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T 15089 2001 前 言本 标 准 等 效 采 用 1997年 11月 发 布 的 ECE R.E.3修 订 本 1的 附 件 7 机 动 车 辆 及 挂 车的 分 类 及其 修 订 本 1的 修 正 案 2, 是 对 GB T 15089 1994 机 动 车 辆 分 类 的 修 订 。 本 标 准 技 术 内 容与 ECER.E.3 一 致 。 本 标 准 与 上 一 版 本 的 不 同 点 :1 标 准 题 目 按 照 ECER.E.3附 件 7的 题 目 修 订 为 机 动 车 辆 及 挂 车 分 类 ;2 本 标 准 中 M1类 不 再 细 分 为 M1(a)、 M1(
2、b);3 M2、 M3类 中 细 分 为 A级 、 B 级 、 级 、 级 、 级 ;4 对 L类 车 辆 的 文 字 表 述 进 行 了 修 改 , 并 将 L类 中 的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40km h修 订 为50km h;5 某 些 车 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参 见 GB T 3730.1 2001;6 增 加 了 G类 车 辆 的 内 容 ;7 增 加 了 第 2章 引 用 标 准 。本 标 准 自 实 施 之 日 起 , 代 替 GB T 15089 1994。本 标 准 由 国 家 机 械 工 业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汽 车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3、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汽 车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彦 戎 、 吴 卫 、 赵 静 炜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日 期 : 1994 年 5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T 15089-2001机 动 车 辆 及 挂 车 分类 代 替 GB/T 15089-1994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 and trailers1 范 围 本 标 准 是 对 机 动 车 辆 和 挂 车 的 分 类 , 在 本 标 准 中 将 机 动 车 辆 和 挂
4、 车 分 为 L类 、 M 类 、 N类 、 O 类 、 G类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道 路 上 使 用 的 汽 车 、 挂 车 及 摩 托 车 。2 引 用 标 准下 列 标 准 所 包 含 的 条 文 ,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中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文 。 本 标 准 出 版 时 ,所 有 版 本 均 为 有 效 。 所 有 标 准 都 会 被 修 订 。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各 方 应 探 讨 使 用 下 列 标 准 最 新 版 本 的可 能 性 。 GB/T 3730.1-2001 汽 车 及 挂 车 类 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3 分 类3.1 L
5、类两 轮 或 三 轮 机 动 车 辆 。3.1.1 L1类若 使 用 热 力 发 动 机 , 其 气 缸 排 量 不 超 过 50mL, 且 无 论 何 种 驱 动 方 式 , 其 最 高 设 计 车 速不 超 过 50 km/h的 两 轮 车 辆 。3.1.2 L2类若 使 用 热 力 发 动 机 , 其 气 缸 排 量 不 超 过 50mL, 且 无 论 何 种 驱 动 方 式 , 其 最 高 设 计 车 速不 超 过 50 km/h, 具 有 任 何 车 轮 布 置 形 式 的 三 轮 车 辆 。3.1.3 L3类若 使 用 热 力 发 动 机 , 其 气 缸 排 量 超 过 50mL,
6、 或 无 论 何 种 驱 动 方 式 , 其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超过 50 km/h的 两 轮 车 辆 。3.1.4 L4类若 使 用 热 力 发 动 机 , 其 气 缸 排 量 超 过 50mL, 或 无 论 何 种 驱 动 方 式 , 其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超过 50 km/h,三 个 车 轮 相 对 于 车 辆 的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为 非 对 称 布 置 的 车 辆 (带 边 斗 的 摩 托 车 )。3.1.5 L5类若 使 用 热 力 发 动 机 , 其 气 缸 排 量 超 过 50mL, 或 无 论 何 种 驱 动 方 式 , 其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超过 5
7、0 km/h,三 个 车 轮 相 对 于 车 辆 的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为 对 称 布 置 的 车 辆 。3.2 M 类至 少 有 四 个 车 轮 并 且 用 于 载 客 的 机 动 车 辆 。3.2.1 M1类包 括 驾 驶 员 座 位 在 内 , 座 位 数 不 超 过 九 座 的 载 客 车 辆 。注 : 对 于 M1类 中 的 多 用 途 乘 用 车 ( 定 义 见 GB T 3730.1-2001中 2.1.1.8) , 如 果 同 时 具 有 其 定 义 中 规定 的 两 个 条 件 , 则 不 属 于 M1类 而 是 根 据 其 质 量 属 于 N1、 N2或 是 N3类
