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答辩状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 108 号。法定代表人:陈,男,55 岁,北京市人,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 28 号。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原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提供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立即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承担责任。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此致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盖章)一九九 0 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