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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贷业务中的增信措施的归纳总结.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066041 上传时间:2019-02-05 格式:PDF 页数:16 大小:280.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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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贷业务中的增信措施的归纳总结 在银企合作中,一般来讲,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满足业务的合规 性,均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程度的增信措施,下面主要就融资活动 中的增信环节讲解说明: 一、 什么是增信措施 1.1定义 增信,即增加信用等级,是指通过对特定金融产品结构进行设计 和协议安排,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以提高金融产品的质量 和安全性。增信主要用于证券化业务中,增信的过程,一般来讲即为 通过对产品进行风险结构重组来提升信用等级, 改变以信用主题的原 始信用作为发行金融产品支撑的模式, 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原有信用因 素中的不确定成分(即通过增信措施,提升债项评级水平) 。增信措 施,即债权人

2、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要求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2增信与担保的区别 1.2.1担保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设 定担保。 一般来讲,担保是增信措施之一。 1.2.2担保与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 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担保法作此 规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是的担保人能够安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解 除其提供担保的后顾之忧,从而以此保证经济交往的迅速进行。反担 保人的权利义务以相应的担保方式而定。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

3、担保 的形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 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对应的是主债权, 而反担保对应的 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债权。在反担保中,反担保人 与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厉害关系,估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1.2.3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 包括抵 押、 质押、 保证、 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 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 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 进行全面的阐述。 保证 保证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

4、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 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包正忠, 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 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 制执行。一般实务中,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居多,且 要求该连带责任保证为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

5、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和实现偿债发生 的相关费用,具体以保证担保合同文件条款约定为准。但当事人对保 证担保范围不明确的或没有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6个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当 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6 个月,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 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 担保法中所指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对抵押物的 占用,将该财产作

6、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 有权依照担保法相关条款规定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实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常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 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 超出抵押物价值,其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182 条“以建 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 款规定一并办理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办理抵押” ) 。 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 相

7、关费用,具体以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相关条款为准。抵押人在抵押 权人实现了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主要考虑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实现抵押 权处置抵押物时适用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依据合同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的效力” 。如果租赁在前抵押在后,适用该原则,反之则不适用)。 抵押与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 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最 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在于:第一,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数量不

8、同。一般抵押权担保对象为一个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数量是不确定的;第二,在设立抵押权的时候,确定的担保内 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担保的金额等 都是明确的,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限额内的债权,其在 设立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 发生的次数等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第三, 担保发生的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第四,一般抵押 权要求债权如果在存续期内发生转移,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是在最 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9、,最 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有其 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办理手续上,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 借款采用一般抵押的话, 每次借款都要签订一次抵押合同办理一次抵 押登记,而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需要签订一个抵押 合同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即可。 质押 一般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占 用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定金 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

10、债权的担保。 债务 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 二、 为什么要做增信 合理有效的增信措施, 可以缓释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的目的的载体,也可以被称之为特殊的目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 职责就是负责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的发行资产证券, 指 的就是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且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特殊实 体。 )载体的违约风险,保证资产支持证券能够按时足额向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兑付各期预期收益及未偿付本金余额。 通过构建合理的增 信措施, 一方面

11、有助于弥补信息不对称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 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降低 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第三有助于分散市场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三、 增信措施一般有哪些 一般根据信用支持的来源不同, 通常将增信措施一般分为内部增 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 内部增信措施是指依赖于基础资产现金流或 者证券化产品自身交易结构而产生的增信措施; 外部增信措施则依赖 于来自于SPV载体以外的第三方信用介入提供信用支持。 3.1外部增信措施 外部增 信措施 保障 对象 增信范围 金额 上限 合同要件 触发 机制 适用 法律 担保 措施 证券、 差 额 支付承诺 义务 对目标证 券

12、本息 到期偿 付提供无 条件连 带责任 担保、对 差额支 付承诺 义务提供 无条件 连带责 任担保 可限 保证合同、 担保 函 分配账 户中无 足够现 金偿付 应付本 息 担保法 差额支 付承诺 证券持有 人 对专项计 划资金 不足以 支付目标 证券的 各期预 期收益和 本金未 偿本金 的差额部 分承担 补足义 务 可限 差额支付 承诺 函 保证保 险承诺 证券持有 人 (被保 险 人) 为目标证 券持有 人投 保,保险 人为优 先级证 券本息提 供一定 额度的 保证保险 承诺 可限 保险合同 :由 保证保 险条 款 、 投保单 、 保险单或 其他 保险凭证 、批 单、 保证保 险业 务合作协

