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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运动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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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舞蹈運動規則 舞蹈運動規則第壹條 前 言第貳條 定 義第參條 競賽規則第肆條 選手規則第伍條 籌辦規則第陸條 競賽專員第柒條 計分規則第捌條 全運(民)會舞蹈運動競賽規則第玖條 積分排名第壹拾條 裁判規則第壹拾壹條 服裝規定第壹拾貳條 步法規定附錄一 IDSF Competition Rules附錄二 IDSF Statutes第壹條 前 言一、 本規則管理舞蹈運動比賽及選手。二、 舞蹈運動比賽包含標準舞、拉丁舞、社交舞、土風舞、韻律舞、搖滾舞、流行舞等各項舞蹈比賽,但不限上述列舉之舞蹈。三、 本規則適用本會所屬會員組織、舞蹈運動地方組織及本會授權所舉辦之舞蹈運動比賽。四、 本規則由本會訂定

2、,經中華民國運動總會審定,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五、 本會技術委員會(一). 負責監督本規則之遵守。(二). 裁決本規則未盡之事宜。(三). 對競賽規定或籌辦單位之特殊事宜,訂定補充規定。第 貳 條 定 義一、 舞蹈運動比賽以區域組織分級主辦各種賽別比賽,以各舞蹈種類及比賽方式分別舉行,並依選手身份、年齡與程度分組進行。二、 舞蹈運動比賽分組進行可分決賽與資格賽,資格賽分回合進行,回合可分梯次進行,每梯次含一個或多個舞科。三、 舞蹈運動比賽分類(一). 舞蹈運動比賽區域分為鄉鎮市區級、縣市區級、省市級、區域性、全國性與國際性等六級。(二). 舞蹈運動比賽賽別分為錦標賽、選拔賽、

3、邀請賽、公開賽與表演賽等六種。(三). 舞蹈運動比賽種類分為標準舞、拉丁舞、社交舞、土風舞、搖滾舞、流行舞等各項舞蹈。(四). 舞蹈運動比賽方式分為獨對比賽、多對比賽、團體隊型舞比賽與團隊對抗比賽等四種。 四、 舞蹈運動選手分級(一). 舞蹈運動選手年齡分為少年、青少年、青年、成年、壯年與長青等六級。(二). 舞蹈運動學生與業餘身份選手程度分為單項、新人、乙組與甲組等四級。第參條 競賽規則一、 國內外一致性(一). 本會使用競賽技術規則來管理全國的舞蹈運動。(二). 本規則應與國際舞蹈運動總會(IDSF)舞蹈運動規則相容。(三). 本會所屬會員組織或相關組織得使用本規則,以建立一致性。二、 獨

4、對競賽獨對競賽為在一個時間內只有一對選手上場的競賽。舞蹈舞序需配合音樂,在相同競賽種類上與其它舞者相比較,並對每對舞者評分及排名。(一). 分類獨對競賽項目有三種分類。1. 戲劇競賽舉起舞伴是允許的。2. 混合競賽每一首舞曲混合二個或二個以上舞科。3. 舞序競賽非 1、2 所述之其它獨對競賽。(二). 規範1. 獨對競賽項目,競賽承辦單位應在競賽規程規定下列事項。(1) 允許的舞步或舞蹈種類。(2) 最長的音樂時間。(3) 能力程度分級。(4) 舞步清單之限制。2. 每對舞者自行提供音樂。(三). 裁判系統1. 獨對競賽,承辦單位指定二個裁判系統中的其中一個來評分:(1) 舞蹈運動計分規則(2

5、) 點數計分規則三、 多對競賽多對競賽之定義為同時有二對(含)以上舞者的競賽項目。針對競賽項目,每對舞者與其它舞者相比較來評分及排名。(一). 舞蹈競賽種類甲組、乙組、新人可在資格賽限制舞步。單項組應限制舞步。多對競賽種類分四類,每類依技術分級指定舞科如下:1. 標準舞(1) 甲組: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狐步和快步舞。(2) 乙組:華爾滋、探戈、狐步和快步舞。(3) 新人組:華爾滋、狐步和快步舞。(4) 單項組:由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狐步或快步舞中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舞科2. 拉丁舞(1) 甲組: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和捷舞。(2) 乙組:恰恰恰、捷舞、森巴和倫巴。(3) 新人

