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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doc

  • 上传人:HR专家
  • 文档编号:5241428
  • 上传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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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doc
    资源描述:

    1、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民 生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的 审 计 监 督 , 提 高 民 生 工 程 财 政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预 算 法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对 民 生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的 审 计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民 生 工 程 是 指 在 一 定 阶 段 内 , 为 扩 大 政 府服 务 面 , 全 面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 促 进 和 谐 铜 川 建 设 而 实 施

    2、 的 教 育 工程 、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程 、 社 会 保 障 工 程 、 住 房 保 障 工 程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工 程 、 公 共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 社 区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工 程 、 环境 污 染 治 理 工 程 、 采 煤 沉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和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城 乡 居 民增 收 工 程 十 大 工 程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民 生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是 指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安 排 用于 民 生 工 程 的 资 金 , 包 括 预 算 内 资 金 、 专 户 资 金 、 政

    3、 府 性 基 金 等 。 民生 资 金 按 其 用 途 分 为 基 本 建 设 类 项 目 资 金 和 补 助 类 项 目 资 金 两 大 类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民 生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审 计 , 是 指 全 市 各 级 审 计机 关 依 法 对 民 生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的 筹 集 、 管 理 、 分 配 、 使 用 以 及 所 产 生的 效 益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确 保 资 金 规 范 、 安 全 、 有 效 使 用 。第 六 条 对 民 生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项 目 预 算 是 否 按 要 求

    4、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 二 )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是 否 按 规 定 将 项 目 资 金 拨 付 到 位 , 有 无 拖欠 、 延 压 资 金 现 象 。( 三 ) 项 目 资 金 是 否 按 资 金 计 划 投 入 , 有 无 资 金 落 实 不 到 位 或 假配 套 问 题 。( 四 ) 对 应 纳 入 专 户 管 理 的 项 目 资 金 是 否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 专 账 核算 、 规 范 使 用 。( 五 ) 项 目 资 金 是 否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或 按 规 定 方 式 支 付 , 是 否按 进 度 核 拨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 有 无

    5、 挤 占 、 截 留 、 挪 用 资 金 问 题 。( 六 ) 各 项 财 政 补 助 是 否 按 政 策 补 助 到 受 补 对 象 , 有 无 虚 报 冒 领 、骗 取 套 取 、 截 留 、 贪 污 、 挪 用 财 政 资 金 问 题 , 对 个 人 的 补 助 是 否 以“一 卡 通 ”或 “一 折 通 ”的 形 式 直 接 发 放 到 补 助 对 象 。( 七 )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采 购 等 是 否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实 行 招 标 , 对 应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项 目 ,是 否 按 照 政 府

    6、 采 购 程 序 采 购 ,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法 人 制 ,招 投 标 制 , 工 程 监 理 制 和 施 工 合 同 制 。( 八 ) 民 生 工 程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是 否 达 到 设 计 功 能 或取 得 预 期 效 果 。( 九 ) 其 他 需 要 审 计 的 事 项 。第 七 条 审 计 机 关 对 民 生 资 金 实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第 八 条 各 级 财 政 、 计 划 、 规 划 、 建 设 等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各 民生 工 程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要 积 极 配 合

    7、审 计 工 作 , 并 提 供 审 计 所 需 资 料 。第 九 条 对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审 计机 关 监 督 检 查 的 , 由 审 计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通 报 批 评 , 给 予 警 告 ,拒 不 改 正 的 ,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第 十 条 对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在 民 生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过 程 中 违 反 有 关规 定 的 行 为 , 由 审 计 机 关 依 照 审 计 法 、 审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 政 府 采 购 法 、 招 投 标 法 、 国 家 重 点 建

    8、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作 出 审 计 决 定 , 进 行 处 理 处 罚 , 重 大 问 题 向同 级 政 府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第 十 一 条 对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中 出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审 计 机 关 按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和 审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处 罚 , 审 计 机 关 有 权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 追 究 其 行 政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审 计 机 关 对 民 生 资 金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9、 , 应 当 有 利 于 促 进铜 川 市 民 生 资 金 投 入 政 策 的 落 实 , 促 进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加 强 民 生 资 金管 理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促 进 民 生 工 程 持 续 、 稳 定 、 协 调 发 展 。第 十 三 条 审 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施 审 计 中 , 应 坚 持 依 法 审 计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对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知 悉 的 财 政 秘 密 , 负 有 保 密 的义 务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条 对 政 府

