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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勤考核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917112 上传时间:2019-01-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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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出勤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学校行政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细则1、升旗全校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校每周星期一例行的升国旗仪式,无故缺席一次,扣发津贴10 元。2、上班(1)行政人员、含音美教师和教辅、后勤人员,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并实行签到制。年级组长、班主任必须在预备铃响前进入教室。(2)教师原则上按时上下班,提前 10 分钟候课,临时有事,必须给年级组长或主管主任请假。(3)上午、下午完成本职工作后,非值班教师,可在放学前 10 分钟离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罚:(1) 属签到范围内的教职工,无故不签到一次者,扣发津贴 5

2、 元。(2) 迟到、早退一次,扣发津贴 5 元。(3) 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津贴 10 元。(4) 上班期间无故缺岗一次,扣发津贴 20 元,并记违纪一次。(5) 每周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扣发津贴 50 元,并记违纪一次,年终不予以评优。(6) 各种会议中,要求参会人员提前关闭手机,若有打出或接听手机一次扣津贴 50 元,并记违纪一次。(7) 无故矿工一天,扣发津贴 100 元,并影响当事人的当年年终考核及职称评定。(8) 在全校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以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等期间,事假一天扣 50 元,病假一天扣 20 元,无故缺席一次,扣发津贴 100 元。(9) 学校各处室组组织的

3、各类活动,要求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无故缺席一次,扣发津贴 20 元。(10) 凡学校或各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如不能按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工作造成影响者扣发津贴 50 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请假制度:严格请假制度。凡教职工因病、事需请假者,均须到教导主任处填写请假单。请假两日(含两日)以内,由副校长审批;三日以上(含三日) ,由校长审批。1、 病假一天扣津贴 5 元。病假在两天以上者,须持有市级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科室证明,否则按事假论处。2、 事假一天扣津贴 30 元。3、 婚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1)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教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

4、25周岁,女满 23 周岁以上)的,可享受 15 天的婚假(提倡教职工在寒暑假内登记结婚;在学期工作中原则上享受一周的婚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2) 按法定假期执行,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产假期满后,若不能上班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假,但待遇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按照病假执行。4、 丧假(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去世)为 6 天。超过 6 天者,从第 7 天起,按事假论。其他类丧假一律按事假处理。(1)教职工直系(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时,可请丧假。根据情况由学校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37 天假;需到外地办理

5、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路途远近适当延长。 (2)教职工在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间内,工资照发,车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注:病、事假计算:周六、周日或节假日除外。三、凡扣发津贴的项目,执行办法为:教职工: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发。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教职工扣款额1.5各科室正副主任=教职工扣款额2校级领导=教职工扣款额2.5四、附则1、以上规定,由“学校各部门和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督查室、各科室值班日主任、年级组长进行考核,每周上报行政主管领导。检查人员要向学校负责,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若徇私舞弊,知情不报或扣款未执行,经查实,将负连带责任,扣发执行者当月津贴。2、扣发津贴由办

6、公室、教导处主任负责汇总报行政主管校长核实,经校长审批后在每月岗位津贴中执行,并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中。3、教职工病事假扣款由主管行政副校长每月月底汇总,通知财务室执行。五、规范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1、学校主要领导请假的审批学校主要领导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均需履行书面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其他校领导请假按教职工请假程序办理。2 教职工病事假的审批权教职工事假在 5 天以内的或病假在 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由校长审批;事假超过5 天或病假超过 15 天的,报教育局审批:其中病假在 1 个月之内的由学校校长签字盖章后,附医保指定的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情材料,同时诊断证明上必须由医院备注建议休息时间,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科审批,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个月,须报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3、请销假程序校长和教职工请假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教职工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由未办理虚假手续的,按矿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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