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 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深 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 圳 市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中 心 2016 年 12 月 前 言 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 和 医疗 卫生 事 业 发展 需要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 卫生计生委 、深圳市医 管 中心 联合 组织 编制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 2016 年版) 。 原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于 2007 年颁布 。 颁 布 施行 以来,对深圳 市公立医院 的规划建设 和前期工作 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城市社会经济 的 快速发展和 医疗 服务需求 的不断 提高 ,对 我市 医
2、院建设标准 提出了新 的要求。为此, 深圳 市发展改革 委 会 同 深圳 市 卫生计生 委 、 深圳 市 医 管中心 ,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 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组成编制组,对 原 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 及其他 城 市 各类 样本 医院 进行 了 大量 深入 的调 查 研 究 ,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 卫生 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 部门对 医院 建设需求 的意见 和建议, 经深入研究、 充分论证、反复修订 和完善 , 完成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 2016 年版) 。 本 标准指引 共分 七 章,包括总则、 床位规模 、 建设内容 与建筑面积 、 规划布局与
3、 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信息化 系 统 、医 用 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 标准指引 由 深圳 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 市 卫生计生委 、 深圳 市 医管 中心 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 2016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床位规模 . 2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 建筑面积 . 2 第四章 规划布局 与建设用地 . 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 6 第六章 信息化系统 . 6 第七章 医用设备 . 7 附 件 条文说明 . 9 1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 的 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 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 、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以及医院 信息化系统 、医用 设备配置要求的 地方 指导 性 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指引 是编制、评审和审批本市医院 建设 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确定建设规模 、建 设内容 、 投资规模 , 以及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 标准指引 是政府投资 的 新建医院 项目 规划、设计 的 依据, 改、扩建医院及 非政府投资
5、建设的医院 项目 可 参照执行。 第五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除遵照本 标准指引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建设的标准、规范与相关政策。 第六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 以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网点布局、建设规模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实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合理确定服务半径,使患者就医方便可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的要求,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用地面积,使医院有良好的院区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 第八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前期策划、方案 设计到建设施工,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 切实改善患者、陪诊家属的就医、陪护条件 以及 医务人员 的工作条件。 2 第九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需求、考虑未来发展、理念适度超前的原则,切实做好医院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 以 及 医疗工艺设计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编制、论证 和 交通影响评价等各项前期 工作。 第十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 前和未来发展 需要,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 。在实施过程中 , 应 保持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使各类医院始终处于规模适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良
7、好状态。 第二章 床位规模 第十一 条 综合、中医、儿童、妇产等 各类 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 200 床、400 床、 600 床、 800 床、 1000 床、 1200 床、 1400 床、 1500 床及以上八档。 第十 二 条 口腔 科 、眼科、 耳鼻喉科 、 整形 外科 等医 院的建设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 十 三 条 各类医院的编制床位数,宜按其与日均门(急)诊量的比值(以下简称“诊床比”)确定 。各类医院的诊床比 宜符合表 1 的要求 , 也可按本院或同类医院 近 3 5 年日均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表 1 各类医院“诊床比”参照表(人次 /床) 医院类别 综合
8、医院 中医医院 儿童医院 妇产医院 传染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 诊床比 5 7 7 7 2 1.5 第三章 建设 内容与建筑面积 第十 四 条 各类医院项目的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七项基本设施用房,以及科研用房、教学用房、健康体检 用房、夜间值班宿舍、停车库和人防医疗工程用房等 。 第十 五 条 七项基本设施用房。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中医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药剂科 室和中药制剂 室 用房,精神病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工娱用房。 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 表 2 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 床均 建筑面积指标
