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将市农业局起草的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从 2018 年 4 月 4 日开始至 2018 年 4月 13 日结束。如有不同意见,请在 2018 年 4 月 13 日下班前,以电话、来访等方式向湖州市农业局反映。联系地址:湖州市农业局(湖州市金盖山路 66 号市民服务中心 3 号楼)联系人:田城,电话 2074313。附件: 1.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生猪养殖场限养量调增审查申请表3.生猪养殖场限
2、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4.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评分表湖州市农业局2018 年 4 月 4 日2附件 1: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 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提升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水平,推进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养殖场是指存栏 200 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养殖场限养量以存栏数为指标,小于 25 公斤的仔猪不计入限养数量。第三条 生猪养殖 场限养量核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核、集体讨论、结果公示、行文实施的工作程序。第四条 县区农业(林)局负责本辖区内
3、生猪养殖场限养量的管理工作,每两年按照湖州市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评分表及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考核与限养量审查,根据考核结果,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畜牧业发展区域布局规划,核定各养殖场的限养量,有效期为两年。第五条 乡镇 (街道) 农办(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生猪养殖,配合县区农业(林)局做好限养量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养殖场应当按照县区农业(林)局核定的限养量从事生猪养殖,月度最大存栏量不得超出限养量的 10%。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不得出售用于饲3养的生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4、畜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限养量动态 管理分调增、调减、维持不变三种情形。生猪养殖场应当在限养量调整审查前 2 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畜牧兽医局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三)养殖场平面图、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示意图;(四)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清单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五)农牧结合的养殖场,应提供农田土地承包(租用)协议或异地消纳协议复印件。(六)其它与限养量调整有关的说明材料。养殖场未按要求或者逾期提交材料的,取消对该养殖场限养量调增资格审查。第八条 县区畜牧兽医局应在收到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
5、成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当由 3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邀请环保、农业执法、乡镇街道等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参加;考核人员应采取独立评分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取平均分作为最终考核得分。第九条 县区畜牧兽医局在完成对辖区内各生猪养殖场现场审查后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审查结果及有关技术要求,在征求并听取养殖场所在地乡镇政府及环保部门意见后,向县区农业(林)局提出限养量调整意见。第十条 县区农业(林)局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召开局长办公4会议对畜牧兽医局提出的限养量调整意见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讨论决定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布,公示 7 天后无异议的发文实施并报市畜牧兽医局。第十一条 符合本地区
6、 产业发展政策、品种区域布局规划和限养量调增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可以随时向县区畜牧兽医局提出限养量调整申请,提交除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一)生猪养殖场限养量调增审查申请表;(二)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自查自评报告;(三)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书。第十二条 县区畜牧兽医局应当自收到养殖场限养量调增核定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限养量调增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湖州经济开发区生猪养殖场限养量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考核。第十四条 与限养量
