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合同法的金钱赔偿摘 要:本文从金钱赔偿的角度论述了合同法第 112 条规定的赔偿损失、114 条规定的违约金、115 条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并 对以上三种金钱赔偿方式如何适用进行了初步探讨。损害赔偿的方法有原状回复主义及金钱赔偿主义二种。其中原状回复主义,谓应与如无发生损害之原因事实原应存在的状态,回复同一或同种的状态。金钱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而支付金 钱之赔偿方法。 对于违约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也同样采用了原状恢复主义和金钱赔偿主义两大类损害赔偿方法。 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重作等属于原状回复主义的损害赔偿方法,而合同法112 条规定的赔偿损失、114 规定的违约金、 11
2、5 条规定的定金则属于金钱赔偿主义的损害赔偿方法。本文指出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都具有金钱赔偿主义的根本属性,并研究了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二种赔偿方法的特点,进而讨论三者应如何协调适用。关键词:合同法;金钱赔偿主义;违约金;一、合同法采用金钱赔偿主义的原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期望以此来确保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双方 预期的合同目的。合同的功能是通过对双方的行为约束,以实现合同签订时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约履行合同,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实现签订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但现实社会中,违背契约之情形屡 见不鲜。 为了解决此问题
3、 ,又 产生了违约的救济方法,对违反契约一方规定了违约责任,以促使其按约履行。如果其仍违反约定, 则以国家强制其实际履行。如果无法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为了补偿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则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其目的是通过金钱赔偿的方法,尽量填补已经发生的损害,从而使守约方不因相对方违约而受到损失,从而使信守合同一方,不因守约反而受到损失;也使违约方不能逃避了合同的 约定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实现社会的正义。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金钱赔偿方式我国合同法专门设立了违约责任一章,用以规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与侵权所产 生的损害赔偿方法相区分。我认为在违约责任一章里,合同法先后规定了赔
4、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三种金钱损害赔偿方法。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 112 条,113条对赔偿损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合同法第 114 条即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115 条是关于定金的规定,二者属于法定的金钱赔偿方式。违约金理论上一般分为赔偿性质的违约金和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其中惩罚性违约金并不是一种金钱填补损失的方式,其功能重在惩戒,实质上是对于一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而赔偿性违约金,功能则重在补偿损失,其数额根据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计算。 合同法 114 条第 2 款规定“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5、;约 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本质属性是填补损失,并不其有更多意义的惩戒功能。因此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即使第 3 款所规定的“ 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仍可与 “履行债务”并用,亦不过是对于迟延赔偿的赔偿额的预定,仍属于赔偿性质 的违约金。 所以, 违约金实质上是一种约定的金钱赔偿方式。是赔偿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法律中的定金(民法通则第 89 条第 3 款, 担保法第 89 条)兼具证约定金与违约金双重功能。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 问题 的解释中,又承认了立
6、约定金(115)、成约定金(116)、解约定金(117)和成约定金。它是合同成立之要件,非意思表示之方法,而于意思表示之外,另有存在,顾与要物契约之物交付有同一之作用。因此,成约定金不具有金钱赔偿的性质,不属本文讨论之内容。2)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主要适用于口头合同关系。单纯的证约定金是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因此不具有金钱赔偿的性质。不属本文讨论之内容。3) 立约定金。它是当事人 为保护以后正式 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规定。这 种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 为了证 明合同的成立而产生的,而只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今后订立合同,
7、在交付定金以后,如果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就应当接受定金 罚则的制裁。 4)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违约定金一般也有证约作用,但违约 定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督促对方履行,而不是 证约。这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 5)解约定金。它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也就是支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这种定金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定金的放弃或双倍返还,来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我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在具有担保属性之外,也都同样具有金钱赔偿主义的本质属性
8、的。其一, 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 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 金或者定金条款。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因此通过违约金条款,即可以 进行损失的填补。如果定金在此具有惩罚作用,那么当然可以和违约金并用。但是法律明确排除了二者并用。可 见,定金应该是具有金钱赔偿主义的属性的。其二,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 约定金均具有赔偿的属性。其中违约定金(立约定金在性质上与违约定金相同,准用违约定金的规定)是应用最广,也最有代表性的定金形式。虽然大陆 学者将违约定金区分为惩罚性违约定金和赔偿性违约定金,但是合同法第 116 条将违约金与定金立于二者
9、择一的关系,没有充分考虑定金的类型及其规范目的的复杂多样性,宜做限缩解释。其中的“ 定金”,实际上指的是违约定金,并且 应通过限缩解释,将 惩罚 性违约定金排除在外。同 样就解约定金的性质,宜理解 为对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定。对于解约定金,因为是为解除合同而设定的。其本身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实际 上是一种约定解除 权。因此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本身就 违反了“契约严守”的理念,同 时必然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相对方已经无法选择恢复原状主义的救济方式。只能要求金钱赔偿进行救济。因此解决定金实质上仍然具有金钱赔偿主义的属性。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金钱赔偿方
