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器机动车维修合同 甲方(DXC): 乙方(承修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维修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维修车辆 甲方委托乙方维修的车辆共辆。具体车辆见下表: 1、 牌 照 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2、 牌 照 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3、 牌 照 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4、 牌 照 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5、 牌 照 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6、 牌 照 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二、维修级别、项目及要求(具体单个车辆维修时见报修单 )1、 2、 3、
2、4、 5、 6、 三、维修费用1、项目维修费总额 元,其中:工时费 元, 材料费 元,材管费 元。具体各明细项目见附件。2、维修过程中需更换维修级别、项目或更换总成件、基础件,需事先经过甲方确认,费用按实结算。如未经甲方确认的更换维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不予结算费用。3、乙方在结算时需提供维修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专用维修工费、材料费结算清单,同时提供车辆维修后更换下的旧件。乙方如缺少上述资料,甲方一律不予结算费用。4、其它: 四、委托代修年检1、甲方有权自带配件材料委托乙方代为修理,乙方可收管理费 元,维修工时费:大修每小时 元,小修(电工、扳金、做漆)每小时 元。2、甲方如委托乙方进
3、行年检,应支付乙方代年检费: 元/车,代二检费: 元/车。国家应交的相关费由甲方承担。 五、车辆维修期限双方就具体的车辆、维修项目分别确认不同的维修期限。甲方在每一车辆报修单上分别注明报修日期和协议约定维修完毕出厂日期。乙方须按规定日期维修完毕。六、包修责任按行业管理协会的规定,大修车辆包修 3 个月或 10000 公里;总成件修理包修 2 个月或 5000 公里;小修包修 1 个月或 2000 公里。在包修期内乙方负责车辆的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七、违约责任1、乙方如延迟维修完毕,延迟交车的,须按延迟的天数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标准为 元/天。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提车, 。甲方如延迟
4、的,须支付乙方违约金,标准为 元/天。3、乙方维修如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二万元,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八、保密约定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泄露及不正当的使用,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九、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地人民法院起诉。3、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