6、組:恰恰恰、森巴和倫巴。(4) 單項組:由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或捷舞中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舞步。3. 十項全能(1) 甲組: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狐步、快步舞、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和捷舞。4. 社交舞(1) 單項組:由台灣探戈、華爾滋、快華爾滋、恰恰恰、倫巴、三步吉魯巴、六步吉魯巴和布魯斯中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舞科。(二). 競賽回合1. 應以參賽選手對數決定競賽回合數,每回合的競賽應淘汰部份選手。至少 50%的選手進級下一回合。2. 決賽前之任一回合為獲得較舒適的空間及足夠的時間來評分,可將選手分梯次進行。裁判長將在不影響比賽品質或選手安全之原則下決定場地所能容納之最多對數3.

7、 分梯次時,選手應分成大約相等對數。該回合應每首舞曲分梯次輪流。4. 在決賽前的每一回合結束後,應儘快的在下一回合開始前將進級選手背號公告或通知。5. 成人組決賽時規定 2 段獨舞,一段是在開始時,另一段是最後一支曲子,同一首舞曲,每對選手每次單獨表演一分鐘,獨舞後所有選手回到場中再跳一分鐘。(三). 音樂長度1. 在同一回合每一梯次之音樂長度均應一致。2. 每支舞蹈的最短音樂長度(1) 標準舞:甲. 華爾滋 100 秒乙. 探戈 100 秒丙. 維也納華爾滋 70 秒丁. 狐步 100 秒戊. 快步舞 80 秒(2) 拉丁舞:甲. 恰恰恰 100 秒乙. 森巴 100 秒丙. 倫巴 100

8、秒丁. 鬥牛舞 70 秒戊. 捷舞 70 秒(3) 社交舞:甲. 台灣探戈 100 秒乙. 三步吉魯巴 100 秒丙. 六步吉魯巴 70 秒丁. 華爾滋 100 秒戊. 快華爾滋 70 秒己. 倫巴 100 秒庚. 恰恰恰 100 秒辛. 布魯斯 100 秒(四). 每支舞蹈音樂之最大長度應由裁判長決定,且需讓所有裁判完成評分。(五). 當未分梯次時應指定一合理的最短時間(30 秒),在下一首舞蹈開始前讓選手作準備。(六). 每回合間應至少間隔 20 分鐘。(七). 裁判系統在所有多對競賽中,應使用舞蹈運動計分規則。四、 隊型舞競賽隊型舞競賽之定義為,二個或二個以上舞蹈團隊彼此相互比賽之競賽項

9、目。同一時間只有一個團隊演出,音樂由團隊自行提供,每個團隊與其它團隊相比較來評分及排名。(一). 舞蹈競賽種類1. 隊型舞競賽應為下列型式之一:(1) 標準舞(2) 拉丁舞(3) 社交舞2. 舞序應基於下列之舞科:(1) 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狐步和快步舞。(2) 拉丁舞: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和捷舞。(3) 社交舞:台灣探戈、華爾滋、快華爾滋、恰恰恰、倫巴、三步吉魯巴、六步吉魯巴和布魯斯。(二). 參賽資格(見第肆條三)1. 每一競賽團隊應為:(1) 少年團隊: 限少年,和最多二位青少年(一個男生及/或女生)(2) 青少年團隊:限青少年,和最多二位青年(一個男生及/或女生)

