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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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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法人名誉权、名称权,还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比如转载文章、图片。本文只讨论名誉侵权,从下面以几个案例来说明。案例一:唐季礼绯闻案启示: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署名芮红的记者在某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 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报道。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自称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向他亲口所述,她与唐季礼有过长达 6 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女友。她为此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其他报纸以及网站转载了这一报道。唐季礼起诉后,芮红答辩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

2、相关地址和身份信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刊报道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其中首刊媒体赔偿原告唐季礼经济损失 10568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 万元。这个案件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如此重大的影响他人声誉的报道,居然没有任何依据。我们从保护芮红的角度考虑这篇报道,也许确实有人给芮红反映过这个消息,发生诉讼之后,这个人不愿意站出来作证。芮红要避免受冤,就应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可以是录音,可以是采访对象的通讯地址,也可以是采访对象的照片。总之,出了问题,要有据可查。否则,她的冤也只是莫须有的。法律讲证据,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

3、能说你是杜撰的。案例二:张某某村霸案启示:新闻真实里的阶段真实很重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因张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因为张系当地人大代表,于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内述明:根据本局侦查材料证实,张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当日,张某被羁押。在侦查中,有证人反映原告涉嫌强奸情节。署名为笑鸣的记者在某报上发表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称张某系某村村支书, “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金融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 ”张某不服,起诉记者,称法院刑事判决

4、书认定他犯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其他犯罪,所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我们审视这个案件,认为报道并未失实。报道发表在侦查阶段,涉及上诉人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有凭有据。依据就是黄岩分局初步侦查情况和采取刑事拘留的报告等材料,而且报道内容写明经初步侦查,报道时的情况是真实的,这就是新闻真实里很重要的阶段真实。刑事犯罪在实施侦查后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起诉,也可以作为其他违法案件处理或者不处理。张某在报道中涉及违法的罪名或者违法行为的内容都是有据的,不一定非得要以法院的判决来确认。因此,该报道没有严重失实,不构成侵权。案例三:清华博士杀人案启示:只要新闻发生时的报道是客观的,那就不构成侵权清华大学博士生董某因

5、老家建房与邻居马某发生冲突,导致马某重伤后死亡。当日,董某兄弟四人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地的记者毛某、金某在证实了董某已被刑事拘留后,发了报道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 清华博士卷入缙云山村命案 ,基本客观地反映了当时案件所处特定阶段的进展情况,文中使用了“博士杀人缘于邻里纠纷”等小标题。次日,记者在原有采访素材的基础上,又向省内社会学专家采访,剖析董某涉嫌命案的原因,并原文刊发了被采访者的观点。但后来,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导致马某死亡的致命一棍是郑某的行为,而不是博士生董某的行为,于是,决定对董某不予起诉。董某以某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

6、失等。这个案件是否侵权,争议就比较大。因为一开始的事实表明,董某参与了杀人,但后来法院给出的结论是没有杀人,而此前的报道却告诉读者博士杀了人。文章是否属实,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这还得从时间上去考察。涉案文章刊登的时间是在案发之初,那么,探讨本案报道真实性的问题就应该建立在这一时间点上,并不能以此后的案件发展结果来判断,应依据当时报道所处的特定阶段所能采访到的事实。而当时采访所知的事实很简单:命案确有其事;董某确因涉案被刑事拘留,并非记者杜撰;还有,记者采访有关的办案单位,了解到董某已作了有罪的供述,即自己动手打了死者马某。而且,董某的哥哥郑某的供述证实,董某说过“谁来撬就敲掉谁”的话。新闻不等同

7、于司法审判,要有充足的证据才能作出结论。新闻的特点,要求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报道。只要新闻发生时的报道是客观的,那就不构成侵权。报道在某个阶段是真实的,也不等于后面的阶段不予关注,我们需要对事件的整个过程给予关注和报道。在“新闻事实”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媒体有义务进一步跟踪报道,以便及时更正信息,也便于给受众一个完整和客观的交代。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社的报道主要内容基本属实,报社主观上没有恶意诋毁、侮辱原告的故意,客观上使用“博士杀人” 一词不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法院判决报社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有点各打五十大板的味道,但基本可以接

8、受。从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名誉侵权的新闻所要追求的真实,和客观真实是有距离的。即便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也未必都是客观真实。在判断法律事实的标准问题上,学界历来有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我国法律确定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说的是客观真实。但是近年来,很多学者尤其是法官提出法律真实这个概念。他们认为,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实, 而这一法律上真实的事实, 是法官依照诉讼程序, 运用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尚且可能和客观实际不吻合,何况记者乎?新闻讲究时效性,要在第一时

9、间报道;记者没有司法权力,无法采取强制手段收集证据;记者不都是法律专家,所写文字必须滴水不漏;新闻要有可看性,需要有感情色彩,文字不可以过于理性,更不可冷漠。所以,对于新闻来讲,不管用客观真实的标准去要求,还是以法律真实的标准去要求,都是不公平的。新闻的要求就是新闻真实。新闻真实追求的是基本属实,阶段真实,过程真实。著作权法第 1 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 14 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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