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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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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编 号 佰 富 2018117-0011房 屋 租 赁 合 同甲 方 ( 出 租 方 ) : 杭 州 开 太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承 租 方 ) :丙 方 ( 乙 方 保 证 人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在 自 愿 、 平 等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商 ,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 出 租 房 屋 的 基 本 情 况1.1本 合 同 所 出 租 的 房 屋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秋 涛 北 路 332号 佰 富 时 代 中 心 号 楼loft

2、公 寓 室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 实 用 面 积 平 方 。1.2 如 房 屋 管 理 机 关 核 定 或 经 测 绘 单 位 测 绘 确 定 本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与 本 租 赁 合同 约 定 的 建 筑 面 积 存 在 差 异 , 双 方 同 意 对 租 金 标 准 不 作 调 整 。1.3 乙 方 特 别 声 明 ,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之 前 已 对 出 租 房 屋 的 所 有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权 属 情 况 、 产 权 性 质 、 质 量 状 况 、 装 修 情 况 ) 等 作 了 充 分 的 了 解 , 承 认 甲 方 对 出租 房 屋 具

3、 有 合 法 出 租 权 , 并 同 意 房 屋 按 现 状 交 付 。第 二 条 : 租 赁 房 屋 的 用 途2.1 双 方 约 定 , 租 赁 房 屋 只 能 用 于 本 人 住 宿 使 用 。 乙 方 保 证 , 在 租 赁 期 内 未 征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以 及 按 规 定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前 , 不 擅 自 改 变 该 房 屋 的 用 途 。2.2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用 该 房 屋 从 事 了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的 , 视 为 乙 方根 本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4、 : 租 赁 期 限3.1 房 屋 租 赁 期 限 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 至 2019年 3 月 12日 止 。3.2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后 如 需 续 租 , 须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3.3 租 赁 期 限 内 甲 方 若 有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行 为 , 乙 方 在 此 特 别 声 明 , 放 弃 该 等优 先 购 买 权 。第 四 条 : 租 金4.1租 赁 房 屋 首 年 租 金 按 照 元 /月 /间 计 算 。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 .00 元 ; 每 季 度 租 金 为 ¥ .00 元 。合 同

5、 编 号 佰 富 2018117-0012但 第 一 期 租 金 计 .00 元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起 三 日 内 支 付 , 第 二 期 租 金 应 在 2018年 月 日 前 支 付 , 第 三 期 租 金 应 在 2018年 月 日 前 支 付 , 第 四 期 2018年 月日 前 支 付 。4.2租 金 一 季 度 一 付 , 实 行 先 付 款 后 用 的 原 则 。4.3 乙 方 迟 延 缴 纳 租 金 的 ,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迟 延 交 租 滞 纳 金 , 迟 延 交 租 滞 纳 金 从应 付 未 付 日 起 算 至 实 际 支 付 日 止 , 按 照 应 付 未

6、付 金 额 日 千 分 之 一 计 算 。4.4乙 方 迟 延 缴 纳 租 金 时 间 超 过 10天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同 时 并 不免 除 乙 方 支 付 迟 延 交 租 滞 纳 金 的 义 务 。第 五 条 : 房 屋 租 赁 保 证 金5.1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日 内 向 甲 方 缴 纳 保 证 金 .00 元 ( 元 整 ) ,乙 方 此 前 已 付 定 金 .00 元 ( 元 整 ) 抵 作 保 证 金 , 剩 余 .00 元 ( 元 整 )抵 作 部 分 租 金 。5.2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7、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协 议 解 除 , 乙 方 没 有 损 害 房 屋 内 的设 备 、 装 修 的 , 则 房 屋 租 赁 保 证 金 除 抵 扣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各 项 费 用 外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滞 纳 金 、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 物 业 费 、 水 电 费 、 租 金 、 房 屋 实 际 使 用 费 、 恢 复 原 状 费用 ) , 剩 余 部 分 应 无 息 返 还 乙 方 。第 六 条 : 其 他 费 用6.1 租 赁 期 限 内 , 因 经 营 或 使 用 租 赁 房 屋 产 生 的 通 讯 、 治 安 、 卫 生 等 其 他 一 切费 用