13、 议 保险法 流动性 支持 证券 为目标证 券的利 息兑付 提供流动 性支持 不限制 流动性支 持函 回购 承诺 证券 对目标证 券进行 回购 不限制 回购承诺 函 到期回 购 3.1.1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系最常见和通用的外部增薪酬是, 也是法律基础相对最 强的外部增信,依据担保法体现于保证合同 ,一般是原始权 益人、计划管理人和保证人三方签署。保证担保的对象是目标证券, 且基本是为目标证券的本息偿还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一般涵盖目标证券持有至到期的应付本息及孳生的相关费用, 属于无 上限担保金额类型。 触发机制方面,在分配日前 N 天(根据交易文件相关条款约定) 核对分配账户中

14、的款项, 若可用于分配的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当期目标 证券持有人的应付本息,则由计划管理人向保证人发出付款指令,保 证人在收到付款指令后 N 个工作日内(根据交易文件相关条款约定) 内支付代偿款项, 代偿款项为支付目标证券持有人本息与可用现金流 之间的差额。 一般来讲,企业对目标证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需要按照公司章 程约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同时出具 就此项决议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实际业务中,一般保证 人系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些保证人属于集团层面,考虑到集团出面提供担保流程繁杂,且集团将融资下放至下属公司, 因此有些ABS并未直接采用保证担保, 而

15、是先由中间层面的公司为目 标证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 再由集团未该差额支付承诺义务提供保证 担保。 这种情况下, 一般签署的是 担保函 , 而非 保证担保合同 , 从形式上来看, 担保函并非担保法中认可的合同形式,但其 意思表述能真实反映其保证义务,担保效力仍是认可的,后续几种外 部增信方式在判断保障效力方面亦适用该原则。 以联想集团旗下的金融板块发行小贷ABS 和租赁ABS为例, 联想 自 2013 年以来实施事业部制,金融板块由正奇安徽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负责,该板块布局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并由相应的 下属子公司来负责,陆续发行了多单ABS 产品,这些ABS产品发行的 优先级资产支

16、持证券基本均采用外部增信措施, 方式基本是先由正奇 金融为其提供差额支付承诺, 再由联想集团出具担保函为正奇金融的 差额支付承诺义务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担保。 若发生极端情况目标证 券需要代偿,由正奇金融优先承担义务,若其未履行支付承诺,才启 动联想集团层面的保证担保机制。从各业务版块的融资来看,集团层 面提供信用支持,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但在风险层面,力争将风险 控制在一线和各版块内,且分版块进行管理。 3.1.2差额支付承诺 差额支付承诺,无相应法律依据支撑。最早见于东证资管-阿 里巴巴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其外部增信措施是商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及补充支付承诺,担保对象为任一笔

17、基础资产,而非目标证券,且约定担保金额的上限为对应基础资产全部债权的 30%, 除此之外,若在核对日,可分配现金流仍不能足额兑付目标证券的本 息时,保证人进行补充支付,但补充金额与担保履行金额合计不能超 过募集资金的30%。 这一外部增信措施,可保证在任何一个时点,若基础资产发生违 约,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代偿金,在后续再投资过程中继续产生超额利 差,而不必等到分配核对日。但同时又采用补充支付承诺的方式对目 标证券的应付本息加以保障。至于约定最高偿付金额,则是考虑该计 划的风险敞口不高于上限。 后来, 由于在企业管理规章中忽视差额支付承诺作为对外担保的 一种形式,而不需要进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在

18、实务操作中简便易 行而得到推广使用。常见的合同要件为差额支付承诺函,一般是差额 支付承诺人以致计划管理人的方式签署。 3.1.3保证保险承诺 保证保险承诺是较为少见的外部增信措施,适用于保险法, 常见的合同要件为保证保险条款和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二者作为交易文件之一上报监管机构,后者一般是原始权益人、计划 管理人和保险人三方签署,一般要求计划管理人为第一受偿人。 保证保险承诺的增信方式是为目标证券持有人进行财产投保, 并 约定赔偿限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结算方式、赔偿处理方式和具体触 发机制。 事实上,具体触发机制和赔偿流程,与保证担保和差额支付承诺 的描述相对一致, 法律有效性的判断也是基