8、。3.2.2 M2类包 括 驾 驶 员 座 位 在 内 座 位 数 超 过 九 个 , 且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5000 kg载 客 车 辆 。A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不 多 于 22 人 , 并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B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不 多 于 22 人 , 不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多 于 22人 ,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 并 且 乘 员 可 以 自 由 走动 。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9、多 于 22人 , 只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在 过 道 和 或 提 供 不超 过 相 当 于 两 个 双 人 座 位 的 站 立 面 积 。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多 于 22人 , 不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3.2.3 M3类包 括 驾 驶 员 座 位 在 内 座 位 数 超 过 九 个 , 且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超 过 5000 kg的 载 客 车 辆 。A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不 多 于 22 人 , 并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B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不 多 于
10、 22 人 , 不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多 于 22人 ,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 并 且 乘 员 可 以 自 由 走动 。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多 于 22人 , 只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在 过 道 和 或 提 供 不超 过 相 当 于 两 个 双 人 座 位 的 站 立 面 积 。 级 可 载 乘 员 数 ( 不 包 括 驾 驶 员 ) 多 于 22人 , 不 允 许 乘 员 站 立 。3.2.4 说 明3.2.4.1 包 括 两 个 或 多 个 不 可 分 但 却 铰 接 在 一
11、起 的 铰 接 客 车 ( 定 义 见 GB/T3730.1-2001 中2.1.2.1.5) 被 认 为 是 单 个 车 辆 。3.2.4.2 为 挂 接 半 挂 车 而 设 计 的 牵 引 车 ( 即 半 挂 牵 引 车 ) 。 车 辆 分 类 所 依 据 的 质 量 是 指 处于 可 行 驶 状 态 的 牵 引 车 的 质 量 , 加 上 半 挂 车 传 递 到 牵 引 车 上 最 大 垂 直 静 载 荷 , 和 牵 引 车 自 身 最大 设 计 装 载 质 量 ( 如 果 有 的 话 ) 的 和 。3.3 N 类至 少 有 四 个 车 轮 且 用 于 载 货 的 机 动 车 辆 。3.
12、3.1 N1类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3500 kg的 载 货 车 辆 。3.3.2 N2类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超 过 3500 kg, 但 不 超 过 12000 kg 的 载 货 车 辆 。3.3.3 N3类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超 过 12000 kg的 载 货 车 辆 。3.3.4 说 明3.3.4.1 对 于 为 挂 接 半 挂 车 而 设 计 的 牵 引 车 辆 ( 半 挂 牵 引 车 ) 。 车 辆 分 类 所 依 据 的 质 量 是处 于 行 驶 状 态 中 的 牵 引 车 的 质 量 , 加 上 半 挂 车 传 递 到 牵 引 车 上 最 大 垂
13、 直 静 载 荷 , 和 牵 引 车 自 身最 大 设 计 装 载 质 量 ( 如 果 有 的 话 ) 的 和 。3.3.4.2 某 些 专 用 作 业 车 ( 例 如 : 汽 车 起 重 机 、 修 理 工 程 车 、 宣 传 车 等 ) 上 的 设 备 和 装 置被 视 为 货 物 。3.4 O 类挂 车 ( 包 括 半 挂 车 ) 。3.4.1 O2类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750kg的 挂 车 。3.4.2 O2类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超 过 750kg, 但 不 超 过 3500kg 的 挂 车 。3.4.3 O3类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超 过 3500k
14、g, 但 不 超 过 10000 kg 的 挂 车 。3.4.4 O4类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超 过 10000 kg的 挂 车 。3.4.5 O2类 、 O3类 、 O4类 挂 车 是 GB T 3730.1-2001中 2.2中 的 一 种 。3.4.6 说 明就 半 挂 车 或 中 置 轴 挂 车 ( 见 GB T 3730.1-2001中 2.2.2和 2.2.3) 而 言 , 对 挂 车 分类 时 所 依 据 的 质 量 是 半 挂 车 或 中 置 轴 挂 车 在 满 载 并 且 和 牵 引 车 相 连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其 所 有 车 轴垂 直 作 用 于 地 面
