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 合同 纠纷 案民 事答 辩状 民事答辩 状 答辩人 :市 厂, 住 所地: 镇 经济开发 工业区, 电话 : 答辩人 :厂, 住所地:镇 经济开 发工业区 ,电话: 被答辩人 :市经营 部, 地址 :市镇 铺, 负 责人: ,电 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 答辩如下 : 一、 在送 货单上收 货签章的 并非答辩 人, 答辩 人没有与 被答辩人 发生 买卖关系 ,因而答 辩人无需 支付其货 款 。 根 据被答 辩人提供 的证据显 示, 在送 货单上 “ 收货人签 名” 一栏 上签 名分别是 “”、“ ” “”等 人,经 查 ,答 辩 人 公司内 并无
2、与其 同 名的员工;而 且在 “公司盖 章” 一栏 上盖的是 一枚方形 的 “ 厂收货章 ” , 而答辩人 公司的收 货章一直 都是圆形 的, 答辩 人从未启 用过方形 的收货章 , 因此答辩 人并没有 收到过被 答辩人的 货物,依 法不需要 支付货款 。 二、 退一 步讲, 即 使双方发 生过交易 , 根据被 答辩人提 供的证据 显示 , 被答辩人 并不完全 具备诉讼 的 主体资 格,且其 起诉的数 额 有错误 。 (一) 被 答辩人提 供的送货 单有很大 一部分 ( 共计 106717.1 元) 并非 归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查询“有限公 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
3、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 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 利,答辩 人不需要 向被答辩 人支付该 部分货款 。 (二) 被 答辩人提 供的证据 中显示, 被答辩人 送货单上 的重量与 答辩 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 注 ), 因 此 计算货 物的金额 应该以答 辩人实际 收到的货 物的重量 来计算 (后 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 的。 (三) 被 答辩人提 供的证据 中有一部 分并非是 送货单, 而是热处 理
4、单 据 (数 额 共计 8344.8 元) , 这 部分单据 是因为答 辩人将钢 材送到被 答辩人处 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 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 在本案中 向其支付 该部分费 用。 由此可见 ,被答辩 人请求的 总金额 218103 元,应当减 去属于“ 有限公司 ”的送货 单货款 106717.1 元 ,还应减 去热处理 的加工费 用 8344.8 元及实际 送货的差 额,答辩 人充其量 只需要再 向其支付 货款 95857.98 元。 综上所述 , 答辩人 认为, 答 辩人并无 与被答辩 人发生过 交易。 退 一步 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 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 依法不属于本 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 望贵院查 明事实, 依法判决 ,维护答 辩人的合 法权益。 此致 市人 民法院 答辩人: 市 厂厂 二零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