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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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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柳 州 市 汇 森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1 安 全 协 议 书 甲 方 : 柳 州 市 汇 森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乙 方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按 照 建 筑 法 、 安 全 生 产 法 、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和 建 筑 施 工 行 业 管 理 标 准 规 范 等 相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就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工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 双 方 权 责1、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的 责 任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安 全 生 产 宗 旨 , 贯 彻 落 实

2、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坚 持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方 针 , 全 面 落 实 和 实 施 国 家 和 行 业 管理 部 门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标 准 规 范 , 落 实 甲 方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和 办 法 , 确 保 封 闭 管理 、 员 工 安 全 和 安 全 生 产 。2、 甲 方 的 权 责(1)、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甲 方 作 为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 对 施 工 现 场 行 使 安全 管 理 权 , 制 定 并 落 实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3、 任 制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2)、 建 立 安 全 例 会 制 度 。 每 月 组 织 召 开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 遇 有 特 殊 情 况时 , 随 时 召 开 安 全 会 议 , 并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3)、 建 立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大 检 查 , 每 周 组 织 一 次 专 项 检查 ,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单 , 进 行 安 全 奖 罚 ; 督 促 乙 方 完 成 整 改 事 项 , 并 在 整 改 反 馈 单上 签 署 意 见 。 对 乙 方 施 工 工 序 、 操 作

4、岗 位 的 安 全 行 为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纠 正 违章 指 挥 和 违 章 作 业 。(4)、 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负 责 组 织 对 乙 方 进 场 工 人 进 行 公 司 级 和 项 目级 安 全 教 育 。 每 年 负 责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考 试 工 作 。 有 权 拒 绝 使 用 安 全 生 产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柳 州 市 汇 森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2(5)、 组 织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技 术 负 责 人 主 管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 并 负 责 向

5、 乙方 参 与 施 工 的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交 底 , 同 时 监 督 乙 方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向 现 场 施 工 人员 进 行 交 底 。 重 要 分 项 或 重 点 部 位 的 要 直 接 进 行 交 底 。 交 底 人 要 签 上 自 己 的 名 字和 交 底 时 间 。(6)、 负 责 建 立 项 目 部 安 全 管 理 资 料 。(7)、 编 制 施 工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8)、 对 乙 方 三 违 人 员 , 有 制 止 权 、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权 、 罚 款 权 、 停 工 权 和 直至 清 退 出

6、 现 场 权 。(9)、 有 让 乙 方 按 照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权 利 。(10)、 有 权 向 乙 方 书 面 通 报 现 场 危 险 作 业 环 境 和 危 险 情 况 。(11)、 有 权 对 乙 方 使 用 的 临 时 设 施 、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 对 不 符合 安 全 要 求 和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的 设 施 和 防 护 用 品 有 权 要 求 拆 除 、 更 换 。(12)、 配 合 建 设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安 全 监 测 单 位 进 行 监 测 并 监 督 乙 方 对

7、 监 测 结果 中 不 符 合 项 进 行 整 改 。3、 乙 方 的 权 责( 1) 乙 方 必 须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 配 合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安 排 ; 不 得 对 甲方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辱 骂 、 人 身 攻 击 等 行 为 , 如 有 发 生 立 即 清 退 出 场 并 予 以 罚 款 处 罚 。( 2) 杜 绝 死 亡 事 故 和 重 伤 事 故 、 减 少 一 般 事 故 、 轻 伤 率 不 超 过 1 。( 3) 建 立 劳 务 队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层 层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状 , 责 任 到人 。

8、( 4) 按 国 家 规 定 配 足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 安 全 管 理 人员 必 须 是 队 伍 中 最 先 进 场 和 最 后 退 场 的 人 员 。( 5) 乙 方 进 场 前 , 向 甲 方 提 供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施 工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花 名 册 、 建 立 施 工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台 帐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台 帐 。 调 出 和 调 进 人 员 应 事先 向 甲 方 通 报 。( 6) 按 要 求 给 施 工 人 员 配 备 合 格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对 高 处

