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铝厂清真寺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 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2.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二条 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第三条 供热室
2、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甲方应当保证乙方采暖场所的温度不低于 18。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季。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2.缴费期限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乙方应当将本采暖季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甲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 1 月 1 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甲方支付; 缴
3、 至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 至甲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核对。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甲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4.应当承担从甲方采暖主管网接入口阀门以外的自用
4、采暖管道、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维修人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6.应当在甲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甲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 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
5、担的义务。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乙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乙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供热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2.应当对乙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乙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季开始 30 日之前书面通知乙方及时整改。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 7 日通知乙方,告知乙方留人监守。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6、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 日 0953-3035147 晚 0953-3035146 。采暖期内接到乙方报修后,甲方应当在 1 小时内回复乙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并告知甲方处置情况。6.采暖期内,甲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7.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责任1 乙方
7、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总采暖费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甲方入户作业、拒绝甲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的,但是因为天气原因提前供热或推迟停热,乙方应当按多供热天数不叫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补交费额=日平均
8、 热费 多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 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二)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退费额=日平均 热费 未供 热天数日平均热费= 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乙方采暖场所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1)退费额= 日热费单价 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 约定标准的天数 退费比例日热费单价= 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面积)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
9、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成的,以甲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甲方承担。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2 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 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2 度(含)以上、4 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 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4 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 100。(2)乙方采暖场所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乙方 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甲方报修,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报修后 2 个工作日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自乙方 报修之时起,2 日内经甲方调节、 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
10、费天数;2 日内经甲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双方 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3)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乙方采暖场所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乙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乙方拒 绝甲方入户作业的;供热 站停电、停水的;室外日平
11、均气温低于12的;甲方因 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 8 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 3 次。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乙方要求暂停用热乙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乙方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热。乙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甲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 1 项下“采暖费总计 ”的 60支付。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 14400 元 /采暖季。乙方申请暂停用热
12、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乙方未书面告知甲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乙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 满 ,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甲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供热方(甲方): 用热方(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