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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样本电子版.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169795 上传时间:2019-02-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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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号: 号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 协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一 致 同 意 订 立 本 劳 动 合 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止。(二)无固定期限: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起至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伍旗电站工作地点,从事发电运行岗位工作。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或变更乙方的岗位(或工种)。第 四 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 五 条 甲 方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安 排 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 。第 六 条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年 休 假 、 探 亲

3、 假 、 丧 假 等 假 期 期 间 ,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和地 方 有 关 规 定 的 标 准 或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第 七 条 甲 方 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在当月给乙方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给乙方。四 、 劳 动 报 酬第 八 条 乙 方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 为 元 /月 。第 九 条 试 用 期 满 后 , 乙 方 实 行 以 下 第 ( 三 ) 种 工 资 形 式 :(一 )综 合 工 资 制 。 乙 方 的 基 本 工 资 为 元 /月 , 甲 方 将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4、岗位 、 工 作 量 、 工 作 业 绩 、 工 作 态 度 和 企 业 效 益 向 乙 方 发 放 考 核 工 资 。(二 )计 时 工 资 制 。 乙 方 的 工 资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 成 : 、 、 ; 其 标 准 分 别 为 元 /月 、 元 /月 、 元 /月 。 如 甲 方 的 工 资3制 度 发 生 变 化 或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 按 新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三 )计 件 工 资 制 。 甲 方 应 按 科 学 的 方 法 制 定 合 理 的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 计 件 单 价按 发 电 上 网 电 量 0.05 元 /kW.h

5、提 取 ( 含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失 业保 险 等 ) 。第 十 条 甲 方 应 以 法 定 货 币 形 式 按 月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发 薪 日 为 每 月 日 ,不 得 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 不 低 于 黔 东 南 州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五 、 社 会 保 险第 十 一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乙 方 的 社 会 保 险 按 以 下 第 ( 一 ) 方 式 办 理 :( 一 ) 、 由 乙 方 根 据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 行 到 社 会 保 险 部 门 办 理 个

6、 人 的社 会 保 险 。 应 由 单 位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部 分 , 甲方 在 每 月 给 乙 方 发 放 工 资 时 一 并 发 放 给 乙 方 。 若乙方不去办理,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 ) 、 由 乙 方 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应 由 单 位 缴 纳 的 部 分 , 甲 方 在 每 月给 乙 方 发 放 工 资 时 一 并 发 放 给 乙 方 。( 三 ) 、 由 甲 方 负 责 为 乙 方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 应 由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 甲 方 可 从 乙 方的 工 资 中 代

7、扣 代 缴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和 工 伤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等 各 项 待 遇 ,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政策 规 定 执 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 十 四 条 甲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工 具 ,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 制 定

8、操 作 规 程 、工 作 规 范 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制 度 及 其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对 乙 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上 岗 前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在 合 同 期 内 应 定 期 对 乙 方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有 义 务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 职 业 道 德 、 业 务 技 术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4第 十 七 条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9、 的 违 章 指 挥 , 对 甲 方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漠 视 乙 方安 全 健 康 的 行 为 , 有 权 提 出 批 评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检 举 控 告 。七 、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第 十 八 条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按民主的方式制定,并向 乙 方 公 示 。第 十 九 条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提 高 职 业技 能 , 执 行 劳 动

10、安 全 卫 生 规 程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第 二 十 条 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甲 方 可 依 据 本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 给 予 相 应 的 行政 处 理 、 行 政 处 分 、 经 济 处 罚 等 ,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第 二 十 一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本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第 二 十 三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11、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l、 在 试 用 期 间 ,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录 用 条 件 为 、 熟 悉 电 气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和 电 气 设 备 运 行 操 作 规 程 。 、 熟 悉 伍 旗 电 站 的 运 行 方 式 和 电 力 调 度 管 理 规 程 。 、 乙 方 不 具 有 妨 碍 工 作 的 疾 病 。2、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劳 动 纪 律 , 连 续 旷 工 五 天 以 上 或 月 累 计 旷 工 十 天 以 上 的 ;月 累 计 迟 到 、 早 退 超 过 10 次 的 ;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12、 劳 动 纪 律 的 行 为 。3、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 工 作 态 度 不 好 , 严 重 不 负 责 , 经 常 不 能 按 时 保质 保 量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4、 严 重 失 职 , 对 甲 方 造 成 壹 万 元 以 上 损 失 或 给 甲 方 造 成 信 誉 重 大 损 害 的 ;5、 营 私 舞 弊 , 对 甲 方 造 成 壹 万 元 以 上 损 失 或 给 甲 方 造 成 信 誉 重 大 损 害 的 ;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劳 动 教 养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因 其 他 法 定 解 除 条 件 , 甲 方 可 以

13、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三 十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5l、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天 通 知 甲 方 的 。2、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3、 甲 方 不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乙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14、 知 甲 方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到 期 后 , 劳 动 关 系 即 行 终 止 。 经 双 方 同 意 可 以 续 订 合 同 。第 二 十 八 条 乙 方 违 反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对 甲 方 造 成 损 失的 ,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下 列 损 失 :1、 甲 方 为 其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和 招 收 录 用 费 ;2、 对 生 产 、 经 营 和 工 作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九 、 违 约 与 赔 偿 责 任1、 甲 乙 双 方 应 严 格

15、 履 行 本 合 同 , 否 则 , 违 约 方 应 依 法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 为 了 提 高 乙 方 的 工 作 技 能 , 如 果 甲 方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 对 乙 方 进 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 由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 约 定 服 务 期 与 违 约 金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的相关秘密。乙方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4、合同一方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十 、 劳

16、 动 争 议 处 理第 二 十 九 条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成 的 ,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 动 争 议 仲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一 、 其 他 事项第 三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此 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若 未 到 期 的 , 则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解 除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乙 方 对 此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依 法 可

17、获 得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愿 意全 部 放 弃 。第 三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订 立 的 专 项 协 议 和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为 本 合 同 的 附6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以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贵州省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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