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及需要材料一、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二、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下列材料:(一)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二)兽药 GMP 检查验收申请表及其他书面和电子文档申报资料(按农业部公告第 1427 号第五条规定填写提交); (三)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