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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167475 上传时间:2019-02-1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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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前培训”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于 2009 年 5 月 20 日应聘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该公司规定,上岗前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 6 个月的岗前培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李某: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月只发 500 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2009 年 7 月,李某在培训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受伤后,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该公司拒绝承认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予支付。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李某自 2009 年 5

2、月 20 日起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李某虽然在公司只是参加“职前培训” ,但是很明显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 ,按月领取生活费(实际上就相当于工资) ,即单位具备了用工的主要特征,所以说李某自参加培训第一天时起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当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都应符合主体资格,如在校学生就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单位对他们即使有用工行为也不能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知识点讲解很多单位在员工正式入职或上岗前,都会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培训期间,员工尚未开展具体工作及履行工作职责时,也会被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员工发生事故受伤的,不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相反,若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未缴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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