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原 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 地: 负 责 人: 行长被 告:X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汉族户 籍 地: 抵押物地址: 居住地址: 其他地址:被告:YYY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汉族户籍地: 联系电话:被告:上海 XXXX 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 XXX、YYY 归还原告截止至 2012 年 9 月 6 日的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 1643615.99 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 162 万元、利息人民币23124.89 元、逾期利息人民币 491.10 元,及自 2010 年 9 月 7 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
2、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上述本息合计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 ;2、 依法判令被告 XXX、YYY 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3、 依法判令如被告 XXX、YYY 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申请以拍卖、变卖其位于上海市东方路 573 弄 1 号 803 室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 XXX、YYY 继续清偿;4、 依法判令被告上海 XXXX 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 3 项诉讼请求中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 年 12 月 11 日,被告 XXX 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
3、合同一份,被告 XXX、YYY 与原告签署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一份,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 XXX 给予授信额度人民币 180 万元,被告 XXX、YYY 以其位于上海市 XX 路 XXX弄 1 号 XXX 室的房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债务本金最高额人民币 18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2011 年 12 月 19 日该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 年 12 月 31 日被告 XXX、YYY 与原告签署个人担保
4、贷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 XXX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80 万元,贷款期限为 60 个月,贷款期限、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初始贷款利率为 8.97%,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浮动。被告选择按期递减还款,在每月的 4 日还本付息。合同约定,被告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被告 XXX、YYY 负担;若被告未依约还款付息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原告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
5、贷款本息 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合同还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按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 50%的 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1 年 11 月 19 日被告上海 XXXX 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用款企业承诺书,承诺对被告 XXX 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期限届满日另加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 XXX 发放了贷款,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 X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形成于被告 XXX、YYY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 XXX、 YYY 共同偿还。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现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 XXXX 人民法院具状人: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