故 C 选项 错 误。 根据 该 调解 协议 书 的内容 , 甲、 乙对 丙承 担 的是按 份之 债。 丙只 能请 求乙继 续赔 偿 4 万元。 故 D 选项 错误 。 方某将 一行 李遗 忘在 出租 车上, 立即 发布 寻物 启事, 言明愿 以 2000 元 现金 酬谢 返还行 李者 。 出租车 司机 李某 发现 该行 李及获 悉寻 物启 事后 即与 方某联 系。 现方 某拒 绝支 付 2000 元给 李 某。下 列哪 一表 述是 正确 的? (201
23、3/ 三/13 ) A. 方 某享 有所 有物 返还 请 求权, 李某 有义 务返 还该 行李, 故方 某可 不支 付 2000 元酬 金 B. 如果 方某 不支 付 2000 元 酬金, 李某 可行 使 留置权拒绝返 还该 行李 C. 如果 方某 未曾 发布 寻物 启事, 则其 可不 支付 任何 报酬或 费用 D. 既然 方某 发布 了寻 物启 事,则 其必 须支 付酬 金 【答案 】D 【考点 】 拾 得遗 失物 、留 置权 【解析 】 物 权法 第 112 条 规定: “权 利人 领取 遗失物 时, 应当 向拾 得人 或者有 关部 门 支付保 管遗 失物 等支 出的 必要费 用 。 权利
24、 人悬赏 寻 找遗失 物的 , 领 取遗 失物 时应当 按照 承诺 履行义 务 。 拾 得人侵占 遗 失物的 , 无权 请求保 管遗 失物等 支出 的费 用, 也无 权请求 权利 人 按 照承诺 履行 义务 。 ” 本题 中, 方某 与李 某间 成立了 两个 债: 第一 个, 拾得遗 失物 之债 , 刘 某拾 得遗失 物 ( 且无 侵占行 为) ,刘 某有 权请求 方某支 付自己 因此支 付的 必要费 用。第 二个, 悬赏 广告之 债,方 某发布 悬赏广 告,刘 某完 成了悬 赏广告 指定的 行为 (且无 侵占行 为) , 刘某有 权请求 方某按 照悬赏 广告 的承 诺支 付报 酬 2000
25、元。 故 A 选项 错误 ;D 选 型正 确。 若方 某未 曾发 布悬 赏广 告, 则 方某 与李 某间 仍可 成立拾 得遗 失物 之债 , 刘 某有权 请求 方某 支付自 己因 此支 出的 必要 费用。 故 C 选 项错 误。 留置 权的构 成要 件有四: (a )债 权人对 债务 人的债 权已经 到期( 紧急 留置权 除外) ; (b ) 债权人 合法 占有 属于 债务 人的动 产; (c ) 债 权人 留置 的动产 与担 保的 债权 属于 同一法 律关 系 (商事 留置 权除外 ) ; (d ) 不得具 有留 置权成 立的 消 极事由 (约 定不得 留置 、 留置违 反善 良 风俗或 者留置 与债权 人负 担的义 务相违 悖的, 不得 留置) 。 本题中 ,出 题人的 意思是 :刘某 基于拾 得遗 失物 之债 占有 方某的 动产 ,而 刘某 基于 悬赏广 告之 债对 方某 享有 2000 元 的报 酬 请求权 ,二 者不 属于 同一 法律关 系。 因此 ,即 使方 某拒绝 支付 2000 元的 报酬 ,方某 亦不 得 行使留 置权 。 故 C 选项 错 误。 C 选项与 2010 年卷 三第 54 题的 D 选 项如 出一 辙, 但惹起 了不 少争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