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1.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929640 上传时间:2019-01-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考点 5】撤销权(P76) (2008 年案例分析题)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1.可撤销的行为(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 、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解释 1】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

2、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解释 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解释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解释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解释】5 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3、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3.撤销权诉讼(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3表 41代位权 撤销权适用条件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4、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已经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第三单元 合同的担保【考点 1】反担保(P77)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4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

5、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考点 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77)1.担保合同无效(2003 年单选题)(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 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 1/3。5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

6、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考点 3】保证(P78)1.保证合同(2012 年单选题、2014 年案例分析题)(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6(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6 年新增)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7、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05 年案例分析题)(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8、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7【解释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解释 2】 (2016 年新增)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 3】 (2016 年新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

9、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 年案例分析题、2009 年案例分析题、2012 年单选题、2014 年案例分析题、2015 年案例分析题)8【解释 1】 (2016 年新增)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解释 2】 (2016 年新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商业合同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