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三条:合资各方为:甲方: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乙方: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于(时间)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资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每个合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第八条: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第九条:合资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 销售比例如下:(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元(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3、。第十二条:甲、乙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厂房 元、土地使用权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 业产权元、其它 元。第十三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第十四条: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合资期内,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合 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 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4、的增加、减少、股权转让, 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董事会第十八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合资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决定合资公司的管理机构;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决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分立、合并;决定聘用合资公司的高级职员;决定合资公司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制订合资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第二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为
5、四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第二十二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 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时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
6、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文。 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一)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二)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六)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低押给债权人;(七)抵押公司资产。(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情况而定)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
7、三十二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第三十三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四条:前条所述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 60 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册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 45 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签复是否出席
8、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智能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第三十五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第五章 监事会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合资公司委派(或由董事会委派)。其中职工代表人,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
9、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注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五五五 监事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 1 或 2 人,由合资公司委派(或由董事会委派)。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结满,可 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注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10、: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 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第四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 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 经董事会聘请,可以 连任。第四十三条:董
11、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第四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第四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
12、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四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定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五十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 报表用中文书写。第五十一条: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第五十二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五十三条:合资公司采用
13、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五十四条: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二、合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 转让情况。第五十五条: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第五十七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五十八条:合资公司的
14、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资合同的规定办法。第八章 利润分配第五十九条: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第六十条: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六十一条: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第六十二条: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度年利润分配。第九章 劳动管理第六十三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
15、、劳动保险、 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理。第六十四条:合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第六十五条: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六十七条:职工的福利、奖金、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 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
16、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政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十章 工会组织第六十八条: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六十九条: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 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七十条:合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七十一条: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七十二条:
17、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七十三条: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拔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第七十四条:合资公司合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资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资,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 议作出决定,并 报原这是批机构批准。第七十六条:合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董事会决议解散;(三)因合资公司合并或者分离
18、需要解散的;(四)合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不可抗力时间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六)宣告破产。第七十七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 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第七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第七十九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八十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八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的清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
19、配。第八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 时对外公告。第八十三条: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目,由甲方保存。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第八十四条:合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经营管理制度,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工作程序;2、职工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5、职工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三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中用中文和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第八十七条:本章程须经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第八十八条:本章程于年 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中国 公司(印章)(代表签字)国 公司(印章)(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