8、以 及 乙 方 经 营 所 产 生 应 缴 纳 的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乙 方 应 保 存 并 向 甲 方 出 现 相应 的 缴 费 凭 证 。6.2物 业 费 ( 含 电 梯 能 耗 和 楼 道 公 共 区 域 卫 生 费 ) 为 5.5元 /月 /平 方 , 计 元/年 , 物 业 费 随 第 一 期 租 金 一 并 支 付 给 甲 方 。水 ( 每 吨 5 元 ) 、 电 费 ( 1.2 元 /度 ) 先 付 后 用 , 使 用 前 在 甲 方 交 费 充 值 , 充 值余 额 不 足 时 甲 方 有 权 不 经 通 知 直 接 停 水 停 电 。 第 一 次 支 付 时

9、 间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日 内 ,此 后 每 月 支 付 一 次 , 每 次 支 付 的 时 间 在 应 付 月 份 的 1日 , 遇 到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 在 法定 节 假 日 前 一 日 应 支 付 完 毕 。6.3 在 租 赁 期 , 如 果 发 生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征 收 本 合 同 未 列 出 项 目 但 与 使 用 该 房 屋有 关 的 费 用 ,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6.4 乙 方 迟 延 缴 纳 6.1 条 各 项 费 用 的 ,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迟 延 滞 纳 金 , 迟 延 滞 纳 金从 应 付 未 付 日 起 算 至 实 际 支

10、付 日 止 , 按 照 应 付 未 付 金 额 日 千 分 之 一 计 算 。合 同 编 号 佰 富 2018117-00136.5乙 方 迟 延 缴 纳 各 项 费 用 时 间 超 过 10天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6.6本 合 同 所 指 房 租 租 金 、 物 业 费 、 水 电 费 等 一 切 应 交 给 甲 方 的 费 用 均 不 含 税 ,若 乙 方 需 要 开 具 发 票 , 需 另 行 支 付 开 票 金 额 7%的 费 用 。第 七 条 : 房 屋 的 交 付 与 返 还7.1甲 方 应 于 2018年 月 日 前 将 租 赁 房 屋 按 现

11、状 ( 精 装 修 ) 交 付 给 乙 方 。7.2本 合 同 终 止 或 单 方 提 前 解 除 后 , 乙 方 应 当 将 租 赁 房 屋 返 还 给 甲 方 。7.3 本 合 同 到 期 或 双 方 协 议 提 前 终 止 的 , 乙 方 应 当 返 还 租 赁 房 屋 的 时 间 为 到 期终 止 日 。7.4 本 合 同 单 方 提 前 解 除 的 , 乙 方 应 当 返 还 租 赁 房 屋 的 时 间 为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三日 内 ( 从 合 同 解 除 当 日 起 算 ) 。7.5租 赁 房 屋 返 还 的 接 收7.5.1 乙 方 返 还 租 赁 房 屋 时 未 恢 复

12、 原 状 的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收 或 按 照 乙 方 返 还租 赁 房 屋 时 的 实 际 情 况 接 收 。7.5.2甲 方 拒 绝 接 收 的 , 则 租 赁 房 屋 仍 未 返 还 。7.5.3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返 还 时 租 赁 房 屋 时 的 实 际 情 况 接 收 的 , 乙 方 还 应 赔 偿 甲 方相 当 于 半 年 房 租 的 恢 复 原 状 费 用 。7.6 乙 方 逾 期 返 还 租 赁 房 屋 的 , 应 当 向 甲 方 支 付 房 屋 实 际 使 用 费 。 房 屋 实 际 使用 费 的 标 准 按 照 年 租 金 日 1%计 算 。房 屋 实

13、 际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时 间 为 房 屋 实 际 返 还 日 。 迟 延 支 付 房 屋 实 际 使 用 费 的 ,从 应 付 未 付 日 起 算 至 实 际 支 付 日 止 , 按 照 应 付 未 付 金 额 日 千 分 之 一 计 算 。第 九 条 :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9.1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9.1.1 甲 方 须 按 时 将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9.1.2 甲 方 应 确 保 对 该 房 屋 享 有 出 租 的 权 利 。9.1.3 租 赁 期 内 甲 方 不 得 擅 自 收 回 房 屋 , 乙 方 的 合 法 经 营

