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废铅酸蓄电池购销合同.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930949 上传时间:2019-01-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82.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废铅酸蓄电池购销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废铅酸蓄电池购销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废铅酸蓄电池购销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废铅酸蓄电池购销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废铅酸蓄电池购销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9 页合同编号:卖 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买 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地址:法定代表人: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为 保 证 甲 方 的 生 产 工 作 正 常 运 作 , 甲 方 将 废 旧 物 资 处 理 工 作 委 托 乙 方 处 置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明 确 责 任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内容:乙方按照甲方废铅蓄电池产生部门要求,对甲方 区域内的废铅蓄电池进行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手续的清理、清运、处置。乙方联系人:朱庆金;

2、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 。第二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_ 年 _ 月 _ _日起至_ _年 月 _ 日止, 协议 期 满 根 据 实 际 需要甲方与乙方协商,双方另订契约。第三条 提货日期:乙方须在甲方联系(邮件通知为准)10个工 作 日 内 到 甲 方 园 区 内 对 废 铅 蓄 电 池 进 行 装 车 (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危废运输资质) 处 置 , 经 甲 方 地 磅 房 称 重 后 才可将废铅蓄电池运至乙方处置厂区内。乙方负责废铅蓄电池购销过程中的人员组织、装卸和运输等一切费用及风险,甲方对此无任何义务和责任承担。第五条 双方责任:1. 甲方责任:1.1 甲方负责指定含铅蓄电池物

3、资的集中堆放区域;1.2 甲 方 负 责 乙 方 在 厂 区 内 清 运 时 的 装 卸 方 便 , 并 协 助 乙 方 车 辆 进 出 厂 区 的 相 关 手第 2 页 共 9 页续;2. 乙方责任:2.1 乙 方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环 保 , 物 资 回 收 、 处 理 , 危 险 品 道 路 运 输 等其他一切与之相关的资质要求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2.2 乙 方 负 责 提 供 废 铅 蓄 电 池 盛 装 器 具 、 车 辆 、 人 员 、 设 备 及 时 为 甲 方 处 理 废 旧 物资 , 乙 方 每 次 购 买 废 电 池 时 , 负 责 将

4、 拉 运 物 资 车 辆 车 牌 号 码 , 联 系 人 姓 名 等 信 息 提供给甲方。2.3 乙方在装卸、运输、处置废旧物资的整个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 合 肥 市 有关 废 旧 物 资 清 运 、 倾 倒 和 处 置 的 相 关 规 定 , 涉 及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的 , 乙 方 应 遵 守 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因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2.4 乙 方 在 甲 方 厂 区 域 内 作 业 , 必 须 爱 护 公 共 设 施 、 设 备 , 注 意 环 境 卫 生 , 及 时 打扫 散 落 垃 圾 , 如 乙 方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 对 厂 区 设

5、施 、 设 备 造 成 损 坏 及 污 损 的 , 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5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在 甲 方 厂 区 内 作 业 时 ,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作 业 , 不 得 夹 带 甲方及第三方可以利用或变卖的物品,并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2.6 乙方保证进行该项工作的乙方人员均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工作人员必须 提 交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向 甲 方 备 案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 进 入 甲 方 工 作 区 域 必 须 统 一 着 装 ,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发 生

6、的 人 身 伤 害 或 其 他 事 故 均由 乙 方 负 责 。2.7 乙 方 拉 运 物 资 的 车 辆 应 有 防 护 措 施 。 杜 绝 在 拉 运 过 程 中 发 生 跑 、 冒 、 滴 、 漏 、 火等 影 响 安 全 、 环 保 的 事 情 。 若 出 现 以 上 安 全 、 环 保 等 事 情 , 其 责 任 和 造 成 的 损 失由乙方全额承担。2.8 乙 方 车 辆 装 完 废 铅 蓄 电 池 后 , 沿 途 不 得 调 换 车 辆 运 输 , 不 允 许 乙 方 运 输 盛 装 废 电池 的 车 辆 在 甲 方 厂 区 内 逗 留 或 过 夜 , 待 办 理 好 出 门 证

7、 等 相 关 手 续 , 交 甲 方 门 卫 人员查验同意后,方可出门。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 方 保 证 拥 有 该 批 物 资 处 置 的 回 收 、 处 理 相 关 资 质 要 求 以 及 合 法 手 续 。 如 乙 方 无上 述 资 质 或 手 续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 3 页 共 9 页2.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时 应 遵 守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 乙 方 违 反 甲 方 的 相 关 规 定 , 按 甲 方 的 相 关 处 罚 标 准 执 行 ; 乙 方 人 员 如 发 生 偷 盗 、 夹