9、 ( m2/床) 床位 规模 200 床 400 床 600 床 800 床 1000床 1200床 1400床 1500床 床均 指标 90 95 100 110 115 120 125 130 注: 床位规 模大于 1500 床时,大于部分的床均建筑面积使用 1500 床规模 指标。 第十 六 条 七项 基本 设施 各项 用房 所占 面积 比例 ,宜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七项基本设施 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 规模 部门 200 床 1500 床 急诊部 3% 门诊部 18% 住院部 38% 医技科室 24%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5% 注 : 各 项 用房占 七项
10、基本设施用房面积 比例,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 七 条 科研用 房。 600 床及以上规模 的 医院或 设有经过批准的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承担国家、省和本市等医学科研任务 的医院,应配套建设科研用房。 各类医院 科研用房 的 建筑面积,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 70%为基数,按每人 32 平方米 的标准建设。 可根据实际需要 , 按有关规定另行配建 适宜规模 的 动物实验用房 。 第 十 八 条 教学用房。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临床医学院和承担临床实习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教学用房。 各类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
11、学生人数4 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为基数,按每人 18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第 十九 条 健康体检用房。 600 床及以上规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健康体检用房。 各类医院的健康体检用房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健康体检用房面积指标( m2) 床位规模 600 床 -800 床 1000 床 -1200 床 1300床 -1400床 1500 床 建筑面积 1400 1600 1800 2000 注:床位规模大于 1500 床时, 健康体检用房面积 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 第 二十 条 夜间值班宿舍。 各类医院 可 配套 建设 医务 人员夜间值班宿舍。 医务 人员的夜 间值班宿
12、舍,应以每天急诊部 与住院部临床夜班 医务 人员的数量为基数,按每人建筑面积 12 平方米 的标准配建。 第 二十一 条 停车设施。 各类医院可 按相关标准配建 停车设施 。 各类医院应按每张病床 1 1.8 个停车位 的标准配建 停车库 ,并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建设 。 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可参考表 5 指标。 表 5 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参考指标( m2) 停车位 n(辆) n 100 100 n 300 300 n 500 n 500 建筑面积( m2/车位) 50 45 40 35 第二十 二 条 人防医疗工程 。 各类医院应按民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配建 人防医疗工程。 人 防医疗工程的建
13、筑面积 与建设等级, 应按 照 民防主管部门 的 批复 核 定, 并与 地下停车库 合并设置。 第二十 三 条 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 在医院建设项目的门诊部设施中,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用于感染性疾病患者的筛查诊断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确需在非传染病医院的院区内建设感染性疾病患者住院病房的项目,应经过专项审批并按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的相关要求执行。 5 第二十 四 条 风雨连廊。 各类医院 建设 项目 , 可适当设置风雨连廊。 风雨连廊 的 建筑面积 宜 结合实际需要及建筑方案 确定。 第四章 规划布局 与建设用地 第 二十 五 条 各类医院
14、的 选址与 规划布局 ,应符合 以下 要求: 一、 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二、 交通便利,院区四周至少有两条城市道路可供医院出入 ,尽量临近 公共交通站点 。 三、 环境安静,不邻近学校、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四、 地形规整, 适宜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布局 。 五、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地区。 六 、 远离污染源(污水、污物、噪声、高压走廊等)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满足医院功能需求,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 二十 六 条 各类医院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根据深圳的气候特点,保证门诊、住院等主要建筑具有良好的朝向 、间距、 自然通风
15、与采光条件。 二、按照医院自身的专业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安排医疗流程,有效组织人流、物流、信息流。 第二十 七 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在保障医院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适宜的基础上,按照集约利用的原则确定。 第 二十 八 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医院 主要功能用房 的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 绿化用地 , 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以及 各类车辆的停放场地 等 。 第 二十九 条 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 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配置, 综合医院床均用地面积为 80 117 平方米 /床。 各类医院 的 用地规模, 需满足医院医疗、科研、教学 与预
16、防 等 四 项功能 的 需6 要,并符合绿色医院的建设要求。 第 三十 条 新建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宜高于 1.8, 绿地率不宜低于30%。 改、扩建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宜高于 2.5, 绿地率不宜低于 2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 一 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从规划设计到建筑施工,从建筑材料到设备安装,从主体建筑到配套设施,从室内外环境设施到标识系统,应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为 医院 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及可持续发展 奠定良好基础 。 第 三十 二 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宜以多层 为主。 建设用地紧张、床位规模 超 大、需要建设高层建筑的医院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17、合理 设置 高层 建筑之间的交通联系设施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逃生疏散设施与场地, 充分保证 患者、医务人员等各类人群 的 安全 。 第 三十 三 条 各类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应选择节能、环保 的建筑材料与设备 。 第 三十 四 条 各类医院 项目 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考虑标识系统、通讯基站、楼宇清洗 、 医院标志(牌) 及 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安装位置与必要的设备 。 第 三十 五 条 各类医院 项目 应建设消防 与安防监控, 以及 支持保障设施运行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 第 三十 六 条 各类医院的建设,应重视解决竖向交通,按 高峰时段 的人流、物流需求,合理配置各类电梯和物流传输系统
