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甲 、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1、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 共 层 第 层 。 2、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使 用 面 积 平 方 米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 1、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2、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第 三 条 租 赁
2、期 限 。1、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前 天 , 如 乙 方 需 要 继 续 承 租 , 需 要 向 甲 方 提 供 提 出 , 由 甲方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续 签 合 同 。3、 租 赁 期 限 内 , 如 甲 方 出 卖 房 屋 , 应 提 前 天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天 内 决 定 是 否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如 乙 方 逾 期 不 予 答 复 , 那 么 视 为 其 放 弃该 权 利 。第 四 条 租 金 及 押 金 。1、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_元 , 即 ( 人
3、民 币 大 写 ) 千 百 拾 元 整 。2、 甲 、 乙 双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 一 个 月 房 租 的 金 额 ) 作 为押 金 。 (如 出 现 设 备 损 坏 的 现 象 ,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扣 除 相 应 的 赔 偿 款 。 如 合 同 期满 , 乙 方 没 有 损 害 房 屋 内 的 设 备 , 则 甲 方 应 该 在 合 同 期 满 日 如 数 退 还 。 )3、 租 赁 合 同 期 间 , 如 遇 到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 则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租 金 标 准 ; 除此
4、之 外 ,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4、 租 赁 满 一 年 后 , 甲 乙 双 方 需 重 新 签 定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其 租 金 视 市 场 情 况而 作 协 商 调 整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1、 乙 方 按 支 付 租 金 给 甲 方 。 合 同 签 订 后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第 _的租 金 。2、 以 后 乙 方 每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甲 方 支 付 下 的 租 金 。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 。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
5、 。第 七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 。甲 方 保 证 拥 有 房 屋 产 权 ,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 在 交 易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除 补 充 协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有 关 按 揭 、 抵 押 债 务 、 税 项 及 租 金 等 , 甲 方 均 在 交 付 房 屋 前 办 妥 。 交 易后 如 有 上 述 未 清 事 项 ,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赔 偿 。第 八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 。1、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6、 方 承 担 ; 日 常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承 担 。2、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并责 任 赔 偿 损 失 。3、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当 地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4、 乙 方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的 结 构 和 装 修 情 况 , 否 则 视 为
7、 违 约 , 应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九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以 下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1、 水 、 电 费 ;2、 煤 气 费 ;3、 物 业 管 理 费 ;4、 电 视 、 电 话 、 光 纤 使 用 费 ;第 十 条 租 赁 期 满 。1、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甲 方 则 优 先 同 意 继 续 租 赁 ;2、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 则 视 为 同 意 乙 方 继 续 承 租 ;第 十 一 条
8、违 约 责 任 。1、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年 度 须 向 对 方 交纳 三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2、 租 赁 期 间 内 , 乙 方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收 回 房 屋 , 并 有权 依 据 本 协 议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 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 、 转 让 、 转 借 的 ; 2)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 3)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租
9、金 。第 十 二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或 因政 府 行 为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双 方 互 补 承 担 责 任 。 实 际 租 金 按 入 住 天 数 计 算 , 多退 少 补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合 同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10、。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 部 分填 写 的 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约 定( 一 ) 出 租 方 为 已 提 供 物 品 如 下 :( 1) ( 2) ( 3) ( 4) ( 二 ) 当 前 的 水 、 电 等 表 状 况 :( 1) 水 表 现 为 : 度 ;( 2) 电 表 现 为 : 度 ;( 3) 煤 气 表 现 为 : 度 。( 三 ) 承 租
11、 房 需 提 供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相 关 联 系 方 式 。 ( 如 是 合 租 , 需 提 供 合 租 人的 相 关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联 系 方 式 )第 十 六 条 房 屋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 甲 乙 方 双 方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附 随 合同 之 后 。 ( 如 是 合 租 , 需 提 供 合 租 人 的 相 关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联 系 方 式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 乙双 方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三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报 公 安 部 门 备 案 一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 电 话 : 电 话 : 账 号 : 户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