8、 带 、 打 架 斗 殴 等 行 为 的 ,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将支付本次应付货款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08 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乙方将废电池转移本地区必须持有转移联单并向市环保局和接受地环保局报告备案,否则属违法行为。第八条 合同争议及解决办法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采取友好协商办法解决,若产生纠纷,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第9条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补充协议或附件经双方签订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3 份。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9、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第 4 页 共 9 页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 于 甲 、 乙 双 方 因 进 行 接 触 、 谈 判 等 , 以 寻 求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的 可 能 性 ,一 方 ( 以 下 简 称 “提 供 方 ”) 需 要 向 另 一 方 ( 以 下 简 称 “接 收 方 ”) 披 露 相 关 的 保 密 信 息 , 接 收 方 愿意 接 收 提 供 方 的 这 些 信 息 , 并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提 供 方 的 要 求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因 此 ,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相 互 协

10、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自 愿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范围1、保密信息是指,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并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 电 路 设 计 、 制 造 方 法 、 配 方 、 工 艺 流 程 、 技 术 指 标 、 计 算机 软 件 、 数 据 、 实 验 结 果 、 图 纸 、 样 品 、 样 机 、 模 型 、 模 具 、 操 作 手 册 、 技 术 文 档 等 技 术 秘 密 信 息 ,客 户 资 料 、 财 务 信 息 、 采 购 资 料 、 战 略 决 策 、 公 司

11、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程 序 文 件 等 经 营 秘 密 信 息 , 任 何与 披 露 方 有 关 的 直 接 或 非 直 接 的 项 目 信 息 、 讨 论 或 谈 判 信 息 。2、上述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无论是否注册“机密”等字样,以纸质或以电子形式,有形还是无形,均属于提供方保密信息,接收方应保持其机密性。3、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2.1 提 供 方 自 行 公 开 的 信 息 ;2.2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 已 为 公 众 所 知 晓 的 信 息 ;2.3 接 收 方 自 不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第 三 方 处 合 法 获 得 的 信 息 ;2.4 在 提 供 方

12、 向 接 收 方 披 露 前 , 已 经 由 接 收 方 独 立 于 提 供 方 开 发 出 的 信 息 。4、接收方从提供方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由提供方转发的第三方保密信息均在保密信息范围。第二条 保密责任1、接收方明确保密信息为提供方的重要资产,构成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接收方必须采取合理有 效 的 保 密 措 施 , 以 不 低 于 本 公 司 同 类 性 质 信 息 的 保 密 标 准 , 审 慎 并 适 当 地 管 理 保 密 信 息 , 以 确 保 保密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2、接收方对所知悉的提供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披露、使用、复制、公

13、开、散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第 5 页 共 9 页方 仅 能 向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本 项 目 合 作 所 必 要 的 本 公 司 员 工 或 者 关 联 公 司 员 工 披 露 提 供 方 保 密 信 息 。接收方应和参与本项目的前述员工签订书面保密协议,且该员工的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接 收 方 员 工 违 反 接 收 方 在 本 协 议 下 的 保 密 义 务 , 视 为 接 收 方 违 约 。 为 避 免 异 议 , 本 协 议 项 下 “关 联 公 司 ”是 指 任 何 一 方 现 在 或 将 来 控 制 、 对 其 控 制 或 与 其 共 同

14、被 控 制 的 任 何 公 司 或 合 法 机 构 , 但 国 家 控 股 的 企 业之 间 不 能 仅 因 为 同 受 国 家 控 股 而 成 为 关 联 公 司 。 “控 制 ”指 对 受 控 或 共 同 受 控 机 构 选 举 董 事 (或 其 它 管理 负 责 人 ) 的 股 份 或 其 它 证 券 ,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拥 有 至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50)的 投 票 权 , 或 者 通 过 投资 关 系 、 协 议 或 其 他 安 排 , 拥 有 实 际 支 配 受 控 机 构 的 权 利 。4、乙方不得泄漏、提供、制作、加工或贩卖与机密信息所产出相同、或类似、或任何依

15、机密信息所得或衍生之半成品或成品予甲方授权单位以外之任何第三方。5、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 或 生 效 的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或 政 府 命 令 等 要 求 接 收 方 披 露 的 信息 。 但 接 收 方 应 充 分 且 及 时 地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提 供 方 , 并 协 助 提 供 方 采 取 有 效 的 补 救 措 施 , 以 尽 可 能 地减 少 提 供 方 因 该 等 披 露 而 可 能 遭 受 的 损 失 , 且 仅 限 于 在 必 要 的 范 围 内 披 露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权属提 供 方 有 关 保 密 信 息 的 一 切 权