7、动态管理有关的材料应按养殖场分别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五条 县区畜牧 兽医局、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各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执行情况的巡查,发现超过核定限养量 10%及以上从事生猪养殖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养殖场,取消其限养量后续调增资格审查和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申请资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查处。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5附件 2:生猪养殖场限养量调增审查申请表养殖场名称 业主姓名地址 联系电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现存栏量(头)拟申请限养量(头)养殖场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猪舍面积(平方米)污水处理模式 污水处理能力 (吨/天)
8、 储液池容积 (立方米)清粪工艺 粪便去向配套消纳地种类 面积(亩)其他事项说明:申请人(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盖章):年 月 日6附件 3: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生猪养殖场限养量须在确保养殖粪污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全部资源化利用前提下,按粪污配套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生态消纳面积、 栏舍面积、对周边环境影响等综合确定。(一)采用农牧结合方式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场区平均每头存栏猪占用猪舍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2、每头存栏猪配套不少于 0.5 亩农田耕地或 5 亩林地;3、雨污分离到位,采用干清粪工艺的,储液池(含氧化塘、田间储液池、应急池等
9、)容积按每头存栏猪不少于 0.3 立方米;采用水泡粪或水冲粪工艺的,储液池(含氧化塘、田间储液池、应急池等)容积按每头存栏猪不少于 0.8 立方米。(二)达标排放和纳管的,在排放水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每日污水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能力须达到平均每日污水产生量的 1.2 倍;其中猪舍面积及配套农田耕地或林地面积参照第(一)项。(三)养殖场采用内部循环模式、异位发酵床养殖模式及生产加工有机肥的,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处理能力合理确定限养量。其中全部采用异位发酵床模式的应配套可容纳 3-5d 粪污产生量的集污池,按每头存栏猪配套 0.3-0.6m3 的发酵基质,并安排一定的生态消纳
10、地或生态处理池,满足应急需要。7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现场审核表养殖场名称 业主姓名地址 联系电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现存栏量(头)拟申请限养量(头)养殖场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猪舍面积(平方米)污水处理模式 污水处理能力 (吨/天) 储液池容积 (立方米)清粪工艺 粪便去向配套消纳地种类 面积(亩)现场审核意见:1.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是 否2.粪污利用台帐是否真实、完善。 是 否3.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且正常运行。是 否4.近一年来是否有偷排、漏排行为。 是 否(以上事项为现场审核必备条件,如任一项不符合即取消调增限养量)经现场审核小组成员独立评分
11、,该场平均得分为 分,符合限养量调增/调减/ 不变要求(打 )。经综合评估,拟确定该生猪养殖场限养量 为 头。备注8审核人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9附件 4: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评分表单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符合 不符合 2.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符合 不符合 3.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 不符合 4.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符合 不符合 5.粪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考核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符合 不符合 6.养殖栏舍
12、面积符合规定要求且有改扩建空间。 符合 不符合 7.未超出原核定限养量从事生猪养殖。 符合 不符合 基本项(任一项不符合的,取消调增审查)8.两年内各类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二次(含二次) 。 符合 不符合 验收项目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满分得分扣分原因1.距离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 屠 宰 加 工 、交 易 场 所 500 米 以 上 , 得 1 分;1000 米以上,得 2 分。 22.场外显著位置有公示牌,场区有功能区分布示意牌、功能区标志牌、管理制度牌,少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 23.生活区与生产区有物理隔离,生产区内各功能区块之间划分明显,栏舍排列有序,密度适
13、中。 24.主要道路硬化,无坑洼积水,生产区净道与污道分开。 2一、选址与布局 (10 分)5.场内排污沟渠硬化、加盖,雨污分离彻底,设施完好无破损。 26.有独立的、不少于 100 平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齐全,环境整洁;有健全的公司(场)组织架构。 27.有相对独立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活用房,环境整洁。 28.具备节水、节料、省时、省工的设施设备,采用封闭式设施化养殖模式。 39.栏舍配备通风换气与温控等设备各得 1 分。 210.在线养殖污染防控设施设备完整,生产区、污水处理区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的设备完好无缺。 311.使用减臭设备或使用减臭技术,场区外 30 米无明显臭味;在育肥猪舍、