10、(3) 青年團隊:限青年、青少年,及二十歲以下尚未高中畢業者。(4) 成年團隊:限成年和青年。(5) 壯年團隊:限壯年。(6) 長青團隊:限長青。2. 每位選手僅能為一個團隊之一種舞蹈競賽成員。3. 比賽中教練可以替換團隊成員。但團隊上場競賽時不得替換成員。4. 教練必須於競賽前至少 30 天提出一份團隊名單含每位選手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的名單並包括後補隊員給承辦單位。5. 少年組,青少年組,青年組之教練依規定提出每位成員合法的出生證明。6. 承辦單位需保留一份由各團隊教練所提供之選手姓名,身分證號碼及確實的出生日期之名單。(三). 隊型舞競賽之對數限制參賽隊伍限四至八對選手,後補隊員至多二對。(

11、四). 時間限制1. 應遵守下列時間限制(1) 少年隊型舞甲. 舞序音樂: 最長 2 分鐘乙. 進場和退場時間: 最長 30 秒丙. 全部時間: 最長 2 分 30 秒(2) 青少年隊型舞甲. 舞序音樂: 最長 3 分鐘乙. 進場和退場時間: 最長 30 秒丙. 全部時間: 最長 3 分 30 秒(3) 青年隊型舞甲. 累積舞蹈時間: 最短 3 分鐘乙. 舞序音樂: 最長 4 分 30 秒丙. 進場和退場時間: 最長 1 分鐘丁. 全部時間: 最長 5 分 30 秒(4) 成年、壯年、長青隊型舞甲. 累積舞蹈時間: 最短 3 分鐘乙. 舞序音樂: 最長 4 分 30 秒丙. 進場和退場時間:

12、最長 1 分 30 秒丁. 全部時間: 最長 6 分鐘2. 隊型賽開始計時時間為,當第一位舞者踏上舞池。結束計時時間為,最後一位團隊舞者離開舞池。(五). 舞蹈種類1. 少年隊伍舞序限四(一)2 規定之一種舞科。2. 青少年隊伍舞序限四(一)2 規定之一至兩種舞科。3. 青年的隊伍舞序應含四(一)2 規定之三至五舞科。4. 成年、壯年、長青隊伍舞序應含四(一)2 規定之三至五種舞科。若有附加的舞科,至多十六小節非四(一)2 規定之舞科。(六). 進場和出場1. 少年及青少年在進場和出場時不用音樂。音樂開始和在出場前,須保持兩秒鐘以上的靜止姿態。2. 青年和成人在進/出場時,可使用音樂,此音樂需

13、有音樂的完整中斷點,至少有兩秒鐘以上的中斷時間,並以鈴聲來區別進/出場。(七). 舉起舞伴1. 少年和青年禁止舉起舞伴,包含進場和出場在內。2. 只有成人的進場和出場得舉起舞伴。(八). 道具1. 禁止使用道具,包含進/出場。2. 道具就是當舞者在場地內的所有時間,不屬於舞者所穿正式服裝的一部份,且不附著於舞者或其服裝上的。3. 包含進場和出場,如帽子離開舞者頭部,則視為是道具。(九). 分開單獨表演-標準舞1. 少年可有 8 小節的舞伴分開表演。2. 青少年可有 12 小節的舞伴分開表演。3. 青年和成年隊伍至多有 24 小節的舞伴分開表演,任一種的舞伴分開表演都不可超過 8 小節。4. 分

14、開單獨表演就是在隊伍中,任一對舞伴間少於兩個接觸點,如果舞伴間有至少兩個接觸點,縱使沒有傳統的閉式握持,也認定是閉式舞姿。5. 若在音樂結束拍呈開式位置,此小節就被認定是舞伴分開表演,若在音樂結束拍呈閉式位置,此小節就不算是舞伴分開表演。6. 不管跳多少分開小節,每個隊伍傳統握持(包含女生左手,放在男生右肩)須在常規舞蹈中,至少占 50%小節。7. 教練須至排演會場向裁判長說明音樂的中斷點及分開表演的段落。(十). 比賽場地的排演1. 主辦單位須提供足夠的設施在比賽前進行排演。2. 每支隊伍應有相等的時間在競賽會場預演,每支隊伍最少 10 分鐘時間。3. 在排演過程,先配合音樂跳舞序及進出場一

