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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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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 利 费 用 标 准8 月 1 日 起 停 征 专 利 登 记 费 ! 专 利 费 用 标 准 一 表 搞 定专 利 收 费 -国 内 部 分( 一 ) 申 请 费1.发 明 专 利 9002.实 用 新 型 专 利 5003.外 观 设 计 专 利 500( 二 ) 申 请 附 加 费1.权 利 要 求 附 加 费 从 第 11 项 起 每 项 加 收 1502.说 明 书 附 加 费 从 第 31 页 起 每 页 加 收 50从 第 301 页 起 每 页 加 收 100( 三 ) 公 告 、 公 布 印 刷 费 50( 四 ) 优 先 权 要 求 费 ( 每 项 ) 80( 五 ) 发

2、 明 专 利 申 请 实 质 审 查 费 2500( 六 ) 复 审 费1.发 明 专 利 10002.实 用 新 型 专 利 3003.外 观 设 计 专 利 3000( 七 ) 专 利 登 记 费1.发 明 专 利 2002.实 用 新 型 专 利 1503.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50( 八 ) 年 费1.发 明 专 利1-3 年 ( 每 年 ) 9004-6 年 ( 每 年 ) 12007-9 年 ( 每 年 ) 200010-12 年 ( 每 年 ) 400013-15 年 ( 每 年 ) 600016-20 年 ( 每 年 ) 80002.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外 观 设

3、计 专 利1-3 年 ( 每 年 ) 6004-5 年 ( 每 年 ) 9006-8 年 ( 每 年 ) 12009-10 年 ( 每 年 ) 2000( 九 ) 年 费 滞 纳 金每 超 过 规 定 的 缴 费 时 间 1 个 月 , 加 收 当 年 全 额 年 费 的 5%( 十 ) 恢 复 权 利 请 求 费 1000( 十 一 ) 延 长 期 限 请 求 费1.第 一 次 延 长 期 限 请 求 费 ( 每 月 ) 3002.再 次 延 长 期 限 请 求 费 ( 每 月 ) 2000( 十 二 )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费1.发 明 人 、 申 请 人 、 专 利 权 人 的 变

4、更 2002.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代 理 人 委 托 关 系 的 变 更 50( 十 三 )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请 求 费1.实 用 新 型 专 利 24002.外 观 设 计 专 利 2400( 十 四 )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费1.发 明 专 利 权 30002.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15003.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1500( 十 五 ) 专 利 文 件 副 本 证 明 费 ( 每 份 ) 30注 : 对 经 济 困 难 的 专 利 申 请 人 或 专 利 权 人 的 专 利 收 费 减 缴 按 照 专 利 收 费减 缴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专 利 收 费 -PCT 申 请 收 费( 一 ) PCT 申 请 国 际 阶 段 部 分1.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代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国 际 局 收 取 的 费 用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代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国 际 局 收 取 的 费 用 ( 国 际 申 请 费 、 手 续费 ) , 其 收 费 标 准 和 减 缴 规 定 参 照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 实 际收 费 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确 定 的 国 际 申 请 日 所 在 月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汇 率计 算 。2.国 家 知 识 产

6、 权 局 收 取 的 费 用(1)传 送 费 500(2)检 索 费 2100附 加 检 索 费 2100(3)优 先 权 文 件 费 150(4)初 步 审 查 费 1500初 步 审 查 附 加 费 1500(5)单 一 性 异 议 费 200(6)副 本 复 制 费 ( 每 页 ) 2(7)后 提 交 费 200(8)恢 复 权 利 请 求 费 1000(9)滞 纳 金 按 应 交 费 用 的 50%计 收 , 最 低 不 少 于 传 送 费 , 最 高 不 超 过 专利 合 作 条 约 实 施 细 则 中 国 际 申 请 费 的 50%。( 二 ) PCT 申 请 进 入 中 国 国

7、家 阶 段 部 分1.宽 限 费 10002.译 文 改 正 费初 审 阶 段 300实 审 阶 段 12003.单 一 性 恢 复 费 9004.优 先 权 恢 复 费 1000注 :由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为 受 理 局 受 理 的 PCT 申 请 在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时免 缴 申 请 费 及 申 请 附 加 费 ; 提 出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时 , 减 缴 50%的 实 质 审 查 费。由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或 专 利 性 国 际 初 步 报 告 的 PCT 申 请 , 在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并 提