18、,并采用既提高使用效率又相对节能的技术措施 。 第 三十 七 条 各类医院 的建设,在 院 内人群聚集与等候时间较长的区域,应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以保 障 相对安静的诊疗环境。 第六章 信息化系统 第 三十 八 条 各类医院信息 化 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医院体系结构、管理模式和运作程序,满足 医院一定时期内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7 等的需求。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 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满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 第 三十九 条 各类 医院信息 化 系统的建设,应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型医院的具体要求,充分作好需求分析,制定总体技术方案, 一次或 分期实
19、施 。应达到“容量可扩 充、用户可识别、业务可区分、质量可控制、系统可管理”的目标,并满足今后 3 5 年发展 需要。 第 四十 条 各类医院的 信息化系统 ,应实现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与处理等的自动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形成功能齐全 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结构完整的临床信息系统,具备开展远程医疗 及院际间互联互通 的能力。 第四十 一 条 各类医院在院本部建设信息系统机房、合理配置相应软硬件设备的同时,应按相关标准异地建设适宜规模的灾备机房。 第四十 二 条 各类医院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的要求。 第四十 三 条 医院的 信息 系
20、统 , 一般由临床诊疗、经济管理、综合管理与统计分析 、外部接口等 部分 构成 ,以 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 四 条 医院 信息 化 系统 的运行,应做到安全、稳定、可靠,保证“不间断 ”安全运行,并有冗余备份。 第七章 医用设备 第 四十 五 条 各类医院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 2015-2020)(国办发 2015 14 号) 要求,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按照医院的床位规模、功能定位、学科设置、技术水平、人力资源和实际诊疗量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合理配置。 第 四十 六 条 各类医院基本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深圳市有关医院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
21、规定执行。 第 四十 七 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 2004 474 号)和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卫8 规财发 2013 13 号)的要求,根据本市各类医院实际需要申请配置。 9 附件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条文说明 1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1 第二章 床位规模 . 11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 建筑面积 . 12 第四章 规划布局 与建设用地 . 1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 15 第六章 信息化系统 . 16 第七章 医用设备 . 16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指引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
22、指引的定位。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指引的作用。 第四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指 引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各类医院建设所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近年来,深圳城市和谐发展,经济转型提升,并提出了“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的发展理念。本市各类医院的建设, 应 符合这一发展理念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根据 深圳市 城市总体规划 、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 等规划要求 ,选择能够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方便患者就医、有可持续发展空间的建设场地。既要考虑减少周边环境对医院的影响,也要考虑医院可能给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做好双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证医院良好的院区环境 并与周
23、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医院各类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改善病人的就诊与住院条件、员工的工作条件、陪诊家属的陪护条件 , 使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始终,得到真正落实。 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对医院建设 项目 前期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本条明确了 对 医院 建设 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 床位规模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 综合、中医、儿童、妇产等各类医院的 床位规模。 第十 二 条 本条提出 口腔 科 、 眼科 、 耳鼻喉科、 整形 外科 等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 三 条 本条通过对近年来全市不同类别样本医院现状情况的调查
24、分析,提出“诊床比”参考指标。在具体使用中,也可按 本院 或同类医院近 3 5 年的统计数据确定。 12 医院的 床位规模,应根据合理服务半径以内的人口规模与结构、疾病谱、居民就诊与住院 需求 、 标准病床工作日、住院天数以及医院技术水平、人力资源、运营管理能力等相关指标与资源要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 建筑面积 第十 四 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建设项目一般包含的建设内容。 第十 五 条 根据国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10-2008),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 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 和 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设施为各类医院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具体见表 6)。本条同时也考虑了中医
25、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的特殊性要求。 本条规定了各类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大型医用设备的用房面积已包含在七项基本设施中,不再另行增加。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的面积比例。 第十七条 考虑到目前各类医院向承担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四大功能发展,本条将科研用房纳入医院建 设内容,并明确了建设条件。 本条参照国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10-2008)中“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70%为基数,按每人 32 平方米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的指标和要求 , 确定本市医