19、于意思表述真实反映其承 担的义务。 但与其他外部增信措施不同的是, 外部增信期限一般是专项计划 设立之日起至最后一个分配日或法定到期日。 但保证保险存在一个较 大缺陷, 保险法 规定, 投保期限为1年, 若计划存续期超过1年, 尽管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其投保期限为专项计划期限, 但仍然不能对 抗保险法,需要 1年后重新签订,但签订与否存在变数,因此一 般要求专项计划期限为1年期。 3.1.4流动性支持 最常见的内部流动性支持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 收益账户和 本金账户的现金可相互支持, 如当期收益账户不能足额偿付当期应付 税、费和目标证券的收益,可由本金账户进行相应支持,支持额度为 支付差额。

20、这种内部流动性支持的设置并不能进行内部增级,但也是 交易结构设计中较为合理的, 尤其分收益和本金账户, 进行单独结算, 对应支付目标证券的收益和本金。 3.1.5回购承诺 回购承诺是由原始权益人向目标证券投资者承诺,待证券到期, 无论产生的现金流能否足够偿还本息,均以现金方式回购目标证券。 这一外部支持措施,难以称的上是增信措施,因为一旦原始权益 人承诺回购, 基础资产便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和依赖内部分层进行增信, 即回购承诺不仅本身无法对目标证券进行增级, 还将导致内部分层形同虚设,专项计划无论如何进行内部增信,目标证券都仅仅是原始权 益人的级别,其兑付风险也转移为原始权益人的违约风险。 3.1

21、.6交易条款明确事项 综上,在合理的结构设计下,仅保证担保、差额支付承诺和保证 保险承诺是对目标证券有明显有效地增信效力的, 具体地交易条款设 计应明确以下几点: (1)增信对象,即对目标证券和持有人进行担保或承诺; (2)代偿金额:全额代偿还是设置上限,代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描述需清晰可辨; (3)启动流程:启动条件和指令传达需清晰明确、易于操作, 有利于代偿资金顺利到位; (4)代偿资金偿付顺序:一旦启动代偿,代偿人偿付合同约定 金额,一般都会在专项计划后续分配期加以归还,但归还的顺序要位 于目标证券所有本息偿付以后,而是否在次级本息分配之前,视交易 文件约定。若优先偿付代偿资金,则后续目标

22、证券本息难以保障,便 失去其增信效力。 (5)有效期限:一般为计划期限,具体地,可设置为计划成立 日至最后一个分配日/预期到期日/法定到期日。 3.2内部增信措施 3.2.1结构分层 结构分层是指按照现金偿还顺序, 将产品分为优先级、 次优先级、 次级等多个档次(同时,优先级部分内部又可以分为优先级A、优先级 B 等多个档位) ,并设计不同档次的证券在本息偿付、损失分担上 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分层结构设计,优先级获得了次优先级 和次级提供的信用支持,有利于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一般较为典型 的现金流分配顺序如下图: 优先级资产自持证券 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评级 高 中

23、 低/不评级 预期收益率 低 中 / 本息分配 优先分配 次于优先级分配 劣后分配首先承担损失 证券分层设计实际上是一个需求导向的推演过程。 需求即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者的需求,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对现金流期 限长短的偏好,二是投资者对风险程度的偏好。如:银行类的投资者 一般较为偏好短期现金流,基金类的投资者偏好中期现金流,保险类 则偏好长期现金流;就风险程度而言,如对冲基金为风险偏好系数较 高的投资者, 保险公司为风险偏好系数较低的投资者。 从本质上来看, 资产支持证券分层方案的设计就是把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照投 资者的需求进行拆分和再分配。 一般任一档证券均会设置过手摊还(无固定

24、还本计划,现金流收 到后按照规定扣除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后直接按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对 应计划摊还及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还本计划偿还本金, 基础资产的现 金流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期限、收益进行重新分配) 。通常要求基 础资产预计可以孳生的现金流可以 1 倍以上超额覆盖优先级份额(一 般要求基础资产期限内孳生的现金流优先级+次优先级证券额度, 次级额度优先级+次优先级证券应付利息,具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 准)。 3.2.2超额利差 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利息流入超过ABS产品各项税费 和应付证券利息之和的部分, 主要出现在以债权为基础资产的ABS产 品中。 例如,若基础资产的利率为8%,而ABS产品