14、堆肥场地、粪污固液分离等关键节点未安装臭气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的,酌情扣分。512.设有专用兽医室,并配备药品、药械、疫苗储存设施;管理规范,摆放整齐。 213.设置满足养殖需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仓库;管理规范,堆放有序。 214.有自动加药系统;有自动喂料系统;有配套节水器具。 3二、设施与设备(30 分)15.存栏 3000 头以上规模猪场应当自行建设 -18以下的病死动物暂存冷库,其他养殖场应配置冷柜等暂存设施设备,冷库冷柜应当防水、防渗、防鼠、防盗,并易于清洗消毒。31016.场区入口处设有车辆消毒池,池内有消毒液;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消毒室,消毒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17.场区配备
15、电子地磅。 118.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等管理制度,上墙并良好执行。 219.有完整、规范、真实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并保存 2 年以上。220.有完整、规范、真实的粪污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和粪污去向记录并保存 2 年以上。 221.有完整、规范、真实的养殖档案,包括配种、产仔、哺育、保育与生长肥育记录,记录保存 2 年以上。 222.有防疫档案,包括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记录,记录保存 2 年以上。 223.有 1 名以上畜牧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224.有明确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执行,免疫率 100
16、%,免疫抗体合格率80%以上;2 年内未进行抗体检测或抗体合格率低于 70%的不得分。 225.猪年度死亡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低于全市平均 2 个百分点以上的得 2 分,在全市平均2 个百分点范围内的得 1 分,高于全市平均 2 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226.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生猪。 2三、动物防疫与养殖管理(20 分)27.进入生产区严格执行更衣、冲洗,执行良好,得 2 分。 228.采用机械干清粪工艺,得 2 分,采用人工干清粪或水泡粪工艺,得 1 分,采用水冲粪,不得分。 229.场内及附近无污水溢流、渗漏;场内及附近无粪便遗撒、露天堆积现象。 330.干粪收集
17、到位, 采用封闭式干粪堆积棚,具备防雨防渗防漏且无满溢现象。 331.沼气池、贮液池等做防渗处理;沼气池、贮液池、氧化塘等无满溢现象;曝气等工业化治污设施运行正常。 332.沼气池、氧化塘、贮液池等有防护(有加盖的视同防护)和警示标志。 333.“点对点、量对量 ”配套消纳土地,并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合同(主体小循环的对消纳协议不做要求) 。 334.消纳基地配套建设储液池、输送管网等设施设备,且能正常开启运行。其中,异地消纳的,配套沼液运输车等设施设备,养殖场运输记录详实可靠。435.采用发酵床治理的,应有充足、完善的配套设施,且能正常运行。 6四、粪污处理(30 分)36.粪便、污水
18、等处理正常运行,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 337.场内道路及路边、绿化带等可视范围内无长期堆放的杂物、废弃包装物等。 238.畜禽粪尿及时清理,栏舍外不见暴露的粪便、病死动物等。 239.场内绿化层次明显,绿植品种丰富,场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3五、环境美化(15 分 )40.牧场大门、围墙提倡粉刷美化,体现当地文化、牧场特色相关元素。 21141.建筑物采用统一风格或主题,色彩、外形等协调美观。 242.栏舍屋顶采用瓦片等坚固耐用材料,整洁美观。 243.科学设置休闲观光区,配套畜牧特色活动的休闲观光设施,并满足防疫要求。 244.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19、。 345.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到位。 246.有企业自主品牌,取得“三品一标 ”认证,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 2六、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10 分)47.严格执行饲料、兽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严格执行休药期。 348.取得环境评估报告。 849.设立有机肥加工厂,并取得浙江省农业厅核发的肥料登记证。 750.与有机肥生产企业长期签订粪污处理协议的。 451.进出养殖场生产区车辆设置自动喷雾防疫消毒设备的。 252.使用浙江省智慧畜牧云平台并及时上传动物防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据。 2七、加分项(35 分)53.按存栏每 5 头流转 1 亩土地的,得
20、15 分,面积不足的酌情计分; 154.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投诉且情况属实,每次扣 5 分。 /55.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粪污无组织流出场区外的,每发现一起扣 5 分。 /56.发现使用禁用物质用于生猪养殖的,每次扣 5 分 /57.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每次扣 3 分。 /58.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 5 分。 /59.发生疑似一类或确认二类动物疫病的,每次扣 3 分。 /60.发现不规范使用投入品,每起扣 0.5 分。 /八、其它扣分项61.不规范处理、存放病死猪的,发现一起扣 1 分。 /总分 150说明:基本项中任一项不符合的,取消其调增资格;各项 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时视质量差异酌情扣分,0.5 分起扣,单项内容最低分为 0 分;不涉及项目,视同满分;存栏 200 至 999头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 70%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 80%以上的列为调增场;1000 至 2999头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 75%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 85%以上的列为调增场;3000 头以上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 80%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 90%以上的列为调增场。12考核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