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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厦机房租用协议书.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237941 上传时间:2019-02-13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48.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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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大 厦 机 房 租 用 协 议 书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为 解 决 甲 方 位 于 _内 客 户 对乙 方 企 业 接 入 业 务 的 需 求 , 就 在 甲 方 管 理 的xxx大 厦 安 装 通 信 系 统 设 备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订 立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协 议 内 容 :甲 方 同 意 向 乙 方 提 供 位 于xxxx大 厦7楼 , 机 房 面 积 约 为xxx平 方 米 场 地作 为 通 信 机 房 , 以 及 各 楼 层 天 花 和 管 井 , 供 乙 方 设 置 移 动 通 信 综 合 业 务 设备 。 乙 方

2、保 证 甲 方 室 内 的 移 动 电 话 通 信 良 好 及 大 楼 内 客 户 对 移 动 通 信 企 业 接入 专 线 业 务 的 需 求 , 系 统 设 计 安 装 具 体 方 案 由 甲 、 乙 双 方 根 据 设 备 的 布 放 要求 现 场 协 商 确 定 。第 二 条 协 议 期 限 :二 年 月 日 至 二 年 月 日 , 期 限 为 年 。 协 议 期 满 , 经双 方 协 商 , 可 按 照 本 协 议 内 容 续 签 协 议 。第 三 条 场 地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乙 方 支 付 甲 方 的 场 地 租 金 ( 含 机 房 占 用 、 管 井 及 各 楼 层 天

3、 花 位 置 占 用 和管 理 费 ) 每 月 人 民 币xxxx元 , 每 年 共 计 人 民 币xxx元 整 (xxxx元 整 ) 。 协议 签 订 后 , 乙 方 于 十 天 内 一 次 性 向 甲 方 支 付 壹 年 费 用 人 民 币xxxx元 整(xxxx元 整 ) , 合 约 期 内 , 以 后 费 用 每 年 缴 交 一 次 , 乙 方 应 于 每 年 缴 交 下 一 年 租 金 , 合 约 期 满 后 另 行 商 定 。 甲 方 收 款 后 为 乙 方 开 具 正 式 发 票 。第 四 条 水 、 电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10KW三

4、相 交 流 电 供 乙 方 设 备 使 用 , 乙 方 安 装 专 用 闸刀 及 电 表 , 自 行 布 放 电 缆 至 机 房 ;2、 乙 方 施 工 时 , 甲 方 提 供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 ;3、 乙 方 自 行 安 装 电 表 , 按 实 际 用 电 量 向 甲 方 支 付 电 费 , 费 率 为 元/度 ( 以 后 费 率 按 供 电 部 门 标 准 作 相 应 调 整 ) , 每 季 度 结 算 一 次 。 乙 方 收到 甲 方 通 知 后 七 天 内 支 付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电 费 款 后 应 向 乙 方 出 具 收 款 收据

5、 。第 五 条 甲 方 权 利 义 务1、 提 供 适 当 位 置 给 乙 方 安 装 主 机 、 光 端 机 、 接 线 盒 等 设 备 , 并 协 助乙 方 确 定 中 继 光 纤 电 缆 接 入 主 机 的 路 由 ;2、 协 助 乙 方 进 行 相 关 项 目 的 施 工 并 提 供 相 关 楼 层 的 图 纸 ;3、 应 指 定 联 络 人 , 以 便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时 , 乙 方 能 随 时 联 络 , 并 尽 快到 现 场 进 行 维 修 ;4、 甲 方 在 大 楼 内 进 行 装 修 工 程 时 , 如 可 能 对 乙 方 的 设 备 造 成 影 响 ,应 事 先 通

6、 知 乙 方 ( 乙 方 服 务 热 线 :xxxxxxxxxxxxx) , 乙 方 应 给 予 甲方 积 极 配 合 。 如 因 甲 方 未 通 知 乙 方 , 在 施 工 中 造 成 乙 方 设 备 损 毁 或 遗失 , 甲 方 应 按 乙 方 实 际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5、 协 助 乙 方 做 好 设 备 的 安 全 巡 视 工 作 , 以 确 保 设 备 运 行 良 好 。 未 经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随 意 拆 移 分 布 系 统 设 备 ;6、 合 同 期 内 , 若 乙 方 需 要 针 对 具 体 客 户 施 行 设 备 引 入 工 程 施 工 , 或进 行

7、 设 备 升 级 扩 容 、 加 装 设 备 , 甲 方 应 给 予 配 合 , 并 不 再 向 乙 方 收 取 本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它 费 用 , 但 乙 方 施 工 方 案 须 经 过 甲 方 审 核 通 过 方 可 施工 。第 六 条 乙 方 权 利 义 务1、 负 责 系 统 设 备 的 全 部 投 资 并 享 有 其 所 有 权 ;2、 向 甲 方 提 供 设 备 的 布 置 平 面 图 ;3、 确 保 分 布 系 统 设 备 的 使 用 不 会 对 甲 方 现 有 设 备 和 系 统 造 成 不 良 影响 , 保 证 设 备 的 电 磁 辐 射 强 度 符 合 国 家