14、 不 受 甲 方 干 扰 。9.1.4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后 , 乙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租 赁 权 。9.2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9.2.1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对 所 租 赁 的 房 屋 及 配 套 设 施 拥 有 合 法 使 用 权 。9.2.2 乙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不 得 在 租 赁 的 房 屋 内 贮 存 危 险 , 易 燃 , 违 禁物 品 。 或 进 行 违 法 ( 若 传 销 、 卖 淫 ) 活 动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佰 富 201

15、8117-00149.2.3 乙 方 应 确 保 房 屋 由 自 己 居 住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将 房 屋 转 租 、 转 让 或 与 他 人合 租 。9.2.4 租 赁 期 限 内 , 乙 方 应 当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各 项 应 付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房 租 、水 电 费 、 物 业 费 、 滞 纳 金 、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 房 屋 实 际 使 用 费 、 恢 复 原 状 费 用 等 ) 。乙 方 迟 延 支 付 各 项 费 用 的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应 付 款 项 日 1%的 滞 纳

16、 金 。9.2.5 乙 方 不 得 在 房 屋 内 使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变 压 器 、 电 线 电 缆 、 开 关 、 电 器 等 用电 器 具 需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与 甲 方 无 关 。9.26 乙 方 不 得 在 房 屋 内 使 用 瓶 装 煤 气 , 发 现 一 次 处 以 违 约 金 5000 元 , 并 立 即 改正 。 其 余 不 改 正 或 发 现 二 次 以 上 ( 含 二 次 的 )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9.2.7 租 赁 期 限 内 , 乙 方 应 爱 惜

17、房 屋 的 装 修 和 家 具 、 家 电 , 否 则 应 按 合 同 附 件 进行 赔 偿 。9.2.8 租 赁 期 限 内 , 乙 方 不 得 超 容 量 使 用 电 气 设 备 。9.2.9 乙 方 应 在 入 住 后 三 日 内 办 妥 暂 住 手 续 , 并 到 甲 方 处 办 理 备 案 。9.2.10 乙 方 承 租 房 屋 内 的 公 、 私 财 物 应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 防 止 财 物 被 盗 , 发 生 的 一 切安 全 问 题 ,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十 条 : 违 约 责 任10.1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对 违 约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18、责 任 已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10.2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对 违 约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已 有 约 定 , 且 本 条 违 约 责 任与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对 违 约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约 定 可 以 兼 容 的 , 违 约 方 需 承 担 按照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和 按 照 本 条 约 定 需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3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对 违 约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未 作 约 定 , 适 用 本 条 款 约 定处 理 。10.4一 方 违

19、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违 约 方 应 向 守 约 方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 还应 支 付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租 金 的 违 约 金 。10.5一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 本 合 同 在 解 除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或 权利 人 起 诉 当 日 解 除 。10.6本 合 同 因 甲 方 单 方 面 行 使 解 除 合 同 权 利 而 解 除 的 , 乙 方 已 付 但 未 到 期 的 租金 及 保 证 金 不 予 返 还 , 且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租 赁 房 屋 内 添 加 的 固 定 装 修

20、 归 无 偿 甲 方合 同 编 号 佰 富 2018117-0015所 有 。 甲 方 未 提 出 租 赁 房 屋 内 固 定 装 修 归 甲 方 所 有 的 , 则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恢 复 原 状 的要 求 返 还 租 赁 房 屋 。10.7本 合 同 到 期 终 止 或 提 前 解 除 的 , 在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所 有 应 付 未 付 款 项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租 金 、 物 业 费 、 水 电 费 、 滞 纳 金 、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 房 屋 实 际 使 用 费 、恢 复 原 状 费 等 ) 前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租 赁 房 屋

21、内 的 所 有 财 产 ( 含 动 产 、 不 动 产 ) 均不 得 搬 离 租 赁 房 屋 。10.8本 合 同 到 期 终 止 或 提 前 解 除 的 , 乙 方 应 及 时 将 租 赁 房 屋 返 还 给 甲 方 。 逾 期超 过 5天 的 , 甲 方 有 权 利 单 方 强 制 将 乙 方 腾 退 清 场 。 甲 方 行 使 强 制 腾 退 清 场 时 , 乙方 视 为 放 弃 租 赁 房 屋 内 的 所 有 财 产 , 甲 方 可 任 意 处 理 。 甲 方 处 理 乙 方 租 赁 房 屋 内 的财 产 , 不 视 为 该 财 产 可 以 冲 抵 或 部 分 乙 方 拖 欠 甲 方