15、次給裁判長看,若有違規,裁判長將向教練警示。4. 在規定排演時,裁判長可錄製影帶,以確認其演出是否符合規則。每支隊伍須準備一個由裁判長指定格式的空白影帶,當裁判長確認後,再歸還影帶。(十一). 比賽條件1. 每一種類舞蹈比賽不足三個競賽隊伍時,主辦單位可不舉行。2. 舞蹈場地須至少 2200 平方英尺,任一邊都不能短於45 英尺。3. 每一回合的比賽不可中斷。(十二). 音樂1. 比賽隊伍須以下列形式提供音樂給主辦單位。(1) 錄音帶(2) CD2. 音樂在比賽會場排演時繳交主辦單位,於比賽演出時使用。(十三). 服裝規定1. 少年須著下列兩種比賽類型的衣服。(1) 男孩須穿深色褲,白襯衫;得

16、打領結或領帶、腰帶或著背心,不可配帶小金屬片、水鑽或類似的飾品。(2) 女孩須穿一般禮服,簡單的聚會衣著或緊身衣加裙子,不可配帶小金屬片、水鑽或類似的飾品,鞋踝不可高於 5 公分。2. 除了以下所列以外,青少年可穿少年所穿之服裝。(1) 男生須穿簡單服裝,規定不可有任何小金屬片、水鑽或類似的飾品。(2) 女生須穿聚會衣著或簡單的服裝,規定不可有任何小金屬片、水鑽或類似的飾品。3. 除了以下所列以外,青年和成人隊伍可穿青少年隊伍穿的服裝。(1) 男士穿外套,包含燕尾服裝可有裝飾品,燕尾服須為深色。(2) 女士穿有飾品的服裝。4. 如果有需要,承辦單位可指定額外的標準服裝。5. 一旦比賽開始,就不

17、可更換服裝。6. 參賽服裝須經認可。(1) 大會在比賽會場排演前認可。(2) 也可選擇在排演時由裁判長或大會認可。(3) 在排演時,可不著比賽服裝。(十四). 裁判1. 每一位裁判須在比賽隊伍的前面,互相保持適當距離,且靠近比賽場地,最好有一些裁判站在較高的地方。2. 採用舞蹈運動計分規則。3. 每一回合的出場比賽順序,由裁判長或其指定代理人監看下抽籤決定。(十五). 喪失參賽資格被指派不參與評分的裁判長,本身或其代理人須參加在比賽會場舉行之排演,並警告違規隊伍。在正式比賽時違規,裁判長經和裁判們及主辦單位商議後,有權決定取消隊伍的資格。五、 對抗賽比賽時有兩隊以上,每一隊至少有兩對以上選手來

18、參賽,每一隊在和其它隊比較後評判和排名。(一). 每一隊伍由兩對以上選手組成。(二). 一個完整的比賽由很多分開的舞科組成,在同一舞科,每隊伍派出一或多對選手與其它隊伍派出相同對數選手競賽。(三). 舞蹈對抗賽可由一個種類或混合種類而來(如拉丁舞,標準舞等),承辦單位可允許混合各種舞蹈比賽。(四). 所有隊伍在每種類的舞蹈須有相等對數的選手參賽。(五). 裁判需依承辦單位或裁判長要求的評分方式。六、 每一種舞科的音樂速度如下(小節/每分鐘為單位):(一). 標準舞:1. 華爾滋 302. 探戈 333. 維也納華爾滋 604. 狐步 305. 快步舞 50(二). 拉丁舞:1. 恰恰恰 302

