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作生产电动微型四轮车项目协议甲方:南京嘉远特种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开发的电动四轮微型车(以下简称“产品” )项目的开发生产事宜合作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内容如下。1、标的内容、合作形式和要求1、甲方通过近一年的时间开发了一款电动汽车产品。该产品是作为微型休闲代步车为市场的主要方向,用于非道路用车的老人代步、接送小孩、购物等用途。该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场地低速车生产资质为资质依据。该产品使用塑料外壳、钢架结构,外观尺寸在 1.3 米宽、2.5 米长、1.5 米高以内,根据甲方的设计和技术特点
2、,满足市场的需求。2、甲乙双方合作以上述第一条为合作的产品,利用甲方的开发成果和生产条件,结合乙方的资金共同生产销售该产品。3、合作形式以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在甲方公司内进行独立核算。双方按照收益来享受投资回报。本项目不承担甲方的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甲方公司现有的所有的权益,只是根据该合作项目的收益进行分成。4、收益分成比例:甲方 70%,乙方 30%。5、甲方以现有土地厂房或 40%的股权作为此次项目合作的风险担保以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2、合作经费的支付1、本项目是单纯的项目合作,不牵扯到任何甲方公司其他的权益,为了不对甲方公司财务造成操作上的困难(资金来源、避税的问题) ,因此,本项目的合作款
3、项由甲方公司法人李辉作为代理人负责,由乙方直接将合作资金打入李辉的私人账号,并由其通过借款的形式供给甲方公司作为本项目产品生产经营之用,同时方便避税利于今后利润分成的资金从公司账户中抽回。2、合作资金的数量及支付期限:合作资金的总金额为 3000 万人民币。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后合同生效。3、合作期限自甲方收到乙方资金后自正式投产起两年。4、相关权益与约定1、甲方是本项目的具体承担者,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行为以甲方决策为主。乙方有知情权、建议权,遇重大事情双方共同协商。2、乙方有权随时查验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3、甲方确定产品的成本、出厂价、批发价、市场终端价、销售渠道、销售政策
4、、销售管理等经营方案,乙方有知情权。4、产品正常生产销售后,双方在保证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半年根据合作经营情况,约定如何分享收益。5、本项目合作终止后 2 个月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力优先购买甲方公司不超过 30%的股份。5、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密约定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开发的这款产品的知识产权为双方按权益比例共同所有。由甲方申报专利,乙方享受相应权益至合作期满。2、甲方保证本项目涉及的技术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3、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须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商业机密,包括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不对第三方泄露和合作。6、其他1、本合同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生效,同时
5、享受嘉远公司及南京之外的生产基地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该项目的相应收益。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补充完善。3、对于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确认。4、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等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甲方:南京嘉远特种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盖章)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 266 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人账号信息:户名:李辉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6212 8843 0100 0188 803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证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