    10、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审 计 时 , 主 要 审 查 项 目 是 否按 法 定 的 建 设 程 序 进 行 ; 项 目 的 审 批 文 件 , 包 括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 初 步 设 计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 土 地 征 用 、 开 工 报 告 等 文 件 是否 齐 全 、 真 实 、 合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概 ( 预 ) 算 编 制 及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时 ,主 要 审 查 概 ( 预 ) 算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合 规 ;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 真 实 ; 项 目建 设 是 否 按

    11、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进 行 , 有 无 概 算 外 项 目 和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扩 大 建 设 规 模 的 问 题 ; 概 算 调 整 、 影 响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的 单 项 工 程 投 资调 整 和 建 设 内 容 重 大 变 更 ,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审 计 时 ,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违法 用 地 、 超 范 围 征 地 拆 迁 、 擅 自 改 变 补 偿 标 准 , 截 留 、 侵 占 、 挪 用 征地 拆 迁 资 金 等 方 面 问 题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政 府

    12、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审 计 时 , 审 计 机 关 派 出 审计 组 应 全 过 程 参 加 项 目 招 投 标 工 作 , 审 查 项 目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理 、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及 咨 询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是 否合 法 、 合 规 ,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是 否 规 范 , 对 项 目 招 投 标 文 件 的 标 底( 栏 标 价 ) 或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复 核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沟 通 , 并要 求 其 予 以 修 正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13、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合 同 审 计 时 , 主 要 审 查 项 目 合 同 是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与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承 诺 和 评 标 结 果 是 否 一致 ;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是 否 准 确 完 整 , 签 订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 在 项 目 实 施 过程 中 , 有 关 单 位 是 否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 有 无 违 法 分 包 、 转 包 现 象 , 有 无因 履 行 合 同 不 当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 质 量 隐 患 问 题 ; 各 类 签 证 、 纪 要 和 补充 协 议 是 否 存 在 与 中 标 合

    14、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等 问 题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建 设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设 置 和 落 实 情 况 审 计 时 ,主 要 审 查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相关 的 内 控 制 度 , 责 任 是 否 明 确 , 是 否 有 效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建 设 资 金 筹 集 与 使 用 情 况 审 计 时 , 主 要 审 查 建 设资 金 ( 含 项 目 资 本 金 , 下 同 ) 是 否 落 实 , 是 否 按 投 资 计 划 及 时 到 位 ,能 否 满 足 项

    15、目 建 设 进 度 需 要 ;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是 否 合 规 , 有 无 滞 留 、 转移 、 侵 占 、 挪 用 建 设 资 金 等 问 题 ; 建 设 资 金 是 否 和 经 营 性 资 金 严 格 区别 核 算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审 计 时 , 主 要 审 查 是否 按 规 定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 配 备 会 计 人 员 , 职 责 分 工 是 否 明 确 ; 是 否 按照 概 算 口 径 及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对 有 关 会 计 事 项 办 理 会 计 手 续 , 进 行 会 计核 算 ; 财 务 报 表

    16、是 否 真 实 、 合 法 、 完 整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材 料 、 设 备 采 购 及 管 理 情 况 审 计 时 ,主 要 审 查 材 料 、 设 备 等 物 资 是 否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采 购 , 有 无 盲 目 采 购行 为 ; 采 购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 验 收 、 保 管 和 领 用 等 手 续 是 否 健 全 、 有 效 ,账 实 是 否 相 符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时 , 主 要 审 查 工 程 价款 结 算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17、, 有 无 高 估 冒 算 、 虚 报 冒 领工 程 款 等 问 题 ; 设 计 变 更 、 施 工 现 场 签 证 是 否 合 规 、 及 时 、 完 整 和 真实 ;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手 续 是 否 完 善 , 有 无 超 付 或 欠 付 工 程 款 等 问 题 。第 三 十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相 关 税 费 审 计 时 , 主 要 审 查 相 关 税 费是 否 按 规 定 计 提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缴 纳 , 减 、 免 、 缓 缴 的 手 续 是 否 完善 ,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等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竣

    18、工 决 算 审 计 时 , 主 要 审 查 竣 工 决算 报 表 和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是 否 真 实 、 合 法 、 完 整 ; 移 交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合 规 ; 未 完 工 程 是 否 真 实 、 合 法 ; 结 余 资 金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等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审 计 时 , 关 注 项 目 节能 减 排 或 降 耗 措 施 是 否 到 位 ,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资 源 生 态 破 坏 或 毁 损等 问 题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效 益 评 价 时 , 评 价 建 设 资 金 的 使 用效 果 和 合 理 利 用 程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需 要 审 计 监 督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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