26、院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床位与工作人员的比例按 1:1.70 计算;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另增 12 15%人员编制。 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总数 可 根据医院工作人员中 80%为卫生技术人员、其中 20%为副高及以上的比例 进行 测算。 本条还提出医院项目在建设医学科研用房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适度规模的动物实验用房 。动物实验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14925-2010)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本条将临床教学用房纳入医院建设内容,并明确了建设条件。 13 本条在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92 245 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
27、出可保障医院临床教学用房需求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 十九 条 本条将健康体检用房纳入医院建设内容,并根据医院规模的不同,提出了四档健康体检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 第 二十 条 本条将 医务 人员的夜间值班宿舍纳入医院的建设内容。目的是保护 医务 人员的身心健康 ,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第二十 一 条 本条将机动车停车设施纳入医院建设内容。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逐年增多,各 类 医院的“停车难”问题日渐严重,停车设施的建设 问题 亟待解决。 本条明确了 应充分利用 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 库;并 规定了病床规模与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比例 ,以及 车位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本条将人防医疗工程纳入医
28、院建设内容 。 人防医疗工程是由民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设规划,综合考虑而确定的配建内容 , 具体建筑面积以民防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将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纳入综合医院门 诊设施的建设内容。确需建设感染性疾病住院病房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按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要求的标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可将风雨连廊纳入医院建设内容。 14 表 6 七项基本设施功能用房分类 类别 功能房间 急诊部 分诊台 各科诊室 抢救室 处置室 治疗室 石膏室 清创室 注射室 输液室 手术室 留观室 护士站 候诊厅 挂号室 收费室 药房 化验室
29、心电图室 B超室 放射室 会诊室 医护 办公室 休息室 更衣室 各类 值班室 库房 水房 污物间 洗手间 门 诊 部 普通门诊 分诊台 各科诊室 检查室 各类 治疗室 注射室 输液室 护士站 候诊厅 门诊 化验室 抽血室 门诊 办公室 挂号室 收费室 库房 水房 污物间 洗手间 宣教室 会诊室 示教室 感染门诊 感染性疾病门诊 诊室 挂号 收费 化验 放射 药房 库房 污物间 洗手间 输液室 留观室 住院部 各类病房 护士站 各类 治疗室 处置室 医生 办公室 护士 办公室 医护 值班室 更衣室 库房 配餐室 水房 污物间 洗手间 示教室 谈话间 产房 各类 监护病房 探视厅 住院处 医技 科
30、室 药剂科 配液中心 检验科 输血科 放射科 功能 检查科 病理科 B超室 手术室 麻醉科 内窥镜室 介入室 放疗科 核医学科 高压氧科 消毒 供应科 营养科 (营养食堂) 医学 工程科 库房 医护 办公室 休息室 值班室 保障 系统 锅炉房 (热力站) 制冷机房 变配电室 高压 水泵房 消防 水泵房 污水泵 房 电梯机房 信息机 房 通讯机房 安保 监控室 消防 控制室 医用气体 供应站 污水 处理站 医疗废物 处 置站 生活垃圾 转运站 太平间 总务库房 器械库房 废品库房 安保用房 保洁用房 维修用 房 后勤员工 值班用房 洗衣房 行政 管理 各级职员 办公室 各类 会议室 接待室 人事
31、 档案室 文书 档案室 统计室 图书馆 行政 值班室 院内 生活 职工食堂 集中 更衣室 集中浴室 职工超市 注:医院类别、功能、设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本表相应有变化调整。 15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 建设用地 第 二十 五 条 本 条 明确 了医院 选址与 规划布局应遵循的 基本 条件 。 第二十 六 条 本条 明确 了 对医 院建设项目平面布置的要求,目的是创造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和 医务 人员工作环境。 第二十 七 条 本条明确了各类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配置原则。在医院建设项目中,应切实做到“满足功能、高效利用、节约用地”。 第 二十 八 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建设用地的 功能 范围。 第 二十九
32、 条 本条明确 了 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 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 指标 配置。 第 三十 条 本条 明确 了 新建医院项目与改扩建医院项目适宜 的容积率与绿地率指标。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 一 条 本条 强调 了安全在医院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应将安全意识、安全技术、 安全材料、安全管理等落实到医院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将安全第一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十 二 条 医院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在特定时间段内会出现人流、物流的瞬间高峰,应 能够 快速通过和有效疏散,保证医院的运行安全。医 院建筑宜以使用效率 较高 的多层为主, 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 需要 建设高层建筑的医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充
33、分保障 各类 安全问题。 第三十 三 条 本条明确了 在 医院建设项目中,对建筑 材料 和 设备 的要求。 第三十 四 条 本条明确了 在 医院建设过程中,应 注意的一些具体 设施 要求。 第三十 五 条 本条明确了在医院建设项目中, 对 消防监控 、安防监控与医院智能化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 六 条 本条明确了在医院建设项目中, 对 竖向交通方面的要求。 第 三十 七 条 本条提出 了 在医院建设 项目中 ,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噪16 声,为患者、陪诊家属和 医务 人员提供安静的就诊与工作环境。 第六章 信息化系统 第 三十 八 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功能定位和总体要求。 第 三十九 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明确了 医院 信息化系统的 主要 作用。 第四十 一 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系统的配置要求。 第四十 二 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 要求。 第四十 三 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 系统的 主要 构成。 第四十 四 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 化 系统运行的要求。 第七章 医用设备 第四十 五 条 本条明确了各类医院医用设备配置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 六 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医院基本医用设备的配置 原则。 第 四十 七 条 本条明确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