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时休假管理与加班费控制技巧,主要内容,一、克扣、无故拖欠加班费的法律责任二、工时、加班及加班的法律限制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四、特殊工时制下的加班及加班费五、加班费的追索时效六、加班费的控制技巧七、休假管理,克扣、无故拖欠加班费的法律责任A、合同解除方面B、解约补偿方面C、补发方面D、25补偿方面E、赔偿金方面F、罚款方面,工时、加班及加班的法律限制案例:某商店每天开门营业十二小时,由四名营业员每天早晚两班倒,每天上班,每班工作六个小时(每人用餐时间半小时,两人轮流)。早班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三点,晚班从下午三点到九点钟。每周早晚班轮换一次。营业员周某因家事向商店请假,商店以人手不够未允,周某又
2、提出能否与其他职工隔天轮班,每天上班十二小时,休息一天,商店亦不答应。周某不得己,以公司实行的工时制度违法为由,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讨论: 某商店的工时制度是否违法?,工时、加班及加班的法律限制1、工时 (1)标准工时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
3、息一天。,工时、加班及加班的法律限制(2)特殊工时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制度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工时、加班及加班的法律限制 特殊工时分类:缩短工时、计件工时、不定时工时、综合计算工时(3)延长工时2、加班加点与加班费:加班:法定工作日以外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加点:法定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后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加班费:因加班加点而向
4、员工支付的工资。,工时、加班及加班的法律限制3、法律对加班有什么限制案例:某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货物出现了3000多件的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赶时间完成订单,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有员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经调查核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作出了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公司认为,这批订单按正常的工作进度应该按时完成,是由于员工生产出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而耽误了完成订单的时间,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员工应该加班,且加班费是不应支付的。于是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讨论:公司是否能胜诉?,工
5、时、加班及加班的法律限制(1)条件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2)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3)限制除外(见下页)(4)不适合加班加点的: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未成年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时间和条件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
6、定假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维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克扣、无故拖欠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4、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1、加班费的标准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 加班工资 = 小时工资标准 加班小时数 150%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而不能补休的: 加班工资 = 日工
7、资标准 加班天数 200%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 加班工资 = 日工资标准 加班天数 300%,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3、计件制有无加班和加班费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时制下的加班及加班费1、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对象和程序对于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不
8、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企业要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批。,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
9、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0、特殊工时制下的加班及加班费2、不定时工时制有无加班费?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原则上由双方约定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的支付。北京、江苏: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无加班费。上海、深圳: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300%的规定支付工资。浙江: 无规定。,特殊工时制下的加班及加班费3、综合计算工时制有无加班费?案例:某单位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接到生产任务时要求员工每天工作十四小时,日班和夜班轮换,早班从早上七点到晚上九点,晚班从晚上七点到第二天早上九点(早晚七点到八点均必须吃完早、晚餐并完成交班工作),公司提供三餐和用餐休息每餐半小时,工作
11、一天休息一天。无任务时职工在家休息。以一个季度作为一个计算周期,一般每季度有一个半月至两个半月不等的工作时间。,特殊工时制下的加班及加班费2003年国庆放假期间适逢职工赵某有两天上班,其中10月1日是白班,3日是晚班。赵某认为公司应当在这两天按规定支付三倍的工资,但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未予支付。公司认为轮班轮到赵某上班赵某就应该上班,如果也让赵某休息了,赵某就等于比别的职工多休息两天。因为赵某是正常上班,所以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讨论: (1)该企业的工时制度是否合法? (2)职工赵某国庆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特殊工时制下的加班及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
12、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小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
13、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14、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费的追索时效案例:由于业务繁忙,A公司从2002年5月开始,要求职工经常超时加班加点,为此与员工约定每月加班工资为经理级800元,普通员工500元,并在每月的工资单中注明。人事经理潘某于1994年进入A公司,自2002年开始,公司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长年没有休息日。2004年5月,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潘某不准备续签合同,遂提出辞职,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在办退工手续时,潘经理认为他自从2002年5月开始很少休息,如果完全按法定标准计算,以他每
15、月10000元的薪水,加班工资远远超过800元,故要求公司按实际数额支付,遭到公司拒绝。于是潘经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讨论:潘先生能否要回加班工资?,加班费的追索时效:1、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何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
16、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加班费的追索时效:(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加班费的追索时效: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
17、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加班费的追索时效: 2、监察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加班费的控制技巧1、建立健全加班控制制度(1)不鼓励加班;(2)员工加班必须由单位安排或批准;(3)非单位安排或批准的“加班”不视为加班;(4)时数限制、审批程序、除外情形。,加班费的控制技巧2、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3、运用调休制4、加
18、班费计算基数的控制5、运用标准工时下的工作量控制6、注意加班费追索时效7、巧妙设计薪酬制度8、约定加班工资,如何规定辞退条件(一)单独对辞退条件作规定。如:“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具体守则中规定。如:“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应请假,未按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规章不可能对所有违纪行为都详尽列举,因此还需要:1)规定类比情形条款,如:“对于其他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条予以处罚。” 2)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员工。,如何规定辞退条件(二)对于某些违纪行为虽然性质较
19、轻,但如果屡教不改,也应当规定为辞退条件。具体规定的方式可以有3种:1)就单个行为累计,如:“无故迟到或者早退,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10次,或者1年中达到50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累计处罚方式,如:“一个月内累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5次以上者,三个月内予以辞退”。 3)逐步加重式,如“弄虚作假,托他人代打工卡者,初次发现扣除工资50元,再次发现,即予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上述的辞退条件,建议都附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补偿”等字句,以减少争议。,违纪员工辞退技巧在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中明确规定违纪辞退的情形,有效引用过错辞退条款过错辞退中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20、尽量不要用辞退、开除、除名的字眼,避免激化矛盾以“终止劳动合同”取代“解除劳动合同”以职工“辞职”或协商解除取代企业辞退违纪员工,违纪争议证据规则和举证技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及证据固定,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有关物证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法规链接,法规链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