10、式, 应该包括赔偿损失、 违约金、定金。三、我国金钱赔偿主义的适用规则首先, 合同法确立了全面填补损的的规则合同法112 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 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113 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很明显,为了对守约者的损失给与充分填补, 合同法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基础,强制违约者给与赔偿。即使 违约者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采取了足够的补救措施之后,如果守约方仍然有损失, 违约
11、方应该用金钱赔偿主义的方法填补,从而使守约方的损失得以填平。因此,在 违约方采取恢复原状的填 补方法之后,如果不足以填补损失额度,仍然 应该用金钱赔偿的方法填平。通 过金钱赔偿方法可以全面填补损失。使守约方不因信守契约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保证其应有利益不丧失。同样在违约方没有采取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违约方更应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填补损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成为确定其金钱赔偿的标准。如果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丧失了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违约方也应一体赔偿。 合同法通过 112 条、113 条第一款前半部分的规定确定了通过金钱赔偿方法全面填补守约方损失的规则,充分保护了守约方的
12、合法权益。其次, 合同法对全面的金钱赔偿主义进行了适当限制。全面赔偿主义虽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权益,但是因为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也容易使损失的计算无限 扩大,尤其是可得利益的赔偿, 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填补损失的范围。这显然违反了金钱赔偿主义的本意,有失公平。所以, 合同法对全面的金 钱赔偿主义也进行了适当限制,采用了可预见性原则,对全面金钱赔偿进行了限制。 合同法113 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可预见性原则从比较立法而言,是居于有利地位的规则,法国法、英国法、美国法、日本法均采纳了可 预见性规则。
13、 因此, 合同法以预见性标准限制全面的金钱赔偿标准,也是符合国际化趋势的。因此, 合同法一方面注意对守约方损失的全面填补,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能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行为而获得显著利益,由此兼顾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四、三种金钱赔偿方式( 赔偿损失, 违约金、定金 )之适用明确了合同法规定了二种金钱赔偿主义的方法,下文将对三者之间在适用上的冲突与协调进行讨论。(一)赔偿损失与 违约金的择一适用、优先适用、并行适用1.择一适用根据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根本属性,我们可以知道赔偿性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对损害的填补。作为损 害的填补方式,二者不得成为获利的方式。作 为金钱的补偿方式,对于同一损 害,如果同 时适用
14、两者,显然容易出现一方通过损害赔偿获得显著利益的情况。因此,对同一损害,可以选择适用赔偿损失和赔偿性质违约金,从而以金钱的方式填补损害的发生。由于赔偿性质违约金是因约定而生,数额 是事先预定的,因此有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会产生约定的金额过低或者过高, 过高则产生获利,过低则无法实现填补损 失的功能。根据公平的原 则,应该进行调整,以达到合理之范围。合同法 114 条第 2 款作了相应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优先适用为了达到填补损害的目的,也为了避
15、免显著获得利益,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应当择一适用。但是何者优先适用?合同本是双方当事人之 间的约定,是当事人自治的产物,双方既然约定了合同救济的方法,根据合同法的精神, 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选择。所以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并可以排除法定的赔偿损失的适用。3.并行适用违约金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性。其中赔偿性违约金无论在赔偿的范围上,还是源于金 钱填补的根本属性上,都与赔偿性违约金的范围趋于一致。因此对于同一种损害,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损 失不能并行适用。在前一部分我们也讨论了此类问题。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往往因为一个不履行的行为而产生不同种类的损害。如果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
16、赔偿请求权所指向的损害不是同一损害,比如一个指向给付本身的损害,另一个指向 迟延损害或者固有利益的损害,这时两者目的不同,是并行不悖的。这时违约金尽管与损害赔偿并用,但不应机械认为它是惩罚性违约金。因此,对 于不同种的损害,赔偿性质的违约金也可以与 赔偿损失并行适用。但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无论其作用、属性均与赔偿损失不同。其既然能与回复填补方式的强制履行并行适用,其必然也应予作为金钱填补方式的赔偿损失并行适用,即对于同一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约定了 惩罚性违约金, 则惩罚性违约金可以和损害赔偿并行适用。(二)赔偿损失与定金的优先适用、并行适用定金具有金钱赔偿主义的属性,是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目标的
17、。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条款,那么一方 违约后,是依据定金条款来填补损失还是根据赔偿损失的规则来填补损失呢。所以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也同样存在着适用冲突的问题。因为 作为金钱赔偿主义 的两种方式, 这两种救济 措施适用同样不能超过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即守约方也不能从此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两者如何适用,应以是否达到了填补损失的目的来衡量。我认为在约定有定金的情况下,本着约定优先适用的合同法精神,应当优先适用定金条款。如果适用定金条款,已 经足额填补了损失,则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不应在重复适用。因此定金应当优先于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适用。但是如果使用了定金条款后,仍然不能够填补损失, 则受害人一方还可以
18、就不能填补的部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进行救济。所以,定金应当优先于赔偿损失进行适用,只有在 单独使用定金不足以填补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并行适用赔偿损失,并且 赔偿损 失起到的是补充作用。(三)违约金与定金的择一适用违约金和定金同样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物,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两者,则很难衡量 谁者应优先适用。因此合同法没有做出强行性的规定,而是让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如何选择适用。合同法第 1l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 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仍然不能够填补损失,则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单独适用定金条款不能填补损失的,则当事人可以就不能填补之部分,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果适用违约金条款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损失的,则 另一方同样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定金条款,定金数 额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则法律对此赔偿不予以支持,从而保护了定金数额 的公平适用。注释:史尚宽债 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第 1 版第 295 页韩世远合同法 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第 1 版第 771 页孙鹏热点问题研究第 430 页,群众出版社, 2001 年韩世远合同法 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第 1 版第 73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