19、. 森巴 503. 倫巴 274. 鬥牛舞 625. 捷舞 44(三). 社交舞:1. 台灣探戈 272. 三步吉魯巴 483. 六步吉魯巴 464. 華爾滋 315. 快華爾滋 586. 倫巴 297. 恰恰恰 308. 布魯斯 24七、 清單規定(一). 限制舞步比賽1. 承辦單位可對比賽項目作分級限制並規定步法。2. 主辦單位須在競賽規程中說明等級的分類或其步法清單。3. 選手參加單項或有舞步限制之各類比賽,必須遵守競賽規程的舞步限制及技術分級。4. 經技術裁判(或裁判長)判定選手違反舞步規定與技術分級,如在資格賽時應予口頭警告,如在決賽時應降為最後一名。裁判長可裁定累犯者喪失參賽資格。

20、(二). 舉起禁止舉起舞伴,除戲劇藝術類或團體隊型舞有特定之需要。舉起舞伴:當一舞者藉舞伴協助或支撐,雙腳同時離地的動作。(三). 道具所有比賽不准使用道具,競賽規程有准許的獨跳舞序除外。八、 服裝規定除大會另有規定,比賽服裝規定如下:(一). 少年(見國際規則)1. 所有舞蹈種類與技術分級(1) 男生著深色長褲,白襯衫可打領結。(2) 女生著緊身衣和裙子或不加亮片水鑽的宴會禮服,鞋跟不可高於 5 公分。(二). 青少年和青年1. 單項-標準舞和社交舞(1) 男生著深色長褲,白襯衫打領結,著外套或禮服。(2) 女生著禮服。2. 單項-拉丁舞(1) 男生著深色長褲,白襯衫可打領結。(2) 女生著

21、緊身衣和裙子或不加亮片水鑽的宴會服裝。3. 新人(1) 由大會指定同單項或同甲組。(2) 如大會未規定服裝,可著競賽服裝。4. 乙組和甲組-標準舞(1) 男生-燕尾服、晚禮服或深色套裝皆可。(2) 女生-舞會服裝或宴會服裝。5. 乙組和甲組-拉丁舞(1) 男生-拉丁服裝。(2) 女生-拉丁服裝。(三). 成年和壯年1. 單項-標準舞和社交舞(1) 男生著長褲,素襯衫打領結,或西裝外套,不准著燕尾服。(2) 女生著禮服,無裝飾品。不得著競賽服裝。2. 單項-拉丁舞(1) 男生著深色長褲,素色襯衫打深色領結,可著背心。(2) 女生著緊身衣和裙子或宴會服裝。3. 新人(1) 由大會指定同單項或同甲組

22、。(2) 如大會未規定服裝,可著競賽服裝。4. 乙組和甲組-標準舞(1) 男生-燕尾服。(2) 女生-競賽服裝。5. 乙組和甲組-拉丁舞(1) 男生-拉丁服裝。(2) 女生-拉丁服裝。(四). 規定著競賽服裝的比賽,未著競賽服裝的選手也可參賽九、 裁判人數(一). 各層級之比賽裁判組成為單數,裁判資格須經本會或 IDSF 認可。(二). 最少合格裁判人數應為:1. 全國錦標賽、國家選拔賽,至少 7 名裁判。2. 團體隊型舞比賽、省市級錦標賽或選拔賽、區域錦標賽、全國邀請賽,至少裁判 5 名。3. 團體對抗賽和縣市級比賽,至少裁判 3 名。第肆條 選手規則以下的法規,適用於所有的舞蹈運動選手一、

23、 登錄資格(一). 為了使想要參加任何舞蹈運動比賽的所有選手確實得到一個公平的競賽場地及水平。1. 所有參賽的選手,必須是 IDSF 或本會組織的團體會員。包含所選派在本會主辦或本會協辦的比賽。2. 凡有意取得國際比賽的中華民國代表權的選手,須是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參與選拔賽時應滿一年以上。二、 合格者的標準選手,必須合於以下的最低標準。(一). 選手必須在前 12 個月內沒有被本會或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及任何 IDSF 會員組織,註消其選手身分。(二). 選手兩者之一必須是該級組織區內居民。三、 競賽分級(一). 競賽分類以年齡,技術層次,舞蹈種類來歸類。(二). 分級要件。1. 當選手在該級敘級

