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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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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做好城乡规划法实施准备,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长 城市规划杂志执行主编 石 楠 2007年12月13日哈尔滨,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的继续和深化,是国民经济计划在空间上的落实。 市场经济初期

2、:城市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国家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国发19923号) 新世纪: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宝,2001.7 ) 现阶段: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乡规划的法律内涵,从立法的角度讲,城乡规划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力的干预和制约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前提条件 私权保护、私权平等是作为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重

3、要的约束条件 必须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中公权使用的约束机制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城市规划的修订中应当建立个人意志的有效约束机制 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应当是公开、公平的 规划的许可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区域间的利益均衡机制,城乡规划法必须解决四大问题,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 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立法价值取向的核心在于关注民生,从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 强调对于基本民生投入的重视。 国家本位向民

4、众本位的转化。 由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维护转向制约行政权力 强化公众参与 强化部门参与 强化了监督机制。 落实法律责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法制的核心在于制约公权力,规划法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新老法律条款比较,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

5、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强调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强调城乡规划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强调遵守城乡规划是全社会的义务,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

6、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的责任:,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

7、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规、乡和村庄规划,政府作为规划审批的行为主体,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二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组织实施

8、城乡规划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严格政府的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在规划编制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责任,政府及其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对于

9、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惩处措施。,强调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城乡统一的法律体系,不是简单的归并: 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提高了对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 把条例上升为

10、法律,提升它的约束力,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行为。 城乡统筹的概念:打破城乡分割,看起来是要将政府的规划管理权延伸到乡村,但其本质上是要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应得的利益。,强调把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

11、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构成,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载体,价值观:关注弱势群体,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公众意愿对于政策制定的重要性,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

12、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城乡规划的综合性:经济、社会,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

13、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反对脱离实际,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规划的综合性:文化,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4、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城乡规划的综合性,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

15、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政府规划之间的总体关系,政府规划内容上的交叉与协调,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绩效评价,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

16、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政策资源,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

17、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政策依据,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

18、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政策依据,政策目标,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政策依据,政策目标,政策方案,

19、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政策依据,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制定,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三十四条

20、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政策依据,政策目标,政策周期,政策方案,政策制定,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前期研究,提出修编工作报告,审批机关同意,编制纲要,纲要审查,编制规划成果,审查和批准,公众意见,政府部门、专家审查意见,政策目标与方案,确定公共政策问题,绩效与可行性分析,政策合法化,公布,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 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 明确了

21、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听证会、举报等,时间要求 强调了按公众意愿进行规划的要求 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规划公开的原则,包括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作为基本人权的知情权,包括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

22、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众表达意愿的途径,包括主动表达与被动表达两大类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违反公开原则

23、面临惩处,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

24、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建立并完善规划监督机制,极大地加强了旨在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试图有效地制约无限膨胀的公权力。 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跟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 在法律条款中包含了人大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总原则: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上级监督:

25、全面监督,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全方位的监督,被监督方的义务,上级机关的责令与建议权,上级机关“越俎代庖”,人大监督:重点监督规划实

26、施与修改,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社会监督:重点监督违反规划的行为,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

27、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通过严格的程序制约行政权力,与原有规划法相比,新法律注重了程序问题,包括规划编制程序、规划审批程序、规划修改程序、规划许可程序、规划处罚程序等。 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削减了行政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制度保证。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国务院,公示程序,公众意见,规划方案,规划方案,人大意见,专家和部门审查,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人大

28、意见采纳情况,专家意见采纳情况,批复,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S14-S16,S26,S27,公布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实施情况总结,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专题报告,同意规划修编,不得修编规划,进入规划编制程序,上位规划要求 行政区划调整 重大建设工程 经评估确需修改 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涉及,不具备,不涉及,具备,S47,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与此类似,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控规编制的一般程序

29、,规划主管部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规,公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民政府备案,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布规划,镇的控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S19、20,控规修改的一般程序,组织论证必要性,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修改规划方案,修改总体规划,进入总规修改程序,同意修改,进入审批程序,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S48,“一书两证”的一般程序,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划拨方式,出让方式,申请选址意见书,控制性详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办理用地手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条件

