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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及终止.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933895 上传时间:2019-01-23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35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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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及终止,2,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3,义务人要履行其全部义务(含附随义务),必要时相对人要予以协助。 附随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大致包括告知、注意、照顾、说明、保密、忠实等义务。,4,案例1,2000年11月11日,6个蒙面持枪男子闯进南昌市农行洪城分理处抢走人民币50万余元,并将正在那里办理储蓄业务的客户涂序华等人无故枪杀。2001年4月,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涂家属状告农行南昌市洪城支行的民事赔偿案。原告以“储户与银行间已形成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依法应对其营业场所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为由,要求

2、判令农行赔偿其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5,该案于2001年5月底审结。南昌市中院认为,涂序华虽与被告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但被告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故不予赔偿。 思考题:判决是否妥当?,6,案例2,刘某2000年1月担任新亚服装公司东南亚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2003年1月,刘某三年聘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制衣厂,利用其在新亚服装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重要信息,使辰星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公司业务量日渐缩小,为此,2003年5

3、月,新亚服装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拒绝新亚服装公司的赔偿请求。,7,合同的履行的分类,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二、不适当履行 1、履行迟延:期限届满,能而未及时履行 2、加害履行:虽然履行,但造成其他损害 三、不履行 1、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2、拒绝履行:能履行而拒不履行,8,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作用: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他方履行的风险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9,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

4、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0,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注意分期付款,如加工承揽合同) 3、对方未履行债务。(拒不履行或不符)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债务)是可能履行的。(否则适用合同解除制度),11,案例3,甲与乙约定,三日后,甲向乙支付人民币5000元,购买乙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三日后,甲找到乙,称丙因急事向其借款,使得甲现金不足,要求先支付1000元,取得电脑,余款一月内付清。乙拒之。,12,不安抗辩权(重要),先给付义务

5、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3,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

6、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4,案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修理合同,约定甲为乙先后修理出租车12辆,每辆1.5万元。全部修理完毕3个月后支付修理费。修至第7辆时,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其一年前所欠丙的汽车修理费45万元。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其汽车修理费9万元,并解除合同。乙辩称,未到付款期,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15,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7、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6,案例,甲乙订有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 1. 甲在5月8日要求乙付款,乙拒绝。 2. 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拒绝。 3. 甲于6月1日交货,乙于8月8日付款,后查知甲交的货有小部分残次品。,17,成立要件: 1. 双方债务已到期 2. 有先后顺序 3. 双务合同,18,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合同内容(条款)的变更,而非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依据变更发生的原因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19,20,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

8、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1,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指的是合同主体(当事人)的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移转 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债的概括移转,22,合同权利的移转应该满足以下要件: 不是专属于原合同权利人(原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需要通知相对人合同权利发生移转的情形。,23,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合同有效成立 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24,合同义务的转让与第三人

9、代为履行的区别,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请思考:本报(光明日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梁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与大连维斯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今天在京签署“校企合作书”。大连维斯飞机有限公司将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捐赠总预算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教学楼”一座,并承担该校已形成的全部债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等见证了这一过程。 此项协议是否债务承担?,2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提示: 权利义务的一同转让(概括承受)不仅仅

10、以合同为载体。企业的合并也可使得权利义务一同转让(概括承受)。,26,合同的终止,合同得以消灭的原因: 第一,清偿,亦即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债务免除。 第五,解除合同。 第六,债务更新 。 第七,混同。,27,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后果,28,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29,关于约定解除,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

11、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告知相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0,关于法定解除,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1,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12、,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219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2,合同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单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3,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导致合同消灭。 如果可以恢复原状,而双方当事人愿意,则可以恢复原状。如果客观上不能恢复,则合同权义向未来消灭。 因合同解除所获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因合同解除所生损失应该赔偿。(合同因不可抗力

13、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34,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须经法定程序。,35,提存的效力,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保管合同)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而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36,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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