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 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强条 13.0.2 汽车库 、修 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 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强条 2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 、高 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修 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执行。强条 3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
2、消防用水量 应 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车库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规定:1 、类车库不应小于 20L/s;2 类车库不应小于 15L/s;3 类车库不应小于 10L/s。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 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类汽车库及、 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 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2 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 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5L/s, 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 车场外,下列汽 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类地上汽车库;2 停车数超过 10 辆
3、的地下汽车库;3 机械式汽车库;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 类修车库。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 车库应设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 积 不宜超过 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 墙或从顶 棚下突出不小于 0.5m 的梁划分。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 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类汽车库、修车库;2 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3 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4 机械式汽车库;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