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年 月 日1甲方: 乙方: 丙方: 项目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批准由乙方作为主体实施一级开发工作,甲乙双方已按规定签订 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委托与监管合同 ( (以下简称“监管委托协议” “项目委托与监管合同” ) ,根据项目委托与监管合同约定订立资金监管协议。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并设立项目监管资金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本项目监管资金的设立及管理使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监管资金账户的设立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在丙方设立开发监管资金专用信托账户。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各方固有资金账户,按照本合同的国约定,受三方共同监管使用。账户名: 账
2、号:监管账户不通存通兑,不开通网银业务。2第二条 监管资金的额度及交付根据监管委托协议的约定,本项目监管资金为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的 %,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乙方应在签订监管委托协议后一个月内,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监管资金存入账户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由丙方出具的资金到账证明。第三条 监管资金的用途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用于乙方在实施 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 的支出, 。该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 监管资金的监管程序使用1乙方使用监管资金,需向甲方提交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申请中需明确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经甲方审核后,出具同意使用监管资金书面材料。方可支取。2
3、丙方根据甲方同意使用监管资金的书面材料向乙方或者材料确定的收款人支付款项, 。每支付一笔款项支付后须在三个3工作日内,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支付凭证。第五条 各方责任1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签署、发出有关审核文件。2 乙方在请求丙方支付时应当提交甲方审核文件。3 丙方应当保证监管账户资金安全,在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监管账户资金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甲、乙双方。第五第六条 资金监管的期限1. 自第一笔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本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全部完成,达到入市交易条件,并经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及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甲乙双方办理项目结算之日止。2. 乙
4、方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未能成,并达到入市交易条件后,经经甲乙双方确认,三方确认后,可撤销监管资金账户。甲乙双方确认撤销资金监管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 。监管帐户撤销时,若账户中剩余资金,全部返还乙方。4第六第七条 违约责任1.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项目监管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应按照监管委托协议中第十四 条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监管资金挪为作他用的,甲方有权责令将挪用资金全部追回,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期限归还所挪用的监管资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项目委托与监管合同,因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3. 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划拨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被挪作他
5、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责令将挪用资金全部追回丙方赔偿。,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期限归还所挪用的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的,丙方应当返还,由此造成项目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赔偿责任。第七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事宜1. 本协议是监管委托协议项目委托与监管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在三方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三方同意并盖章后方可生效。53.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三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本协议。4、如果甲方解除项目委托与监管合同,本协议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就项目委托与监管合同相关事宜协商确认后,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二项约定处理。4.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6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