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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校园 校园庭审报告薛梓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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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庭审进校园 校园庭审报告薛梓倩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重庆四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部新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学 号:姓 名: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四顺公司诉太平洋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庭审分析报告2一、案情介绍2012 年 8 月 16 日 16 时,代军驾驶原告所有的渝 A18316重型半挂牵引牵引渝 B0760 挂车经内环快速路北环往高家花园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马河立交匝道时因紧急避开前方车辆的行为导致原告车辆发生侧翻并与道路左侧护栏相接触,造成代军乘车人李富强甩出撞击在路边护栏上并被该车拖行,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富强系因机械性暴力致颅

2、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认定代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富强不负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已支付了死者李富强医疗费951.71 元,向李富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12877.35 元。原告于 2012 年 3 月 8 日为渝 A1831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34100 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 元)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62800元)

3、,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就保险合同依法支付其保险金,3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保险金,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 年 9 月 10 日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宣布开庭(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2)书记员宣布,合议庭人员出庭入座,全体起立;(3)审判长宣读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姓名;2.身份核实(1)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2)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 代理权限,被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3)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申请回避。(二)法庭调查1.当事人

4、陈述:(1)原告宣读起诉状。本案原告提出两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 412877.35 元;二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答辩。被告提出了四点4答辩理由:A.请求法院依照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B.被告坚持自己不存在拖延赔付,至今没有对原告进行赔付是因为原告并没有提出保险理赔申请;C.被告认为李富强应当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而不是原告提出的第三者责任险;D.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2.审判长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理赔范围是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车上人员责任险。3.双方举证质证(1)原告申请证人

5、出庭。审判长宣布提请原告证人进入法庭调查,核实证人身份信息,并告知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原告证人:代军,1978 年 4 月 20 日出生。证人陈述事故经过:代军载其友人李富军在车道行驶,碰到一红色小车违规倒车,其躲避不及便撞到了车道护栏,车辆发生倾斜侧翻,导致乘车人员李富军撞破主驾室窗户滑出车外,事故过程中车滑行了十几米,滑行结束后证人爬出车后发现李富军倒挂在窗外,便把李富军扶起,报警及呼叫救护车到现场抢救,但最后李富军抢救无效死亡。(3)原告提出证据,被告加以质证:第一组证据:保险单两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保险5合同关系; 第二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代军笔录、现场勘验图,拟证

6、明事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 第三组证据:2012 年江北民初第 xx 号民事判决书,死者李富强家属收到的收条,拟证明原告因为此事故赔偿了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412877.35 元;第四组证据:原告的理赔申请,拟证明原告在向被告提出了理赔申请。 被告质证如下: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对代军笔录以及现场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现场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优先于在交警部门做出的调查笔录。其次,在现场叙述中,证人代军的表述大都使用的是“感觉”、 “可能”等这样不确定的措词,故代军对事故经过也是自己的主观推测,请求法院不予采信;第三组证据:对其真实性

7、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对于死者家属的所有赔偿不能作为保险申请额,因为,死者李富强是属于车上人员,适用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四组证据: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依被告公司的程序,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一张收条,证明本公司已经收到理赔申请,正在处理中。6但本案中,原告只有一张自己单方面签字的理赔申请。(2)被告举证第一组证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本保险所称的第三人不包括本车上的人”。拟证明死者李富强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质证:第一组证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案中死者李富强在发生事故瞬间从车上人员变成了第三人,应当适用第三人责任险。(三)法庭辩论审判长对

8、焦点问题进行询问:死者李富军是否由乘客身份转变为第三者?1.原告: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员已转化为第三人;死者受到的致命伤害是成为第三者之后受到的;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证据、证言高度概然性。2.被告:死者身份应为乘车人空间上,死者从未离开所乘车辆;证言属证人主观推测,缺少佐证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行为方式上,李富强未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事故发生过程中,未中断联系。(四)最后陈述7审判长宣布庭审辩论结束,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首先叫原被告做最后陈述。原告:希望审判人员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被告:希望审判人员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审判长问原被告就本案是否愿意调解。原告:愿意调解。被告:就原告的

9、诉讼请求的话不愿意调解。审判长宣布本次庭审结束,择期宣判。三、庭审分析我认为此次庭审的核心问题在于“乘车人员即死者是否已转化为第三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本案中,原告已经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故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如若转化,则依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法 ,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请。如若死者身份未从乘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依合同约定被

10、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商业三责险”,则原告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将得不到支持。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于第8三者的定义为: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对“车上人员”条款定义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校园庭审报告薛梓倩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本案中,死者李富强是在事故发生瞬间被甩出车外,撞击在护栏上,只是脚挂在了车上,并随着车子的前行而在护栏上划行和地面上划行。从空间上讲,李富强当时的位置是不在车内或者车体上的,如果仍认定李富强发生事故时为车上人员,跟事实不符。所以从原告的诉求上讲。原

11、告向死者赔偿了 412877.35 元,并以此为标准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保险金是合理的。原告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5%。 ”本案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该事故由代军负全部责任,也就是原告负担全部责任,那么被告就享有 20%的免赔率,因此,被告在赔偿原告交强险后,应当在 40 万的9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的保险金。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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