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炯元第 1 页 共 1 页工 资 支 付 令 申 请 书(劳动者对法院)申请人: 张、女、经济师、身份证1987年10月6日出生(26岁)、住市清江路680号、手机1499493344、工作单位是公司。被申请人: 公司、单位地址市清江路518号、单位电话149949。法定代表人: 陈(主要负责人)、男、总经理。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688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招聘的职工。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共3个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6688元,有被申请人书写的工资欠条为证。被申请人承诺于2013年10月16日前给付,但是经申请人张多次催要,公司至今未兑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督促兑现拖欠申请人张的工资。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亲笔签名) 2013年 11月 25日星期一附证据:1.工资欠条复印件 1张;2.申请人张身份证复印件 1张。存档: (申请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