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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4992553 上传时间:2019-01-2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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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商法案例 第一章 导论 1、日本甲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分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乙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中国买方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日方则坚持中方须给付货款,双方遂发生争议。日方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产品有缺陷致使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1.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2.产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为侵权所在地(中国)的法律 2、香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乙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

2、的合同,规定由乙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乙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乙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甲变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应确立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赔付 100 英镑。被告在广告中还声称已将 1000 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

3、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 100 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1)要约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要有成立合同的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 (2)构成要约. (3)成立,被告的行为明确具体,可以认定是要约,原告履行了就成立合同 ,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 2、被告在 6 月 10 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 800 英镑将房屋售给了原告,要约有效期至 6 月 12 日上午 9 时止。6 月 11 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 John。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被

4、告已将房屋售给他人,便在 6 月 12 日上午 9 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合同成立. (2)被告履行不能,违约,要赔偿原告损失. (3)我国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合同法差不多就是学的公约 . 3、A 于 8 月 9 日以航空信发要约给 B,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于 8 月 16 日前答复才有效。但 A 又于 8 月 10 日以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 8 月 11日上午送达 B 处。下午 B 才收到

5、 A 空邮给其的要约。因 B 感到 A 的要约价格对其十分有利,故立即用电报发出通知。后 A、B 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纷。撤回是要约送达对方前或同时撤回通知抵达对方方可生效。 撤销是必须在对方承诺前撤销,当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在有效期限内不可撤销。 因此本案例中,A 已赶在 B收到要约前将撤回通知送达 B 处,因此,B 在下午收到的要约无效。因此本案例中合同不成立。4、德国马克公司在 2 月 17 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函电给香港加里森公司, “供应 10 台拖拉机,100 匹马力,每台 CIF 香港 3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 月 25 日前答复

6、有效,请电复。 ”德国马克公司在函电中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德国马克公司又于 2 月 17 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 2 月 18 日上午送达到香港加里森公司处。香港加里森公司于 2 月 19 日才收到德国马克公司的航空信,由于香港加里森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结论:要约中明确规定是不可撤销的但由于撤销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所以可以撤销,合同不成立。 5、英国一家建筑公司要投标建造一个工厂,如果中标便需要购买一个机器,于是英国公司给美国一家公司发去一份函电说:如果我公司中标将于 10 月 15 日前购买你公司某种机器一台。美国公司接到函电后发

7、来要约。但由于此种机器价格上涨,于是九月底美国公司又发出一项撤销通知,而英国公司于 10 月 1 日得知已中标继而承诺。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要约不可撤销,合同成立。 6、大连某出口公司于 5 月 21 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 5 月 26 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约 5 月 24 日到达日本公司。5 月 23 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 5 月 21 日发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 5 月 21 日发出的要

8、约?首先,5 月 23 日这天,大连公司可以取消自己于 5 月 21 日发出的那份要约,这属于要约的撤回。 合同公约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此相同。 7、香港 A 公司于 10 月 20 日来电向上海 B 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是未规定有效期。B 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于 22 日上午 11 时向电报局交发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 22 日下午 1 时到达香港 A 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 22 日上午 9 时 15 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

9、报,其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 月 20 日电发盘撤销。 ”A 商行的电报于 22 日上午 11 时 20 分送达 B 公司。 A 商行是否成功的撤销了 10 月 20 日的发盘,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香港甲商行未能撤销其发盘B乙公司的会点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成立本题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要约撤销的规定。依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本案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 22 日上午 11 时,要与人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 22 日上午 11 时 20 分,显然撤销要约的电报晚于受要约

10、人发出承诺的时间,该要约未能撤销。因此,A 选项香港甲商行未能撤销其发盘是正确的。B 选项乙公司的会点构成承诺也是正确的。因为要约为撤销,受要约人又承诺了,自承诺到达之日其合同即成立,可见,C 选项也正确。D 选项不正确,香港甲商行 10 月 20 日的来电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因为已列明了各项交易条件。 8、我 C 公司 2003 年 7 月 16 日收到法国 D 公司发盘:“马口铁 500 吨,每吨 545 美元,CFR 中国口岸,8 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20 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 17 日复电“若单价为 500 美元,CFR 中国仲裁。 ”法国 D 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

11、,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 19 日复电:“接受你方 16 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发出,请确认。 ”但是法商并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 合同不能成立,因为 D 公司 16 日发盘,经 C 公司 17 日的还盘已失效我方有失误,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我 C 公司不应接受 D 公司 16 日发盘,应接受 17 日发盘;二,在做出“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9、布罗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以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罗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