9、作 业 人 员 配 好 安全 带 , 给 每 个 施 工 人 员 配 备 有 编 号 的 合 格 安 全 帽 , 并 填 报 发 放 记 录 。( 7) 把 甲 方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书 面 交 底 到 作 业 面 的 施 工 人 员 , 并 要 签 名 , 安全 技 术 交 底 一 式 三 份 , 施 工 、 技 术 、 安 全 三 个 部 门 存 一 份 。柳 州 市 汇 森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3( 8) 每 日 班 前 对 施 工 作 业 面 进 行 危 险 源 检 查 ,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要 立 即向 甲 方 报 告 ;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10、 的 周 检 查 和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安 全 检 查 , 负 责 对 甲 方 整 改通 知 单 上 提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 直 至 隐 患 消 除 或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并 按 要 求 的 时 间向 甲 方 反 馈 整 改 情 况 。( 9) 建 立 该 班 组 的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 负 责 组 织 对 工 人 进 行 班 组 安 全 教 育 。 内容 包 括 : 强 制 性 标 准 、 操 作 规 程 和 项 目 规 章 制 度 、 事 故 案 例 , 正 确 使 用 安 全 防 护用 具 、 机 械 设 备 等 。 未 经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11、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业 。 未 进 行 过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的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按 时 进 行 季 节 变 换 的 安 全教 育 , 及 时 进 行 变 换 工 作 岗 位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 细 致 进 行 节 假 日 安 全 教 育 。( 10) 积 极 配 合 由 甲 方 组 织 的 安 全 应 急 演 练 。( 11)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和 施 工 现 场 的 具 体 情 况 搞 好 安 全 防 护 。( 12)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安 全 例 会 , 认 真 贯 彻

12、会 议 做 出 的 决 定 , 接 受 甲 方 的 指挥 和 监 督 。( 13)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有 按 规 定 保 养 和 维 修 的 义 务 。 一 旦 损 坏 由 甲 乙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14) 发 生 交 叉 作 业 时 , 在 施 工 前 , 要 与 有 交 叉 作 业 的 其 他 队 伍 签 订 交 叉 作业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施 工 的 顺 序 、 保 护 措 施 和 责 任 。( 15) 在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的 地 方 需 动 火 作 业 时 , 要 到 甲 方 开 动 火 证 , 并 采 取 有效 的

13、 防 护 措 施 , 设 置 灭 火 器 和 消 防 工 具 、 安 排 看 火 人 员 。( 16) 组 织 开 展 班 前 安 全 活 动 。 班 组 长 每 天 组 织 班 组 人 员 活 动 , 活 动 要 有 针对 性 , 要 有 活 动 记 录 。( 17) 不 在 在 建 的 建 筑 物 内 布 置 工 人 宿 舍 。 不 男 女 混 住 , 由 电 工 统 一 在 宿 舍内 布 线 和 安 装 插 座 , 非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不 准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18) 炊 事 员 持 健 康 证 上 岗 ;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身 体 ; 做

14、好 饭 菜 留 样 ; 防 止 食物 中 毒 。( 19) 要 指 定 安 全 巡 视 员 ( 兼 职 安 全 员 ) 负 责 对 新 入 场 工 人 的 安 全 工 作 , 老工 人 要 每 天 对 新 工 人 进 行 提 醒 指 导 , 告 之 应 当 注 意 的 事 项 , 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年 。( 20) 乙 方 禁 止 使 用 未 成 年 人 、 超 龄 人 员 ( 男 55 岁 以 上 、 女 50 岁 以 上 ) 以及 身 体 有 缺 陷 、 精 神 病 等 不 健 康 人 员 。柳 州 市 汇 森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4( 21) 进 场 所 有 的 机 械