22、的 款 项 或 费 用 。10.9若 乙 方 拖 欠 甲 方 多 种 性 质 的 款 项 或 费 用 , 则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某 一 笔 款 项的 冲 抵 前 款 的 先 后 顺 序 如 下 : 滞 纳 金 、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 房 屋 实 际 使 用 费 、 恢 复 原状 费 、 水 电 费 、 物 业 费 、 租 金 。10.10若 乙 方 拖 欠 甲 方 各 种 性 质 的 款 项 、 费 用 超 过 10天 或 存 在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的 ,甲 方 有 权 不 经 通 知 单 方 对 租 赁 房 屋 停 水 、 停 电 、 停 气 ( 汽 ) 。

23、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自 行 负 责 。10.11 因 本 合 同 履 行 发 生 纠 纷 导 致 诉 讼 的 , 守 约 方 因 诉 讼 产 生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违约 方 承 担 , 该 等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的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调 查 费 、 保 全 担 保 费 、 律 师费 、 差 旅 费 等 。第 十 一 条 : 送 达 地 址11.2乙 方 的 送 达 地 址 为 :收 件 人 :邮 寄 地 址 :电 子 邮 箱 :11.3双 方 确 定 , 一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对 方 发 出 的 通 知 、 函 件 或 其

24、他 文 件 的 ,只 需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送 达 至 对 方 相 应 送 达 地 址 , 即 视 为 该 通 知 或 函件 已 经 送 达 , 而 不 论 对 方 是 否 实 际 收 到 该 通 知 或 函 件 。11.4 双 方 同 意 , 第 11.1 的 送 达 地 址 也 是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时 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送达 法 律 文 书 的 确 认 地 址 。合 同 编 号 佰 富 2018117-001611.5双 方 同 意 , 如 因 第 11.1和 11.2条 的 送 达 地 址 错 误 或 发 生 变 更 导 致 被

25、 退 件的 , 退 件 时 间 视 为 送 达 时 间 。11.6任 何 乙 方 需 要 变 更 送 达 地 址 的 , 需 要 书 面 告 知 对 方 。 对 方 在 收 到 该 书 面 告知 书 前 已 经 对 原 送 达 地 址 发 出 的 通 知 、 函 件 或 其 他 文 件 均 继 续 有 效 。第 十 二 条 : 其 他 条 款12.1 甲 方 指 定 12.2 条 账 户 作 为 本 合 同 约 定 款 项 的 唯 一 收 款 账 户 , 乙 方 只 能 将 本合 同 相 关 款 项 打 入 该 等 账 户 ,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未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12.2 甲

26、 方 指 定 账 户 如 下 :单 位 名 称 : 朱 泽 棋开 户 行 : 杭 州 联 合 银 行 彭 埠 支 行账 号 : 623091019903824720712.3 本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甲 乙 双 方 如 发 生 纠 纷 , 应 采 取 平 等 协 商 的 方 式 解 决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时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租 赁 的 租 赁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第 十 三 条 : 合 同 生 效13.1 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即 生 效 ,

27、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13.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甲 乙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议 定 , 制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经 甲 、乙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 乙 方 :代 理 人 :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 同 编 号 佰 富 2018117-0017附件房屋内家具、家电表序号 名 称 品 牌 产 品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单 价( 元 )1 侧 吸 式 油 烟 机 美

28、的 CXW-200-AJ7008-G- 700*438*603mm 1 只 6202 电 磁 炉 美 的 C21-RT2101 360*290mm 1 只 2453 冰 箱 美 的 BCD-115CM 总 容 量 115L 1 只 8504 洗 衣 机 美 的 MB55V30 515*525*900mm 1 只 7505 热 水 器 美 的 F50-15GA1 1.5kw 1 只 6307 餐 桌 实 木 1200*800*760mm 1 张 6008 餐 椅 实 木 4 张 1809 茶 几 实 木 1300*650*450mm 1 张 50010 多 功 能 沙 发 布 艺 1800*1900mm 1 张 200011 床 实 木 1350/1500*2000mm 2 张 96012 床 头 柜 实 木 450*450*450mm 2 张 19513 床 垫 棕 垫 2 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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