12、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把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罗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罗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问: (1)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行为也可作为承诺表示,则做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10、卖方 A 与买方 B 订有长期协议,其中规定:卖方 A 必须在收到买方 B 订单后 15 天内答复。如果卖方不在 15 天内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8 月 1 日卖方 A 收到买方 B 的订单,订购 1000 打服装。但直到 8 月 25 日卖方 A 才通知买方 B 他不能供应这 1000 打服装。B 随即提出反

13、对,以合同已成立,A 不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要求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缄默或不行为不等于接受,但公约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可以要求赔偿。 11、1 月 25 日,克莱因向考德威尔发出一个要约,以 5000 美元出售一块土地,要约规定考德威尔有 8 天用来承诺。考德威尔直到 2 月 2 日才接到信,并且在 2 月 8 日发出接受的电报。克莱因拒绝出售土地,其理由是要约中所说的 8 天期限已到,要约可以被处理,考德威尔向法院提出特别履行之诉。问:(1)要约从何时起生效?(2)法院会作何判决?(1)要约 2 月 2 日生效(2)要约在送达考德威尔即 2 月 2 日才生效,自此

14、 8 天期限还未过去,该要约仍然有效,所以合同成立。12、法国 A 公司给中国 B 公司发盘:“供应 50 台拖拉机,每台 CIF 北京 4000 美元,合同订立后 3 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 未再作任何答复。本案公司 B 还盘对公司 A 发盘的实质条件的拒绝,故构成新要约。A 公司的发盘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故是要约。 13、中国出口公司 A 向欧洲某公司 B 出售一批农产品,发出要约如下:报大米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马赛港 US$800,9 月 20 日前电复有效。受要约

15、人 B 于 9 月 12 日接到要约后于 9 月 17 日复电如下:我方接受大米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马赛港 US$800,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要约人 A 于 9 月 20 日复电如下:收到你方 9 月 17 日电,由于大米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接受电报之前,我方货物已另行出售。十分抱歉。后 B 公司提出索赔请求。问:(1)A 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效?(2)B 发出的承诺通知能否导致合同的成立?(3)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1、是要约。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16、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A 报价内容完全这两条规定。2、能,B 公司已对 A 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理由:A 公司提出的各项条件 B 全部接受,仅追加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不能视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合同成立时间为 A 收到 B 的电报时,题目中虽未明确是何时,但可肯定是在 9 月 17 日至 9 月 20 日之间,因此 A 的要约仍处于有效期。14、中国 A 公司向国外寻购某商品,不久接到某外商 B 公司 3 月 20 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 月 26 日。A 公司于 3 月 22 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 5 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

17、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A 公司随即于 3 月 25 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 3 月 20 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原发盘失效 B合同未成立 CA 公司的第二个去电是承诺 D合同成立 AB 该合同未达成。A 公司 8 月 22 日电实际上是对发盘的拒绝,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拒绝时,原要约失效,也就是原发盘失效。而 A 公司 8 月 25 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合同不能达成。15、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 3 月 10 日为止。该发盘是 3月 1 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 月 2 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

18、,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根据是什么?可以。该发盘可以撤回。其根据有: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即可; (2)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 ; (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要约”中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3 月 1 日特快专递传,3 月 2 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 3 月 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16、1999 年 10 月 1 日,中国上海某公司 A 向日本

19、三林株式会社 B 发出一份函电:现出售中国一级大米 1000 公吨,FOB 上海每公吨 2200 人民币,12 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 月 8 日,A 又邮寄一封撤回通知给 B。10 月 11 日,B 收到 A 于 10 月 1 日发出的函电,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10 月 15 日,B 又邮寄一份确认书,确认他于 10 月 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10 月 20 日,B 收到 A 邮寄的撤回通知。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成立。要约的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所以 B 公司的撤回通知是无效的。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 A.

20、普通商业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 8 月 5 日从乙地发出,8 月 9 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 月 10 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 月 11 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 月 5 日 B.8 月 9 日 C.8 月 10 日 D.8 月 11 日 3、我 A 公司向巴西 B 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 200 吨,每吨 250 美元CIF 广州,1994 年 4 月 20 日至 25 日装船。 ”巴西 B 公司回电称: “完全接受你方条

21、件,1994 年 5 月 1 日装船。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 ) 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无效要约 D、有效承诺 1、广告均是要约。 ( ) 2报价单、商品目录、价目表、订货单都是要约邀请。 ( ) 3缄默构成承诺的有效方式。( ) 4、一家营业地位于国内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位于法国的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争议,因此,此合同应适用公约 。原因在于公约是强制性的。 ( ) 5一家中资企业与一家外资企业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公约 。 ( ) 17、杭州 A 进出口公司向日本 B 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 20