24、場次第一名或在較高技術的敘級場次裏有入圍決賽,可得技術積分一點。2. 敘級場次是指正式比賽裏,有準決賽回合的比賽。3. 正式比賽是指具有 IDSF 或 ADSF 組織會員的正式認可。包括本會的國家級,省市級和縣市級的錦標賽和任何其他本會承認的比賽。(三). 技術層次分級1. 按每一年齡層和舞蹈種類及依技術層級不同將分為四個層級。(1) 甲組(2) 乙組(3) 新人(4) 單項2. 單項依程度不同,又分為三個等級(1) 青銅級(2) 白銀級(3) 黃金級(四). 分級資格1. 比賽的分類參賽標準依個人選手來分而非一對。2. 當搭配的兩人都合於標準,才有該級競賽資格。3. 選手的分級標準是以其比賽

25、等級來分,非其搭擋的舞伴或兩人合作多久。4. 選手有責任和義務確認其想要參賽的等級是合於自己的等級。5. 選手不得參加兩者中較低級數以下之組別競賽。6. 選手可參加兩者中較低級數還高一級之組別競賽。7. 選手只能參加自己等級及高一級的比賽。8. 除了甲組選手,選手在該級得到三個技術積分,就必須升級。9. 單項技術積分以各舞科累計。10. 選手可申請降級,須將申請書送往本會審核。(五). 年齡分類1. 以下的定義是以國際接受的年齡分類為基準,為IDSF 所採用,以個人陽曆年為準。(1) 少年第一級在比賽該年達九歲或以下者。(2) 少年第二級在比賽該年達十和十一歲者。(3) 青少年第一級 在比賽該

26、年達十二和十三歲者。(4) 青少年第二級在比賽該年達十四和十五歲者。(5) 青年 比賽該年達十六、十七和十八歲者。(6) 成人 在比賽該年達十九歲或以上者。(7) 壯年 在比賽該年達三十五歲或以上者。(8) 長青 在比賽該年達五十歲或以上者。2. 少年、青少、青年、成人(1) 其舞伴可以較年輕。(2) 主辦單位可視需要將兩個年齡層放在一起如:少年第一級、二級和青年第一級、二級,於同一年齡層比賽。(3) 除了選拔賽之外,少年和青少年選手在所有比賽中皆可申請跨一級年齡較高組別。(4) 除了選拔賽及錦標賽之外,青年組選手在所有比賽中皆可申請跨一級年齡較高組別。(5) 選手欲跨一級年齡參賽須先降一技術

27、等級,待累積該年齡層足夠之技術積分後,才可以升級參賽。3. 壯年組及長青組:(1) 選手二人必須同時符合年齡上的條件。(2) 成年選手轉入壯年比賽時,不得參加其在成年之技術等級為低之比賽。(3) 選手轉入長青參加比賽時,不能參加較其以前所參賽之成年或壯年時之技術等級為低之比賽。四、 行為與倫理規範每一個舞蹈運動的選手和職員有責任去達成一個有水準且公平的舞蹈運動比賽。(一). 本會職員有責任去徹底精通本規則,且依據公平性、倫理道德及運動精神適當地解釋本規則。(二). 任何一位選手的言行有損本會或舞蹈運動,將會被取消選手資格。五、 選手的責任(一). 選手在他希望比賽的場次中,依要求應該拿出本會之

28、合格證明。(二). 在比賽的前提之下,選手要使自己成為謙虛且具運動精神的人,也不得反對或困擾裁判在比賽過程所做之判決。(三). 選手應於比賽前三十分鐘參加檢錄。(四). 選手應遵守服裝之規定。(五). 選手應依其所能比賽的組別參賽。(六). 任何一位篡改、毀損或破壞大會表單之選手將會受到懲罰。(七). 參加非本會組織所舉辦之比賽時,選手應維護本會選手之資格及榮譽。(八). 選手應該保留正式比賽之參賽紀錄。這些紀錄應包括:1. 比賽日期及名稱2. 參加組別3. 是否進入準決賽4. 比賽組別之名次5. 承辦單位六、 選手的權利選手若遭遇不公平待遇,享有申訴之權利。(一). 在本會認可的比賽中不因年