25、的利率为5%(假设 已包含相关税费),则超额利差为3%,意味着基础资产在正常情况 下,除可以满足ABS产品5%的付息要求外,还能额外提供3%的利差 保护。 超额利差在小贷ABS、车贷ABS、个人消费贷款ABS中均较为明 显。以小贷ABS为例,小额贷款利率最高可达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四倍(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 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目前,各地在制定小贷公司管理办法时,普遍据此规定,小贷

26、公司贷 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四倍。)。实际中,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普遍 超过10%,因而具备为ABS产品提供较为充足超额利差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超额利差保护可能发生改变。例 如,若期限较长、循环购买、发行证券为固定利率的小贷ABS,且存 续期处在降息周期下, 小贷公司新发放贷款以及ABS产品循环期内再 购买的基础资产的利率也将随之降低,使得超额利差变薄。 3.2.3超额抵押 超额抵押是指基础资产本金超过发行证券本金, 主要应用在以债 权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中。 例如,基础资产规模3.50亿元,ABS产品发行规模3.00亿元, 则超额抵押0.50亿元,即通过扩大基础资产规模,使

27、得ABS 产品额 外获得了0.5亿元的保护。在该情形下,即使基础资产发生0.50亿 元损失,ABS产品依然可能获得足额本金兑付。 当基础资产利率较低,甚至出现负的超额利差,需要以超额抵押 弥补影响,如公积金贷款;或者资产质量较差时,如不良资产,ABS 产品通常会采用超额抵押方式进行增信。以沪公积金2015年第一期 1号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为例,其基础资产加权平均贷款利 率仅为3.81%, 处于较低水平 (作为对比, 同一天发行的民生银行CLO 企富2015年第四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基础资产加权平均贷款利 率为6.26%),设置了超额抵押进行增信: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 20.83亿元,产

28、品发行规模19.40亿元,超额抵押比率(超额抵押比 率=贷款未偿付本息总额/证券发行金额*100%)为107.37%。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因此, 对于除不良资产外的其他基础资产而言, 虽然超额抵押能够对ABS产 品提供保护,但若超额抵押率过高(也可视为基础资产以过低的折扣 率被出售给SPV,即明显“贱卖”),则当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破 产时,基础资产的转让将可能被认定无效,基础资产仍将作为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资产参与清算,届时ABS投资者仅将作为

29、其一 般债务人参与求偿。 3.2.4超额现金流 超额现金流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超过ABS产品各项 税费和应付证券本息之和的部分, 主要应用在以未来收费收益权为基 础资产的ABS产品中。 一方面, 收费收益权ABS的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较大程度上依赖 历史数据,实际情况与预测数据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收 费收益权依托的业务运营、现金流归集完全依赖原始权益人,若发生 原始权益人业务运营下滑、或现金流归集过程出现未尽责、资金挪用 等现象,则现金流不能保证持续稳定,典型案例如“益通14一期”。 实际业务中,该类型增信效力并不强。 3.2.5现金储备账户 现金储备账户(或称为保证金账户)类

30、似于准备金机制,当ABS 产品支付各项税费及证券利息出现困难时, 通过动用账户内的储备现 金,能够为ABS产品提供一定的偿付支持。 储备现金一般有两个来源。当信托或专项计划设立时,通常由发 起机构/原始权益人提供。在ABS产品存续期内,若因提供流动性支 持而动用了储备现金,后期则会通过现金流分配进行补充。 以德宝天元2016年第一期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化信托 (以下简称“德宝天元16一期”)为例,根据其发行说明书的规定,发起机构于发行日当天, 向现金储备账户提供基础资产封包日未偿本 金余额的1%(约4000万元),作为必备现金储备金额。 在每个支付日,且未发生违约等“强制执行事件”(发行说明书 另有定义)时,于优先档和次级档证券付息后、优先档证券还本前, 德宝天元16一期会向现金储备账户支付现金,以使其余额达到必备 现金储备金额(即若因提供流动性支持而动用了现金储备账户,则随 后通过现金流分配将其补足,以维持其增信能力)。 当违约等“强制执行事件”发生后,德宝天元16一期不再向现 金储备账户支付现金, 且已存在的必备现金储备将作为可供分配金额 的一部分,用以支付各项税费及证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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