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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003389 上传时间:2019-01-29 格式:DOC 页数:70 大小:3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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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文号】计标19871447 号 【生效日期 】1988-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号)根据原国家建委()建发设字第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同时废止。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

2、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年月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建发设字第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个单位共同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

3、“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个大中城市的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

4、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年月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护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

5、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 、花炮厂(库) 、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者,不计入层数内。第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2.

6、0.1 耐火等级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构件名称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防火墙 4.00 4.00 4.00 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墙 3.00 2.50 2.50 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的隔墙 1.00 1.00 0.50 0.25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 房间隔墙 0.75 0.50 0.50 0.25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支承多层的柱 3.00 2.50 2.50 0.50 柱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支承单层的柱 2.

7、50 2.00 2.0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梁 2.00 1.50 1.00 0.5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楼板 1.50 1.00 0.50 0.25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1.50 0.5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疏散楼梯 1.50 1.00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 0.25 0.25 0.15 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

8、件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非燃烧体。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非燃烧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平方米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 ,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

9、火极限可降低于,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第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的困难时,可降低于。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层页,其层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第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条 建筑物的屋面层应采用非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非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火层。第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第

10、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分为五类。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闪点的液体爆炸下限的气体甲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闪点至的液体乙 爆炸下限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

11、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丙 闪点的液体可燃固体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丁、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注: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丁

12、、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 ,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生产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 类别 单层 多层 高层厂房的地 厂房 厂房 厂房下室和半 地下室甲 一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4000 3000 _ _二级 宜采用单层 3000 2000 _ _一级 不限 5000 4000 2000_乙 二级 6

13、4000 3000 500_一级 不限 不限 6000 3000500丙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2000500三级 2 3000 2000 _ _一、二级不限 不限 不限 40001000丁 三级 3 4000 2000 _ _四级 1 1000 _ _ _一、二级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1000戊 三级 3 5000 3000 _ _四级 1 1500 _ _ _注: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

14、表的规定增加,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甲、乙、丙类厂房将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第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第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

15、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第条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压配电装置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执行。第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

16、固定窗。第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非燃烧体墙和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等条的规定。第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第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非燃烧体墙和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第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条 一座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

17、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平方米) ,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第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表 厂房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高层厂房之间

18、及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时,其防火间距仍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

19、距可按本表减少。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平方米) 。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时,不应小于;超过时,不应小于。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第条 高

20、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第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第条 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

2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第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厂内次要道路(路边)注: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变压器总油量(t) 防火间距(m) 5-10 10-50 50建筑物、 堆场、储罐名称 一、二级

22、15 20 25民用建筑 三级 20 25 30耐 四级 25 30 35火 丙、丁、等 一、二级 12 15 20戊类厂房级 三级 15 20 25及库房 四级 20 25 30甲、乙类厂房 储量不超过的甲类、甲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 、 乙 储量不超过的甲类、项物类 品和储量超过的甲类、 库 、项物品 房 储量超过的甲类、项物品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 1-50 25甲、乙类液 51-200 30体储罐 总储量201-1000 40(立方1001-5000 50米) 5-250 25丙类液体 251-1000 30储罐 1001-5000 40 5001-25000 50 10 35

23、液化石油气 10-30 40储罐 31-200 50 201-1000 60总储量1001-2500 70(立方2501-5000 80米) 1000 25湿式可燃 1001-10000 30气体储罐 10001-50000 35 50000 40 湿式氧化 1000 25储罐 1001-50000 30 50000 35注: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 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发

24、电厂内的主要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第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名 称 防火间距()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靠地下油罐一面墙上无门窗的独立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不限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加油机 不限其他建筑(本规范另规定较大间距者除外)耐一、二级 火三级 等四级 级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道路(路边) 注: 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

25、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应超过立方米,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 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第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第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第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

26、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第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宜采用。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体积超过立方米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第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第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可通风良好。第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27、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第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第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

28、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第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第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第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甲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人;二、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人;三、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人;四、丁、戊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人。第条 厂

29、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人时可设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的规定。表 厂房安全疏散距离()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甲 一、二级30 25 _ _乙 一、二级75 50 30 _丙 一、二级80 60 40 30三级 60 40 _ _一、二级不限 不限 50 45丁 三级 60 50 _ _四级 50 _ _

30、 _一、二级不限 不限 75 60戊 三级 100 75 _ _四级 60 _ _ _第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表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宽度指标(百人) 注: 当使用人数少于人时,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小。 本条和以后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第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

31、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的且每层人数超过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条 高度超过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平方米,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平方米;二、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的通道通向室外;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墙隔开,如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四、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五、消防电梯应

32、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扭;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第四章 仓库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分为五类。表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 品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闪点的液体爆炸下限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甲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闪点至的液体爆炸下限的气体不属于甲

33、类的氧化剂乙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 闪点的液体可燃固体丁 难燃烧物品戊 非燃烧物品注: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的要求。表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储存物品耐火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类别 等级 最 多 库房的地下 允 单层库房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室半地下室 许 层 每座防火每座防火每座防火防火 数 库房墙间库房墙间库房墙间墙间3、4 项一级 1 180 60 _ _ _ _ _1.2.5.一二级1 750 250 _ _ _ _ _甲6.项 1、3、一二级3 2000500 900 300 4、项 三级 1 500250 _ _ 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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