22、06年 3 月底发运货物。双方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 ,卖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台州。 18、1985 年 8 月,吉林省新兴技术开发公司从日本远东贸易株式会社进口一套“菠萝豆”食品生产线,总价为 26.5 万美元,CIF 大连。合同规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 10万元,日方交货后 15 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为此,日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中方认为,必须在对整套机器设备进行检验之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机器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是两个月,因此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19、

23、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公司以 CIF 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公司索赔. 如果货物改运,可在新的地点进行检验,检验书是有效的。所以,我公司应向买主进行索赔。 20、中方 S 公司于 1989 年 8 月与某国 E 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 公司向 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 10 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 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

24、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货物运至 E 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 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 S 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是由于中方 S 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 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

25、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 “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 S 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 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 S 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21、杭州 A 公司向新加坡 B 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销往埃及。杭州 A 得知该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后因有变,机床销往意大利 C 公司,结

26、果遭到了意大利 D 公司以侵犯专利权的起诉。 问:杭州 A 是否对新加坡 B 或意大利 C 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不用承担,卖方不知道机床被销往意大利。 若该机床在新加坡被当地一家公司提起侵犯专利的起诉,A 是否负责? A 公司不负责,由 B 公司承担责任。 22、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问:我国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不应承担责任。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

27、或要求为限。我国公司不知道法国商人将机床转售给美国,所以不用承担责任。23、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短少 10%,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提取货物。后来水果全部腐败,外国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 5 万元。买方应该先提取货物,后告知卖方。且暂为妥善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再由卖方支付。买方拒收货物而导致水果腐败,使得买方成为责任方,应承担责任。24、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出售一批火鸡,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不迟于 11 月 10 日,然而,由于卖方 A 的延误,该批火鸡直到 11 月 30 日

28、才装船。买方 B 认为 A 违反条件(重大违约) ,宣布解除合同。法院同意买方观点。 与此类似,如果标的由火鸡改为冻鸡,法院却不同意买方观点,只要求卖方损害赔偿,不可解除合同。为什么? 火鸡:季节性消费品,根本违约。 冻鸡:日常消费品,非根本违约。 25、我国公司与一外国公司先后订立了 5 种商品的 5 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完第三份合同,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履行。我方开始怀疑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履行尚未履行的其余两份合同。 不能中止。根据公约规定,应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我方仅凭怀疑就要中止合同履行,显然不符合公约规定。2

29、6、加拿大 A 公司与泰国 B 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A 公司获悉卖方 B 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卖方 B: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卖方 B 收到通知后,立即向买方 A 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 A 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不符合。如果该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中止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7、一德国商人与一英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小麦买卖协议,出售一批小麦给英国商人。如果德国人违约,拒绝出售该

30、批小麦,而英国商人又非常想得到这批小麦,英国商人向德国法院起诉德国商人,要求法院判决德国商人实际履行合同。英国商人能否胜诉? 能,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是主要的救济方法。 反过来,英国商人向德国商人出售小麦,英国商人违约,德国商人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商人,要求判英国商人实际履行。德国商人能否胜诉? 不一定,在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院一般不会作出实际履行判决。28、一个人在明知自己的牛有病的情况下把这头牛卖给一个农民.日后这头牛的病传染给这个农民的其他的牛,引起了这些牛的死亡,并使他租赁的土地的耕作被延误.这一延误引起粮食歉收,并使他无力支付土地租金.结果,该土地被出租方收回,土地上的附属物也被出租方低

31、价出售. (1)卖方是否应就这些死去的牛作出赔偿? 是。39、泰国 A 公司向法国 B 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 FOB 合同。A 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 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 B 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 公司要求 A 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 A 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损失负责? 不应该赔偿。 40、2006 年 1 月 5 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 FOB 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 2006 年 6 月 10 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 6 月 10 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

32、,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 6 月 30 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FOB 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但非洲公司没有按期派船,属于违约, FOB 的风险转移已经不适用。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在违约之日起,风险就已经转移。因此,风险由非洲公司承担。41、有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 CIF 汉堡成交,合同规定:在该批货物到达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该批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

33、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买方是否有权拒绝付款?42、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 CIF 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43、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于 90 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 年 2 月,新加坡狮城家

34、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 2000 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 5 月 4 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 2 月 I0 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 3 月 25 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 3 月 25 日已生产出 900 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 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

35、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 月 30 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 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 5 月 15 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且有义务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有权中止合同,并向对方提供一次担保的机会。即使狮城家具行通过推测判定家具厂不能履行合同,也不能马上提出撤销合同,要给对方一个提供担保的机会。而家具厂做出了相应的保证:已生产900 只,可以在交货日前完成。所以,狮城家

