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 械 租 赁 合 同签 订 日 期 : _承 租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_出 租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_根 据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按 照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为 明 确 甲 、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特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 租 赁 机 械 的 名 称 : _规 格 : _型 号 : _数 量 : _使 用 地 点 : _。第 二 条 : 甲 方 为 租 赁 机 械 配 备 操 作 手 _名 , 乙 方 负 责 安 排 操 作 手 的 食 宿 ,第 三 条 第 三
2、条 : 租 赁 期 限自 _年 _月 _日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如 需 继 续 租 用 , 应 在 本合 同 期 满 前 五 日 内 ,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第 四 条 : 租 赁 机 械 的 所 有 权1、 在 租 赁 期 间 , 合 同 附 件 所 列 租 赁 机 械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甲 方 。 乙 方 对 租 赁 机 械 只 有 使 用 权 , 没 有 所 有权 。 2、 在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如 对 租 赁 机 械 进 行 改 善 或 者 增 设 他 物 , 必 须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3、 在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如 将 租
3、 赁 机 械 转 租 给 第 三 人 , 必 须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第 五 条 : 租 金 的 计 算 和 机 械 管 理1、 租 赁 机 械 的 名 称 : _按 _元 /月 ( 包 含 税 金 )2、 自 _年 _月 _日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租 赁 期 满 , 若 乙 方继 续 使 用 , 应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前 五 日 内 重 新 签 定 续 租 合 同 。3、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期 满 后 如 续 租 使 用 不 足 一 个 月 , 租 赁 费 按 实 际 天 数 结 算 。4、 在 租 赁 期 间 甲 方 机 械 应 遵 守 乙 方 作 息
4、时 间 上 下 班 , 服 从 乙 方 管 理 ; 甲 方 机 械 如 不 服 从 乙 方 管 理 ,乙 方 有 权 进 行 罚 款 及 清 退 场 处 理 , 造 成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2、 第 六 条 : 租 赁 机 械 的 使 用 、 维 修 、 保 养 和 费 用1、 租 赁 机 械 在 租 赁 期 内 由 乙 方 使 用 。 乙 方 应 负 责 日 常 燃 油 , 其 他 维 修 保 养 有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 使 设 备保 持 良 好 状 态 ,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承 担 。2、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甲 方
5、若 不 能 对 设 备 故 障 进 行 排 除 ,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正 常 维 修 一 般 不 超 过 二 天 , 如超 过 二 天 , 每 超 一 天 , 应 免 收 乙 方 相 应 天 数 租 金 。3、 租 赁 机 械 在 安 装 、 保 管 、 使 用 等 过 程 中 , 致 使 第 三 者 遭 受 损 失 时 , 由 甲 方 对 此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4、 租 赁 机 械 在 安 装 、 保 管 、 使 用 等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税 款 ,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七 条 : 租 赁 机 械 运 费 的 承 担租 赁 机 械 的
6、 进 退 场 的 费 用 、 运 费 由 甲 、 乙 双 方 各 承 担 一 半 。 进 场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 退 场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八 条 : 违 约 责 任1、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中 途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都 应 向 对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租 金 额 _%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如 不 按 期 支 付 租 金 或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时 , 甲 方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1) 要 求 乙 方 及 时 付
7、 清 租 金 。( 2) 终 止 本 合 同 , 收 回 租 赁 机 械 。第 九 条 : 争 议 的 解 决凡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甲 、 乙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不能 解 决 , 应 提 交 _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仲 裁 的 有 关 程 序 进 行 仲 裁 裁 决 。 仲 裁 费 用 和 胜 诉 方 的 律 师 费 用应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第 十 条 :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本 协 议 壹 式 贰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出 租 方 (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