15、的 静 载 荷 。3.5 G 类指 依 据 3.5.4提 出 的 检 测 条 件 和 3.5.5的 定 义 和 图 示 , 满 足 本 条 要 求 的 M类 、 N 类 的越 野 车 。3.5.1 M1类 和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2000kg 的 N1类 车 辆 , 如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就 认 为 是 G 类 车辆 : 至 少 有 一 个 前 轴 和 至 少 有 一 个 后 轴 能 够 同 时 驱 动 , 其 中 包 括 一 个 驱 动 轴 可 以 脱 开 的 车辆 。 至 少 有 一 个 差 速 锁 止 机 构 或 至 少 有 一 个 具 有 类 似 作 用 的
16、机 构 。 单 车 计 算 爬 坡 度 至 少 为30 , 此 外 还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六 项 要 求 中 的 至 少 五 项 :接 近 角 25 ;离 去 角 20 ;纵 向 通 过 角 20 ;前 轴 离 地 间 隙 180 mm;后 轴 离 地 间 隙 180 mm;前 后 轴 间 的 离 地 间 隙 200 mm。3.5.2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超 过 2000kg的 N1类 、 N2类 、 M2类 或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12000kg的 M3类 车 辆 , 如 果 所 有 车 轮 设 计 为 同 时 驱 动 ( 包 括 一 轴 的 驱 动 可 以
17、 脱 开 的 车 辆 ) 或 者 如 果 满 足下 列 三 项 要 求 , 则 认 为 是 G类 车 辆 。至 少 一 根 前 轴 和 至 少 一 根 后 轴 同 时 用 于 驱 动 , 其 中 包 括 一 轴 的 驱 动 可 以 脱 开 的 车 辆 ;至 少 有 一 个 差 速 锁 止 机 构 或 至 少 有 一 个 类 似 作 用 的 机 构 ;单 车 计 算 爬 坡 度 至 少 为 25 。3.5.3 N3类 或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超 过 12000 kg的 M3类 车 辆 , 如 果 所 有 车 轮 设 计 为 同 时 驱 动 ( 包括 一 轴 的 驱 动 可 以 脱 开 的
18、 车 辆 ) 或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则 被 认 为 是 G类 车 辆 。至 少 有 半 数 车 轮 用 于 驱 动 ;至 少 有 一 个 差 速 锁 止 机 构 或 类 似 作 用 的 机 构 ;单 车 计 算 爬 坡 度 至 少 为 25 ; 并 且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六 项 要 求 中 的 至 少 四 项 :接 近 角 25 ;离 去 角 25 ;纵 向 通 过 角 25 ;前 轴 离 地 间 隙 250 mm;后 轴 离 地 间 隙 250 mm;前 后 轴 间 的 离 地 间 隙 300 mm。3.5.4 载 荷 和 检 测 条 件3.5.4.1 M1类 和 最 大 设
19、计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2000kg 的 N1类 车 辆 必 须 处 于 可 行 驶 状 态 , 即 带 有 冷却 液 、 润 滑 液 、 燃 油 、 工 具 、 备 用 车 轮 和 一 位 驾 驶 员 。3.5.4.2 除 3.5.4.1中 的 车 辆 , 其 他 车 辆 必 须 加 载 至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3.5.4.3 通 过 简 单 的 计 算 来 验 证 是 否 具 有 要 求 的 爬 坡 能 力 (25 和 30 )。 必 要 时 , 可 以 要求 提 交 相 关 型 式 的 车 辆 , 以 进 行 实 际 试 验 。3.5.4.4 当 测 量 接 近 角 、 离
20、 去 角 和 纵 向 通 过 角 时 , 不 考 虑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3.5.5 接 近 角 、 离 去 角 、 纵 向 通 过 角 和 离 地 间 隙 的 定 义 和 图 示3.5.5.1 接 近 角指 在 静 载 下 , 地 平 面 与 前 车 轮 轮 胎 相 切 平 面 之 间 的 最 大 夹 角 , 这 样 , 在 车 辆 前 轴 的 前方 , 车 辆 的 所 有 点 都 位 于 切 平 面 之 上 , 而 且 车 辆 上 的 所 有 刚 性 部 件 (除 踏 板 外 ) 也 都 应 位 于 此切 平 面 上 方 , 见 图 1。3.5.5.2 离 去 角指 在 静 载
21、下 , 地 平 面 与 后 车 轮 轮 胎 切 平 面 之 间 的 最 大 加 角 , 这 样 , 在 车 辆 最 后 轴 的 后部 , 车 辆 上 所 有 点 和 刚 性 部 件 都 位 于 这 个 平 面 之 上 , 见 图 2。3.5.5.3 纵 向 通 过 角指 在 静 载 下 , 垂 直 与 车 辆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 分 别 与 前 、 后 车 轮 轮 胎 相 切 , 相 交 并 与 车 辆底 盘 刚 性 部 件 ( 除 车 轮 ) 接 触 的 两 个 平 面 形 成 的 最 小 锐 角 。 这 个 角 度 决 定 了 车 辆 所 能 通 过 的 最陡 坡 道 , 见 图
22、3。3.5.5.4 前 后 轴 之 间 的 离 地 间 隙指 地 面 与 两 轴 之 间 最 低 点 之 间 的 距 离 , 见 图 4。多 轴 并 装 车 桥 视 为 单 轴 。3.5.5.5 轴 下 离 地 间 隙指 通 过 单 轴 上 的 车 轮 轮 胎 印 迹 中 心 ( 如 若 为 双 车 轮 轮 胎 , 则 为 内 侧 车 轮 轮 胎 ) 与 车 辆最 低 固 定 点 的 圆 弧 上 的 最 高 点 到 地 面 的 距 离 。车 辆 任 何 刚 性 部 件 都 不 得 伸 入 图 中 的 阴 影 区 内 ( 见 图 5) 。如 果 必 要 , 可 将 几 个 轴 的 轴 下 离 地 间 隙 按 其 顺 序 排 列 出 来 , 例 如 : 280 250 250。3.5.5.6 组 合 符 号符 号 M和 N可 以 同 符 号 G组 合 使 用 , 例 如 , N1类 越 野 车 可 以 表 示 为 N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