8、 安 全 标 准 , 不 会 对 人 身 造 成 损害 。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或 第 三 方 经 济 损 失 , 乙 方 应 作 相 应 赔 偿 ;4、 保 证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后 , 甲 方 物 业 楼 盘 设 计 覆 盖 区 域 内 移 动 电 话 通信 良 好 。5、 合 同 期 满 , 乙 方 不 负 责 恢 复 场 地 。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如 不 能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均 属 违 约 , 须 承 担 相 应的 违 约 责 任 。1、 双 方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无 故 变 更 、 终 止 协 议

9、, 须 赔 偿 对 方 相 应 经 济损 失 , 并 向 对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一 年 场 地 使 用 费 的 款 额 作 为 违 约 金 , 其 中 ,若 为 甲 方 主 动 违 约 , 则 甲 方 需 要 赔 偿 乙 方 一 年 场 地 使 用 费 作 为 违 约 金 ,并 退 还 乙 方 从 违 约 日 起 至 当 期 付 款 结 束 日 止 期 间 已 支 付 的 场 地 费 用 ; 若为 乙 方 主 动 违 约 , 则 需 要 赔 偿 甲 方 一 年 场 地 使 用 费 作 为 违 约 金 , 但 需 要扣 除 乙 方 从 违 约 日 起 至 当 期 付 款 结 束 日 止 期

10、 间 已 支 付 的 场 地 费 用 。2、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除 电 力 检 修 等 客 观 原 因 外 , 甲 方 不 得 无 故 中断 乙 方 电 源 使 用 ; 否 则 , 因 甲 方 故 意 断 电 原 因 每 造 成 乙 方 设 备 停 电 一次 , 甲 方 需 要 支 付 乙 方 相 当 于1个 月 场 地 租 金 的 费 用 作 为 违 约 金 。3、 乙 方 逾 期 未 付 场 地 使 用 费 及 电 费 , 每 逾 期 一 天 , 按 欠 费 金 额 的万 分 之 四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八 条 协 议 解 除 :1、 协 议 期 内 , 经 甲 乙 双

11、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本 协 议 。2、 协 议 期 内 , 因 发 生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设 备 无 法 正 常 运 营 , 乙 方 可 以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 因 旧 城 旧 村 改 造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使 用 场 地 的 , 甲 乙 双 方 均 可 提 出解 除 本 协 议 , 甲 乙 双 方 均 不 向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4、 因 其 他 业 主 阻 止 乙 方 进 场 放 置 设 备 的 ,

12、由 甲 方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如 因 其 协 调 不 成 ,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继 续 使 用 场 地 的 , 乙 方 可 提 前 解 除 合同 , 并 有 权 追 究 甲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5、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本 协 议 提 前 解 除 的 , 双 方 根 据 实 际 履 约 情 况结 清 租 金 、 水 电 费 用 , 但 乙 方 无 需 承 担 机 房 等 场 地 的 恢 复 责 任 。第 九 条 双 方 承 诺 :1、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廉 政 建 设 规 定 制 度 及 相 关 行 业 行 风 建 设 的纪 律 ;2、 双 方

13、 人 员 的 业 务 活 动 应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不 得 损害 国 家 和 企 业 利 益 ;3、 甲 乙 双 方 对 各 自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增 强 相 关 人 员 廉 洁 自律 的 意 识 ;4、 甲 乙 双 方 应 遵 守 双 方 制 订 的 廉 政 规 定 。5、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 经 认 定 违 约 事 实 清 楚 、 证据 确 凿 的 , 乙 方 可 立 即 停 止 与 甲 方 在 涉 及 专 业 领 域 内 的 合 作 关 系 , 并 在一 年 之 内 不 予 合 作

14、 ; 情 节 严 重 的 , 乙 方 可 立 即 停 止 与 甲 方 在 涉 案 专 业 领域 内 的 合 作 关 系 ;6、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 经 认 定 有 违 约 事 实 的 , 由 乙方 监 察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 。第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一 条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第 十 二 条 本 协 议 一 式 四 份 , 甲 方 执 二 份 , 乙 方 执 二 份 。第 十 三 条 本 协 议 自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盖 章 ) :甲 方 代 表 ( 签 字 ) :甲 方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签 约 日 期 : 二一 三 年 月 日乙 方 ( 盖 章 ) :乙 方 代 表 ( 签 字 ) :乙 方 服 务 热 线 :缴 费 电 话 :签 约 日 期 :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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