8、 出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时 , 免 缴 实 质 审 查 费 。 由 欧 洲 专 利 局 、 日 本 特 许 厅 、 瑞 典 专 利 局 三 个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作 出 国 际 检 索 报告 的 PCT 申 请 , 在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并 提 出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时 , 减 缴 20%的实 质 审 查 费 。PCT 申 请 进 入 中 国 国 家 阶 段 的 其 他 收 费 标 准 依 照 国 内 部 分 执 行 。专 利 收 费 -依 据 约 定 收 费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在 为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专 利 申 请 提 供 检 索 和 审 查

9、服 务 时 , 收取 的 专 利 收 费 标 准 按 双 方 约 定 执 行 。收 费 依 据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重 新 核 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事业 性 收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7 270 号 )二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费 标 准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一 )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费 ( 每 件 ) 1000( 二 )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复 审 请 求 费 ( 每 件 ) 1000( 三 ) 著 录 事 项 变 更 手 续 费 (

10、每 件 每 次 ) 50( 四 ) 延 长 期 限 请 求 费 ( 每 件 每 次 ) 150( 五 ) 恢 复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权 利 请 求 费 ( 每 件 ) 500( 六 ) 非 自 愿 许 可 使 用 布 图 设 计 请 求 费 ( 每 件 ) 150( 七 ) 非 自 愿 许 可 使 用 布 图 设 计 支 付 报 酬 裁 决 费 (每 件 )150收 费 依 据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降 低 电 信 网 码 号 资 源 占 用 费 等 部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7 1186 号 )三 、

11、专 利 代 理 人 考 试 考 务 费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一 ) 专 利 法 律 知 识 科 目 ( 每 人 ) 13( 二 ) 相 关 法 律 知 识 科 目 ( 每 人 ) 13收 费 依 据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重 新 核 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事 业 性 收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7 270 号 )专 利 费 用 的 减 缴申 请 人 或 者 专 利 权 人 缴 纳 专 利 费 用 确 有 困 难 的 , 可 以 请 求 减 缴 。 可 以 减 缴 的 费 用 包

12、 括 四 种 : 申 请 费 ( 其 中 公 布 印刷 费 、 申 请 附 加 费 不 予 减 缴 )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审 查 费 、 复 审 费 、 自 授 予 专 利 权 当 年 起 六 年 的 年 费 。授 权 前 已 获 准 专 利 费 用 减 缴 的 , 自 授 权 当 年 起 连 续 六 个 年 度 可 按 已 批 准 的 减 缴 比 例 缴 纳 年 费 。 例 如 , 一 件 已 获 准减 缴 专 利 费 用 的 专 利 申 请 的 授 权 当 年 为 第 三 年 度 ( 即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通 知 书 中 所 指 明 的 年 度 ) , 则 专 利 权 人

13、按 批 准的 减 缴 比 例 可 以 减 缴 第 三 年 度 、 第 四 年 度 、 第 五 年 度 、 第 六 年 度 、 第 七 年 度 、 第 八 年 度 的 年 费 , 第 九 年 度 起 应 按全 额 缴 纳 年 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 含 ) 起 , 所 有 专 利 费 用 减 缴 业 务 均 须 提 前 在 专 利 费 减 备 案 系 统 中 办 理 备 案 。申 请 人 在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时 请 求 费 减 的 , 只 需 在 专 利 申 请 请 求 书 中 勾 选 “请 求 费 减 且 已 完 成 费 减 资 格 备 案 ”,并 填 写 专 利 费 减 备 案 证 件 号 ; 申 请 人 或 专 利 权 人 在 申 请 日 后 请 求 费 减 的 , 则 需 提 交 费 用 减 缴 请 求 书 ( 申 请日 后 提 交 适 用 ) , 并 填 写 专 利 费 减 备 案 证 件 号 。 申 请 人 或 专 利 权 人 只 能 就 尚 未 到 期 的 费 用 请 求 减 缴 , 并 且 应 当在 有 关 费 用 缴 纳 期 限 届 满 日 的 二 个 半 月 之 前 提 出 费 用 减 缴 请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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