15、设 备 使 用 前 必 须 上 报 甲 方 并 出 示 出 厂 合 格 证 、 生 产 厂家 资 质 、 年 检 报 告 , 机 械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 搭 拆 大 型 机 械 设 施 必 须 安 排 有专 业 资 质 的 人 员 进 行 。 搭 拆 前 按 编 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安 全 技 术交 底 , 搭 设 中 划 定 安 全 防 护 范 围 、 进 行 周 边 防 护 、 安 排 专 人 监 护 。( 22) 配 合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 收 集 提 供 特

16、种 工 人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复 印 件 ( 机 械 工 电 工 电 气 焊 工 架 子 工 起 重 工 等 ) 。( 23) 乙 方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必 须 符 合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以 及甲 方 管 理 要 求 。( 24) 如 乙 方 安 全 管 理 不 力 受 到 上 级 单 位 的 安 全 文 明 经 济 处 罚 或 对 甲 方 公 司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项 目 将 双 倍 金 额 对 乙 方 进 行 处 罚 。( 25) 如 因 乙 方 不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要 求 ,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所

17、造 成 的 一 切 后果 损 失 由 乙 方 全 权 承 担 。二 、 事 故 处 理一 旦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要 依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的 规 定 进 行 办 理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及 时 抢 救 伤员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由 甲 方 安 排 向 有 关 方 面 报 告 。 甲 方 和 乙 方 一 起 组 织 成 立 事 故调 查 组 、 现 场 整 改 小 组 和 事 故 善 后 小 组 。 事 故 调 查 组 , 要 查 清 事 故

18、原 因 , 确 定 事故 责 任 , 按 照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拟 订 改 进 措 施 , 提 出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理 意 见 。现 场 整 改 小 组 , 要 立 即 对 现 场 进 行 全 面 细 致 的 检 查 , 做 好 记 录 同 时 组 织 人 员 对 查出 的 所 有 隐 患 进 行 整 改 直 至 隐 患 消 除 , 然 后 报 当 地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 事 故 善 后小 组 负 责 对 伤 亡 家 属 的 接 待 、 商 谈 有 关 赔 偿 等 事 宜 。事 故 发 生 后 , 乙 方 要 积 极 主 动 调 动 一 切 资 源

19、 , 做 好 善 后 一 切 接 待 和 服 务 工 作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每 次 事 故 发 生 费 用 在 2 万 元 以 内 的 部 分 由 乙 方 承 担 , 超 出2 万 元 以 外 部 分 , 甲 方 承 担 70%, 乙 方 承 担 30%费 用 。双 方 对 事 故 责 任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地 方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对 事 故 的 处 理 意 见 办 理 : 属 于 谁 的 责任 就 由 谁 负 责 , 双 方 都 有 责 任 时 , 各 负 其 应 负 的 责 任 。三 、 其 他柳 州 市

20、汇 森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5奖 罚 按 国 家 、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总 包 企 业 制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罚 款 由 甲 方 安全 管 理 人 员 下 达 并 签 字 , 由 甲 方 财 务 负 责 收 款 并 出 具 收 款 单 ; 奖 励 , 由 甲 方 安 全管 理 人 员 书 面 建 议 ,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同 意 后 , 到 甲 方 财 务 取 款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处 罚 有 异 议 时 , 可 书 面 向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提 出 复 议 ; 对 项 目 经 理的 决 定 仍 然 有 异 议 时 , 可 向

21、甲 方 上 级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书 面 申 请 复 议 。 甲 方 上 级 安 全管 理 部 门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本 协 议 适 用 范 围 :( 1) 人 员 : 甲 乙 双 方 所 有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人 员 ;( 2) 区 域 : 工 程 地 点 围 墙 以 内 。( 3) 时 间 : 自 本 协 议 书 签 字 起 至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退 场 的 第 3 天 止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 乙 方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企 业 所 在 地 : 企 业 所 在 地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甲 方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人 : 乙 方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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