16、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商 业 秘 密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权利 ) 、 利 益 , 皆 属 提 供 方 所 有 , 本 协 议 的 签 订 或 保 密 信 息 的 披 露 , 均 不 意 味 着 提 供 方 对 该 权 益 的 转让 、 许 可 等 的 任 何 处 置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归还提 供 方 有 权 要 求 接 收 方 归 还 载 有 提 供 方 保 密 信 息 的 资 料 。 接 收 方 必 须 应 提 供 方 要 求 将 提 供 方 提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完 整 归 返 提 供 方 , 并 彻 底 删 除 、 销 毁 以

17、网 络 邮 件 、 电 脑 储 存 、 传 真 、 扫 描 、 复 印 等 形 式存 在 的 保 密 信 息 。 接 收 方 销 毁 或 删 除 保 密 信 息 后 , 应 向 提 供 方 出 具 书 面 确 认 书 。第五条 保密期限本 协 议 保 密 期 限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 并 至 相 关 项 目 协 议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五 年 ; 如 双 方 未 签 订 相 关 项目 协 议 , 保 密 期 限 为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五 年 。 若 保 密 信 息 涉 及 源 代 码 或 者 数 据 表 ( datasheet) 的 , 则 不受 前 述 期 限 限 制 而

18、 应 永 久 保 密 。第六条 违约责任接 收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任 一 条 款 约 定 的 , 接 收 方 应 赔 偿 提 供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因 索 赔 而 产 生 的 诉 讼 费 、 律 师 费 、 其 他 费 用 等 。第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因 本 协 议 或 在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 双 方 首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均 应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1、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形

19、式确认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及修改。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效力、内容、解释等均受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4、 如 果 本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依 据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或 无 法 履 行 , 且 该 部 分 无 效 或 无法 履 行 的 条 款 不 影 响 本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效 力 的 , 其 他 条 款 继 续 有 效 ; 同 时 , 协 议 双 方 应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部 分 无 效 或 无 法 履 行 的 条 款 进 行 调 整 , 使 其 依 法 成 为

20、 有 效 条 款 , 并 尽 量 符 合 本 协 议 所 体第 6 页 共 9 页5、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第 7 页 共 9 页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追求公平、公正、透明的经营环境的共同目的,为保证阳光合作,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利益,特签署本协议。一、术语和定义下列用于协议书的文字,除依其文义需做另外的解释外,均依本条要求解释:(一 )甲 方 : 除 作 为 协 议 主 体 外 , 本 协 议 所 指

21、 甲 方 包 含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二 )乙 方 : 除 作 为 协 议 主 体 外 , 本 协 议 所 指 乙 方 包 含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三)利害关系人:指一方员工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或有利益往来的亲友;(四 )关 联 企 业 : 如 一 方 与 另 一 公 司 、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 至 少 存 在 一 种 或 多 种 如 下 关 联 关系 的 , 则 该 两 个 企 业 互 为 关 联 企 业 。 “关 联 关 系 ”是 指 一 方 与 另 一 企 业 存 在 如 下 关 系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1.

22、相 互 间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其 中 一 方 的 股 份 总 和 达 到 5%或 以 上 的 ;2. 直 接 或 间 接 同 为 第 三 者 拥 有 或 控 制 股 份 达 到 5%或以上的;3. 一 方 与 另 一 企 业 之 间 借 贷 资 金 占 自 有 资 金 50%或 以 上 或 一 方 借 贷 资 金 总 额 的 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或者相反情况;4. 一方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或者相反情况;5.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 一方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

23、交易条件等)是 由 另 一 企 业 所 控 制 或 供 应 的 , 或 者 相反情况;7. 一方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或者相反情况;8. 对一方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亲属关系等;9. 持有上述第(1)至(8)企 业 超 过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出 资 人 , 或 者 为 员 工 激 励 、 持 股 计 划 、 股 权 投 资 而设 立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述 第 1 至 8 项 企 业 股 权 的 股 东 ;(五) 不 正 当 利 益 : 指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24、法 规 以 及 甲 方 公 司 制 度 的 利 益 , 以 及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甲 方公司制度的帮助或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向 甲 方 员 工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供 、 承 诺 或 给 予 “酬 金 ”、 “回 扣 ”或 其 他 各 种 形 式 的 现 金 或 有 价 物 品 、 包 括 有 价 证券、股份、礼物、购物卡、健身卡等;2、向甲方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提供各种形式劳务报酬、提成、经营分红等;3、向甲方员工或利害关系人以结婚、生日、丧葬等名义赠送礼金;4、向甲方员工或利害关系人以不合理的低价或免费借用金钱、汽车、房

