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稳定职工队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交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 平等协商、共谋发 展” 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合同。合同中统称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第二条 本合同作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合同附
2、件,与集体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续签、同时履行、同时考核。第三条 本合同由集团公司行政代表与工会代表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在职女职工。第五条 本合同双方以实现集团公司发展为前提, 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自签订生效之日起对企业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共同遵守。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2第六条 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团公司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第八条 集团公司与女职工建立
3、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九条 集团公司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提职、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一视同仁。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行政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
4、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3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集团公司行政,积极向女职工宣传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逐步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生产一线女职工在 10 人以上的,有条件时,应设立女职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按规定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行政出资。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
5、(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或流动作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的劳动;不能调离的,应给予休假两天,休假期间按出勤计算。第二十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遵医嘱),按正常出勤处理。(三)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第二十一条 女职
6、工产期保护一、正常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二)晚育者(24 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30 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 30 天;4(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3个月以内的,可休产假 15 天;37 个月的,可休产假 30 天;7 个月以上的,可休产假 90 天。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二条 晚育女职工生育时,属于双职工的,给予男方 7天的护理假;如男方在集团公司工作的,经女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也可给予护理假。第二十三条
7、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二)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途中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影响工资。(三)婴儿满 1 周岁后,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集团公司给予适当照顾。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
8、国家和集团公司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每月发放劳动卫生费 40 元,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5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4 周岁。每年“六一儿童节” 对 14 周岁 (含 14 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子女,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慰问金 200 元,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制表造册,费用由集团公司行政支付。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企业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对本办法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并与企业相关部门
9、进行沟通协调。第三十条 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集团公司与工会要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和新的实现途径。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上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党政领导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
10、除及期限6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约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合同部分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可作出相应变更。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以及企业发生停产、合并、转让、分离、破产等情况,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为公布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前 3 个月,经双方平等协商,应拟定续签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
11、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合同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合同生效后应以文件形式发送至企业所属单位,并向全体员工公布。7第四十一条 合同一式五份,正本两份,副本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上报贵州省公路运输海员工会。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合同订立双方为:贵 州 桥 梁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贵 州 桥 梁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会 委 员 会(公章) (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