30、,项目批准、核准、备案,S36-38,S40,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需备案的项目,土地招、拍、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乡、村庄建设,向乡、镇政府申请,市、县规划部门审核,宅基地内建农宅,省自定管理办法,占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S41,规划条件的变更的一般程序,S43,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变更,新规划条件,土地部门,公示,拒绝,同意,备案,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1、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作为社会运动的城乡规划,企业: 参与者 实施者 资金优势 利润追求,政府: 组织者 政策资源 催化作用 政绩冲动,专家: 参与者 技术理性 技术至上的理想 能力不足,民众: 主人 参与者 多元价值观 利己主义的倾向 缺乏必要的知识,城乡规划,任何一方都无力承担城市规划的全部责任,建立合作机制是当务之急,政府领导可能面临“依法处分” (S58,S59),行政不作为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2、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程序编制规划 规划部门违规委托编制规划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划部门领导可能面临“依法处分”,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有以下问题(S60): 行政不作为 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规划许可 发现违法建设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程序违法 未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违法许可:超越职

33、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相关部门领导可能面临“依法处分”(S61),相关部门有以下问题(程序违法):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管理) 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土地管理、规划部门)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规划编制单位可能面对处分(S62),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 无资质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取得资质后实际条件不再具备 有资质但超越等级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法律采用了“必须”而不是一般采用的“应当”(S24) 处分

34、: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行政赔偿的原则:依法赔偿,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赔偿的原则:依法补偿,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

35、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适用刑法渎职罪,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1、关于规划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市

37、规划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规划区内涵的几点变化,从行政单位(市区、近郊区)转向空间实体(建成区):镇由城市转为单列;村庄 从“因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转向“因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由主观希望控制转向客观上必须控制的范围 提出了划定规划区范围的依据: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38、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进一步落实“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原则,关于规划区的其他讨论,划定规划区有助于区别于其他政府规划的地域覆盖范围 现有法律体系,如房地产法等 并非所有的规划都要划定规划区,城镇体系规划不划定规划区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一书两证”的不同适用范围,规划区与行政辖区,法律缺省:规划区行政辖区 法律没有强调“行政辖区内” 城市规划法: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

39、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规划区的最终批准权在上级政府,不在本级政府或人大常委会 规划区的重叠问题 联合规划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相应的管辖范围,规划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国土,城镇体系规划 乡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法律管辖,行政权力,查处违法建设,临时建设许可,2、关于违法建设与强制执行的问题,无建设工程许可证,不按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整改,罚工程造价的5-10%,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可并罚工程造价的10%,S64,65,乡、村庄适用同样原则

40、,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授权,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在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同时,赋予行政当局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权力 直接强制执行:查封 间接强制执行:拆除,3、关于“一书两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建筑许可证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划行政许可。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

41、内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参与项目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法律未规定选址意见书仅

42、适用于规划区内,即也适用于规划区外。但是: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规划区与建设用地范围的概念,规划区 vs 建设用地,规划区,建设用地,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国土,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不属于城乡居民点的部分;超出规划区范围的部分建设用地:区域性基础设施(高速公路、铁路等) 2、未制定乡、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三个范围概念图,城乡规划法有关的三个空间范围概念图,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行政许可的范围,城乡规划

43、主管部门管辖的责任范围。,规划区:城乡规划覆盖的实体范围,城乡规划主导的范围,规划主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范围,城乡人居环境:城乡规划参与管理的范围,A,B,C,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4、关于“控规全覆盖”,法律条文隐含着控规必须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段 第

44、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许可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用地许可,关于“控规全覆盖”,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 第四十三条 变更(规划条件)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

45、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许可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法律并没有明确不涉及规划许可时,是否规划区内所有的地域范围都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理论上讲,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到规划许可的地段应该有控规覆盖。,5、关于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政府法定规划有80多种,相当大的部分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完整透明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建立的今天,规划走向整合是发展趋势。 规划的地位取决于授权法律的地位以及其管辖的范围及发展阶段。 规划协调的重要性 内容的协调 地域空间的协调 行政程序的协调,利益协调: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

46、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法: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47、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遵守相关法规的重要性,第四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6、关于人大的角色,最终决定还是程序性规定?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

48、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程序性设定,进一步明确政府事权和责任,明确人大的监督地位,完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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