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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终止.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235485 上传时间:2019-02-1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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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寿保险合同终止篇一:终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终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通知书存根代 字 号本公司与同志 年 月日签订的人寿保险险代理合同书,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及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第条款之约定,于 年 月日终止(解除)保险理合同。经办人: 离职人员签字:年 月 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终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通知书代 字 号本公司与同志 年 月日签订的人寿保险险代理合同书,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及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第条款之约定,于 年 月日终止(解除)保险理合同。经办人: 离职人员签字:年 月

2、 日经办人签字_ 日期 _年_ 月_日本通知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联由业务人员本人留存。- -1篇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

3、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 ”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5%给付 “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

4、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满 3 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3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 “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 “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2 年后至满 5 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5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5、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 )或感染爱滋病毒( HIV 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

6、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 10 年、15 年和 20 年 3 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 1 种。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

7、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

8、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9、迟延除外。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

10、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5.受

11、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满 3 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转自:wWw.bdF 千 叶帆 文摘:人寿保险合同终止)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 2 年后至满 5 年前生

12、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篇三:人寿保险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13、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届满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按每届递增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

14、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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