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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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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租房租赁合同篇一:群楼商铺租赁合同群楼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管理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邮编: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甲方将韶关市 z 路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商铺或/柜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以自己的名誉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甲方在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实施统一管理。第一条 专柜位置与面积租赁的专柜位于路世纪新城商业群楼楼 号铺位,商铺合计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平面图所示) 。第二条 经营与管理1、乙方在其承租的 z 路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商铺内经营商品品种按甲方统一规划,确认为;或按甲方统一规划,确

2、认经营为商品品牌是 (乙方已获授权代理) ,其品牌中文注册商标为 ,英文注册商标为。2、乙方在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销售的商品以确认范围为限。如需增加或更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相关经营资料,需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方可执行。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1000 元/单品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限时改正。3、乙方销售的商品是代理经销的商品,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代理或授权证件。如因代理授权不明而引起纠纷或法律诉讼,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4、乙方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

3、服务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5、乙方须在其销售的商品或包装的主显示面上按“ 省(市)有关产品标识管理方法”标贴具体标识,标识内容需用中文填写。6、乙方进场前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在提供件前用表示)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注册证(复印件)3)外销许可证(甲方为境内非本市企业)4)商标注册证、当地工商部门受理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5)代理委托书(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原件)7)商品出厂合格证8)报关清单(复印件)9)进口完税单(含增值税单)10)商检证明11)卫生检测报告、合格证、计量标准号12)授权代表身份证明13)按规定需要

4、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7、乙方提供在甲方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销售的商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在本地区篇二:北京治理群租房乱象 出租房单间入住不得超 2 人北京治理群租房乱象 出租房单间入住不得超 2 人 2013 年07 月 19 日 08:35:30 天通苑周边很多二房东,甚至是中介公司,打出的招租牌上,都公开注明隔断房、暗间出租等字样。小琴租住在阳台改造的隔断房里,因租金问题和二房东发生争执,门锁被撬开,行李被丢在外面。 天通苑某出租房内的储藏室也被隔成一间房出租,面积只有3 平米,月租金 300 元。 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 5 平米租赁合同内须明示租住人数 个人违规最高罚 3 万中介违规最高罚

5、 10 万“群租房厨房变卧室起火” 、 “80 平米两居室住进 25 人”等消息频频曝光,群租房乱象引起极大关注。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做出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单个房间不得超 2 人,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平米,否则将被视为群租房给予处罚。 治理两指标规定卡死群租房昨天印发的通知 中首次对“群租房”做出明确界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也就是说,出租房同时必须满足上述两项标准,否则将会被认定为群租。比

6、如,单间房 9 平米,住 2 人,因(转自:wWw.bdF 千 叶帆 文摘:群租房租赁合同)不满足“人均面积不低于 5 平米” ,会被认定为群租房。再如,单间房 50 平米,住 5 个人,虽每人居住面积大于 5 平米,但因不满足 “单个房间不超过 2 人” ,也会被认定为群租房。出租合同范本明确租住人数以往,在签订租房合同中,并未对居住人数等提出严格限定。昨天发布的通知则明确要求,租房合同要将面积标准、居住人数、限制条件等写入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管理规约 。此外, 通知中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

7、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抵抗执法检查公安依法处理 通知规定治理群租房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基层管理服务站、居(村) 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市区协作、部门联动。住建部门对违反出租房屋面积标准限制条件和出租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隐患,妨碍他人行为,及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等行为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委会要加强自我管理。物业和房管单位对发现的违规租赁行为要书面报告业委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违规出租可罚 5000 至 3 万元 通知要求房产中介及经纪人员不得为违反通知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

8、唆他人参与违反本规定的租赁行为。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可处 5000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明确违反规约出租、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邻居正常居住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出租人终止租赁行为。 释疑1 人均居住面积规定按已有两标准制定问:据统计 2012 年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已达 29.26 平米,为什么出租房屋人均面积标准设定为 5 平米?市住建委:据统计 2012 年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已达 29.26 平米,从住房原始的设计承载力出发,按照住宅设计规范中“

9、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6 平方米”推算得出:卧室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5 平方米。同时也参考了 2011 年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指南 “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5 平方米”的规定。另外,上海市也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 。2 人均居住面积不含卫生间等辅助设施问:为什么要按人均居住面积制定规则,而不是按使用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市住建委: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等文件规定,居住面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使用面积,不包括厨房、卫生间、浴室、储藏室以及各室之间走道等辅助设施面积。概括而言,就是指卧室和客厅的使用面积。使用面积

10、,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面积的总和,也就是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大于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大于居住面积。3 根据不同群租性质各部门有举报电话问:多部门联合治理,甚至还包括居委会和业委会,群众想举报群租行为,到底应该找哪个部门?市住建委:从现有的做法来看,群租问题可以通过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本次出台通知要求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房屋租赁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受理部门。举报人可根据群租行为的性质分别向房屋所在的物业、业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综治部门、派出所、区房管局、区住建委

11、反映。各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联动执法和综合治理。4 新政征求意见一年超 90%市民支持问:新政策出台前是否进行过调研?对于政策内容,市民是否支持?市住建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法制办、市流管办、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卫篇三:与群租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问题一:第一种情况: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未予制止的视为同意转租。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

12、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 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该 6 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

13、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为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拖欠租金违约的,次承租人可以代付租金、违约金来阻止出租人的解除权。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合同法第 227 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

14、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 )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的转租行为。(2 )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危及房屋安全出租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即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法律依据: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承租人擅

15、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问题二相邻关系 通则第 83 条规定:“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七章规定: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生活、团

16、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

17、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民通意见:相邻关系: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问题三:物业公摊问题:群租侵害了邻居啥权利: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

18、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

19、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

20、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问题四、房屋失火对邻居的损失赔偿责任,业主的责任,承租人既二房东的责任,次承租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

21、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其他责任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 ,是指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丧失赔偿能力,无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对此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损害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与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其中的任何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对于其他应当承担最终

22、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享有追偿权。第一百二十七条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建造缺陷】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等设施因建造缺陷倒塌造成他人损害,不是因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他责任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 ”,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外的设计单位、勘测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等第三人。第一百二十八条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管理缺陷】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

23、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管理缺陷。该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管理缺陷致使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依照本司法解释前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的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不是过错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该条规定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一)损害发生时,证明人不在该建筑物之中;(二)损害发生时,证明人所处建筑物位置无法实施该特定行为;(三)证明人无法完成该行为;(四)证明

24、人实际没有致损之物。第一百三十条 【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补偿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的补偿责任,为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是指实际使用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第一百三十一条 【补偿责任的范围】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确定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 50%为限。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是指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堆放人、倾倒人或者遗撒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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