29、齡、種族、宗教、膚色、性別、國籍而拒絕合格選手參加比賽。(除了有年齡限制的規定或會員制或區域性之邀請賽)(二). 選手享有在比賽前聽取本會對不符資格的處理方式。(三). 若選手和本會之間有無法解決的爭論時,將會暫時禁止選手參加本會比賽的機會。七、 違規(一). 違規的型態:1. 選手易犯的兩種基本型態的違規:(1) 比賽違規。(2) 妨礙活動的違規。2. 若一對選手違規時,將個別作懲處。3. 比賽違規包括:(1) 選手參加不符資格的比賽(2) 篡改、毀損或破壞大會表單(3) 在比賽期間沒有運動精神、沒有禮貌及態度欠佳。(4) 裝扮不合乎規定4. 違反”禁止活動”章節中任何規則的選手將會受到懲誡

30、。(二). 違規報告:1. 為了調查發生之違規事件,書面及簽名的陳述報告須呈送本會佾為依據。2. 當證據不足時,申告者可要求保密。3. 本會得到足夠的證據後,會開始著手調查並照會申告者。4. 本會會依據調查及本會規則作判決,並將判決書寄給申告者。(三). 違規的處理原則:本會收到申告者的申訴,將會:1. 評估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及是否充份到足以展開調查。2. 會將違規的主要證據告知選手,處罰原則如下:(1) 處罰將在收到判決通知書之日起 30 天後開始。(2) 對於判決後的上訴,需在通知之後 30 天內書面呈送本會。(3) 上訴如果成立時,則處罰會暫緩到調查出結果的時侯。3. 如果展開調查,本會將

31、會(1) 由本會所屬會員團體及/或本會職員組成之調查委員會去執行調查工作。(2) 違規選手將會收到違規證據之影本,其有 30 天的申辯時間。(3) 開始調查的 60 天內,調查委員會將會轉寄調查報告給本會。(4) 在收到調查委員會的報告 30 天內,本會將會公布適當的判決和處罰。判決書影本將送給違規選手、申告者、調查委員會成員及本會對行政院體委會的報告中。(四). 違規的懲罰1. 選手被判定違規後,其選手資格會被中止。2. 選手違規時,其選手資格被中止之處罰時間:(1) 初犯最長可達 6 個月。(2) 再犯的發生是在初犯後 2 年之內,最長可達 9 個月。(3) 第三次違規的發生是在初犯後 5

32、 年內,最長可達12 個月。(4) 任 5 年內違規超過 3 次以上,最長可達 18 個月。3. 選手在被中止選手資格期間,若無違反任何禁止活動,時效一過則將自動重獲選手資格。4. 如果本會要中止或終止個人的選手身份,則本會將:(1) 寫通知書給個人。(2) 書面呈報行政院體委會。(五). 申訴1. 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訴本會的判決2. 在申訴期間,判決依然有效,除非等到本會仲裁委員會推翻或者暫緩原判決。第伍條 籌辦規則下列是本會舉辦舞蹈運動比賽之規則,為建立一致性,其它的籌辦單位也應遵循本規則。一、 主辦權(一). 縣市區級比賽之舉辦1. 縣市區級組織對區內各舞蹈運動比賽,具有核准與管理權力

