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投标法)2、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对于前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为了便于实践中操作,为此,国家计委三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此做出来细化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
3、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特别需要注意,商品住宅工程系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但在显示中,有许多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开工,甚至有的甚至已经建设完成
4、之后,发包人才办理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前期必经手续。补办招标及中标等相关手续后,承发包双方再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这两份合同是否有效?双方经过虚假招标、投标、中标后,尽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违反相关规定,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工程施工完毕,质量合格的,应当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另外对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理解不要过于宽泛,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定,否则就会导致诸如五星级写字楼、大型酒店、大型的购物中心等归结为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
5、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二、邀请招标的范围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作出一些例外性的规定。1、国有资
6、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条例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投标法)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
7、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
8、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某些工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
9、规定的其他情形。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
10、投标法实施条例)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无论是特许经营项目还是特许经营人都需要经过国家授权)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已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实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有: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管理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建设项目,除此之外的其他经营型建设项目由升级一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建工房地产专业律师 赵竣伟律师联系方式 1830034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