36、具行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履行合同。44、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 1992 年 5 月 14 日签订了 2 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 8000 吨,交货期为 1992 年 7 一 12 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 1992 年 6 月 7 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 1992 年 6 一 11 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 年 II 月 13 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 1993 年 4 月、5

37、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1994 年 II 月 16 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 45 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 年 6 月 7 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买方于 1995 年 5 月 20 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 1993 年 6 月 29 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 748000 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

38、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一方的违

39、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45、1991 年 II 月 25 日,德国 A 公司向香港 B 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 Jettish 彩色复印机2000 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 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 12 月30 日。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 A公司发给香港 B 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 B 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 A 公司于 12 月 15 日向香港 B 公司发出撤销 11 月 25 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

40、是,12 月 22 日,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 A 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 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后因 A公司末履约,香港 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A 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 1991 年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已于 12 月 15 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 公司 12 月 22 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1)A 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1)要约中规定

41、了有效期,则在 12 月 30 日前要约不能撤销。11 月 25 日,德国 A 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是不符合规定的。 (2)12 月 22 日,B 公司同意了要约,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46、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无须承担责任。合同履行中,进口商没有对货物品质问题提出异议,并将其交给制衣厂制成成衣,因此没有品质问题。买方

42、接收货物时,风险即转移给进口商。所以,风险责任由进口商承担,不由我方承担。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1、某百货公司委托业务员吴某到广州购买冰箱 1000 台。吴某到广州后,很快与当地生产冰箱的厂家签订了一份标的为 1000 台的合同。后吴某又在当地见到一种全自动洗衣机很畅销,于是在没有征得百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百货公司的名义与某家电批发部签订全自动洗衣机的购销合同。数量 1000 台,货款 90 万元,货到付款。吴某回来后向领导告知详情。公司领导认为会占用公司大量流动资金,影响公司的资金流动。于是要求吴某即去广州,撤消该购销合同。与此同时,百货公

43、司也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欲撤消此合同,然而家电批发部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已经发货,所以在吴某到广州 时,货已启运,家电批发部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货款,而百货公司拒付,表示吴某订立该项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授权范围,且吴某的越权代理行为没有得到百货公司追认,故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百货公司无关,应由吴某自行承担。后双方交涉未果,遂起诉讼。 由被代理人百货公司承担,百货公司须履行合同。 表见代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让被代理人承担疏忽导致风险) 。 2、A 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 A 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 A 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 A 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

44、院认为:A 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 A 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没有,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 职业或惯常的授权 3、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客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 默示授权4、英国 E 公司委托波兰 R 公司在波兰采购一批皮货。由于二战的爆发,在无法与 E 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 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 E 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 E 公司却指控 R 公司未经授权而出

45、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问:R 公司是否可以“客观必要的代理权”进行抗辩? 可以。 5、B 公司要求 A 公司付款,A 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 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 A 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 A 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 B 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A 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思考: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 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是。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6、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

46、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本案中,乙并无购买暖风机的代理权,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的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因此,该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2. 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即补足了其所欠缺的代理权而使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否则应

47、依法承担违约责任。7、A 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自我国某港口代运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该公司又委托了 B 外运公司负责港口的联系卸船、装火车、办理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以后,由于临时增加计划以外的港口货物捣短费用 10000 元,两外运公司争执不下,B 外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继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货物到达目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B 公司作为 A 公司的代理人,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应承担损失。8、甲在 A 市有三居室住房一套。后来甲全家迁到 B 市,遂委托其在 A 市的朋友乙将该房屋卖掉。一月后,乙电话告知甲房屋已卖掉,房

48、款 5 万元亦已汇至甲银行账户。甲后来听说房屋系乙购买,遂要求乙退房;乙声称他所支付的买价系按市场价计算的,坚持不退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乙所说属实。 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尽到诚信、忠实的义务。9、小李受聘于一家日本商社驻上海代表处,负责中国大陆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手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思考后,决定免费帮忙,并成功将产品销给日本客户。为表感谢,他叔叔送给小李一块价值 3000 元的手表 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代理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市场信息,滥用代理权限。 10、1996 年 9 月,上海

49、L 厂向澳洲 R 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 L 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 A 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 A 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 月初,澳洲 R 公司与上海 A 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 A公司,买方为澳洲 R 公司;装运期为 96 年 11 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 60 天电汇,质量以R 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 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 A 公司予以赔偿;A 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 R 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 R 公司解决,坚持要求 R 公司依约付款。1997 年 6 月 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 公司遂向 A 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 A 公司提出索赔。1998 年 2 月,R 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该案如何判决? 属于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法律责任归属于被代理人。 11、某百货公司(甲方)委托江南信托公司(乙方) 代购松下彩电 500 台.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与第三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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