33、。除錦標賽外,可將其它比賽授權合格組織舉辦。2. 縣市區級組織所主辦的比賽須遵守下列原則:(1) 必須適度減低該地區內比賽間之衝突。(2) 必須遵守本規則。3. 縣市區級組織每年舉辦一次該級全區舞蹈運動錦標賽,應遵守下列規定:(1) 比賽名稱必須含有“中華民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及該組織的名稱字樣,其所有的廣告及推廣物品也須有此等字樣。(2) 比賽必須符合錦標賽規定。(3) 必須在比賽前至少六十天通知本會。(二). 省市級比賽之舉辦1. 省市級組織對區內各舞蹈運動比賽,具有核准與管理權力。除錦標賽外,可將其它比賽授權合格組織舉辦。2. 省市級組織所主辦的比賽須遵守下列原則:(1) 必須適度減低該

34、地區內比賽間之衝突。(2) 必須遵守本規則。3. 省市區級組織每年舉辦一次該級全區舞蹈運動錦標賽,應遵守下列規定:(1) 比賽名稱必須含有“中華民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及該組織的名稱字樣,其所有的廣告及推廣物品也須有此等字樣。(2) 比賽必須符合錦標賽規定。(3) 必須在比賽前至少一百八十天通知本會。(4) 邀請函應於比賽前六十天送達該級所有縣市區級組織。(三). 區域性、全國性及國際性比賽之舉辦1. 本會對區域性、全國性舞蹈運動比賽,及舉辦國際性舞蹈運動比賽,具有核准與管理權力。2. 本會每年舉辦一次中華民國舞蹈運動錦標賽。3. 錦標賽邀請函應於比賽前九十天送達比賽區域範圍內本會所屬全部會員組

35、織。4. 選拔賽(1) 本會依規定以公開評選或甄試程序,挑選出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舞蹈運動比賽之選手。(2) 本會管轄授權之國內舞蹈運動比賽,目的在產生優勝選手參與國際舞蹈運動比賽。5. 選拔賽邀請函應於比賽前九十天送達本會所屬全部省市級會員組織。6. 籌辦區域性、全國性或國際性舞蹈運動比賽,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1) 比賽名稱和標題。(2) 舉辦地點與日期。(3) 足夠的經費預算證明文件及承辦單位的能力證明。(4) 承辦過類似比賽的財務報告。7. 籌辦舞蹈運動比賽,須在下列時限內提出申請:(1) 區域性錦標賽:比賽前一年的六月一日前提出申請。(2) 全國性錦標賽:比賽前一年的一月一日

36、前提出申請。(3) 選拔賽:比賽前一年的一月一日前提出申請。(4) 國際性比賽:比賽前二年的一月一日前提出申請。(5) 其它比賽:比賽日一百八十天前提出申請。(四). 權利金1. 本會定期公佈比賽授權標準。2. 已獲認可籌辦國際性比賽者,須將國際授權組織之權利金及保證金繳交本會。3. 向本會申請籌辦國內比賽,須照本會公佈之標準繳納權利金。(五). 授權原則為提倡與推廣舞蹈運動,將授權准予合格組織(非本會之會員組織)承辦非錦標賽之舞蹈運動比賽。1. 授權須符合下列條件。(1) 選手、比賽過程及比賽事項都必須遵守本規則。(2) 本會的相關事項規定。2. 本會僅對合格申辦者或合格申辦組織授權承辦比賽

37、。3. 申辦者或申辦組織必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遵守本會規定且保證整個比賽過程和選手都符合本規則,方為合格申辦者或合格申辦組織。4. 基於本會與各級組織互惠與一致性原則,合格組織被授權舉辦比賽也應遵守授權原則。二、 責任(一). 比賽的承辦單位及由本會所管轄的舞蹈競賽中的行政人員都必須:1. 包含所有賽事在內,都必須遵守本會規則。2. 包含所有賽事在內,都必須遵守本規則。3. 確保比賽是由合格的競賽專員執行。4. 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障即將參賽的運動員之身份,及保障他們在競賽中的參賽資格。5. 為運動員提供醫護人員。6. 採取適當的防備措施,以保障參賽者及觀賽者的個人權益。(二). 未包含在本規則下的任何問題,應提供給本會,以獲得說明及解答。三、 文宣品(一). 本會在舉辦比賽時,將包括下列所有的表單、資料、廣告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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