25、屋等财物,或以不合理的高价从甲方借/ 租入金钱、汽车、房屋等财物;5、与甲方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进行含金钱性质的棋牌娱乐类活动、赌博性活动;6、为甲方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持股(含干股、暗股,不含证券市场小宗交易) 、 任 职 、 顾 问 、 直 接 或 间 接 参与经营等机会或便利;7、利用甲方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便利为乙方谋取交易机会;8、其他违背诚信原则、职业道德从甲方或通过甲方获取利益的情形。(六)黑名单:是指美的集团记录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企业的汇总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十年内不得与美的集团各单位进行业务合作。二、乙方违反以下行为要求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进行处理:1

26、、乙方声明并保证因与甲方签署或履行协议而提供给甲方的全部信息、材料是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的,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章。2、乙方保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尤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有任何涉及甲方的商业贿赂行为,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进行查处和整改。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允诺向甲方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发生任何不正当利益往来;4、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不得发生其他形式的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法规的行为。5、乙方声明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 3 年内不对甲方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员工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甲方到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

27、乙方客户单位工作或任职。三、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禁止甲方员工与乙方发生任何不正当利益往来,如发现此类问题,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提供的举报方式进行第 8 页 共 9 页举报。2、 甲 方 鼓 励 乙 方 举 报 甲 方 员 工 违 规 行 为 , 并 按 照 甲 方 相 关 政 策 对 乙 方 予 以 奖 励 ; 对 于 乙 方 的 举 报 , 甲 方 应 严 格 保 密,并及时予以查实和处理。3、甲方有权对不正当利益行为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移送司法机关。4、 如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或 其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可 能 存 在 已 违 反 或 将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情 形 ,

28、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就 该 特 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就 双 方 之 间 的 交 易 进 行 定 期 审 计 。 审 计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就 合 规 政 策 、 培 训 和 监 督 进 行 问 卷 调 查 ;监 测 交 易 以 发 现 可 能 的 商 业 贿 赂 迹 象 ; 检 查 乙 方 与 甲 方 之 间 业 务 协 议 中 涉 及 的 活 动 和 /或 因 此 开 展 的 活 动 的 政 策 方 针、流程、账簿和记录等。四、乙方权利义务1、 乙 方 确 认 知 晓 双 方 签 署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 理 解 甲 方 对

29、 双 方 廉 洁 合 作 的 重 大 关 切 , 明 白 违 反 廉 洁 行 为 的 后 果 , 同 意 定期向乙方公司员工宣传贯彻,并遵照执行本协议。2、乙方承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员工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3、如乙方员工为甲方员工的利害关系人时,乙方应将该事实立即披露给甲方。4、 乙 方 应 当 拒 绝 甲 方 员 工 任 何 形 式 向 乙 方 谋 求 、 索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要 求 , 并 及 时 向 甲 方 举 报 甲 方 员 工 的 违 规 行 为 , 举报属实的,将按照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对乙方予以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合作。5、乙

30、方在接受甲方调查和审计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提供虚假材料。调查后,不得推翻已经认可的调查事实。6、 乙 方 承 诺 对 甲 方 调 查 和 审 计 的 内 容 进 行 保 密 , 在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 不 得 就 调 查 事 件 对 外 发 表 言 论 。乙方更不得应非甲方外的第三人要求出庭作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出庭除外) 。7、 乙 方 深 刻 理 解 违 反 廉 洁 合 作 行 为 的 危 害 性 , 在 此 确 认 本 协 议 条 款 已 经 过 审 慎 阅 读 , 认 可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赔 偿 金 额合理,不会以任何理由向任何机构申请调

31、整。五、违约责任1、 若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任 一 约 定 的 , 乙 方 同 意 按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十 倍 , 或 上 一 年 度 (即 从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之 日 起 的 前 12 个 月 ) 交 易 金 额 的 20%向 甲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 但 是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 万 元 (大 写 : 壹 拾 万 元 ) 。 甲 方 及其 关 联 企 业 有 权 直 接 从 应 付 给 乙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上 述 赔 偿 金 。2、 若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任 一 约 定 的 , 则 甲 方 及

32、其 关 联 企 业 有 权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相 关 交 易 协 议 , 纳 入 美 的 集 团 黑 名 单 且不承担任何责任。3、 乙 方 基 于 本 协 议 约 定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并 不 影 响 乙 方 依 相 关 具 体 交 易 协 议 而 承 担 的 责 任 。六、举报方式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直接向甲方举报: 举报电话:举 报 微 信 :举报邮箱:邮 寄 地 址 :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直接向乙方举报(以下横线内容乙方自愿填写 )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其他方式:七、其它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合作开始之日,不因双方业务合作终止、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失效。2、本协议独立于双方之间因具体业务所签订的合作或业务协议存在,不因合作或业务协议的无效、终止、解除而无效、终止、解除。双方合作或业务协议的相关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为准。3、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导致的争议,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乙方(盖章):授权代表: 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商业合同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