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体会培养干部法治思维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建设法治中国描绘了宏伟蓝图,但是蓝图不会自动变成现实图景。只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才能在一砖一瓦的锲而不舍中建造我们时代的法治大厦。那么,努力方向应以何者为先、从何处着手?“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全会决定中的这句话可谓切中肯綮。通往高度文明的法治中国,强调干部守法为何是一条必经之路?从执政能力层面来说,能否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执政方式法治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一位党员干部能否依法行政;从社会层面而言,在“以吏为师”的政治文化中, “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又是全党的表率”,领导干部能
2、不能依法办事,将对群众是否能遵纪守法、全社会能否涵养法治信仰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其深意就在于此。然而,应然的要求,一旦遭遇实然的现实,却往往让人感叹“理想太丰满,现实太骨感”。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在分析贪腐官员反省材料后发现,81.4%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近日也指出, “有的党员干部不学党规党纪,不知法律法规,无视规矩、不讲廉耻,毫无戒惧之心”。看看触目惊心的数据,听听疾言厉色的劝诫,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确乎是一个任重道远而又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如果说这些
3、只是抽象层面的认知,那么具体案例则能给人更多触动。去年,河南省鹿邑县副县长李帮儒在执法过程中破口大骂,视频在网上瞬间爆红。 “刘政(原县长) 签字等于零”、 “找谁都无所谓” 令人哭笑不得的狂妄语气中,何尝有半点对法治的敬畏?这样一个极端案例,其实反映了某种普遍存在的心态。一些领导干部总是用工具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认为法律是统治下属的工具,自己则不受约束,可以凌驾其上,享有“朕即国家”的特权。可以说,有特权意识,就没有法治思维;特权意识不除,法治思维难立。一些领导干部无视法治,还有另一个原因,即痴迷于“人治”。在他们看来,法律程序限制太多,许多“急病” 等不得“ 慢郎中”,不如“人治”那样灵活
4、应变、及时有效。殊不知,“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法治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对当权者而言,是约束更是保护,是限制更是捍卫。如果选人用人都依据程序,是不是就免除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风险?如果财政支出都遵循制度,是不是就避免了挪用公款的危险?如果项目审批都合乎规定,是不是就消除了私相授受的隐患?想到这一层,就更能触摸法治所蕴含的治理能量、所释放的制度善意。卢梭说过,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种铭刻,既有赖于庙堂之上的国家宣示,也需要每一位领导干部带头践行法治的共同努力。科学准确把握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
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也就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作了“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的论述。这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国、以依法治国保障从严治党的辩证思维和战略思维,为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纪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切实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水平,提供了重要思想武器。党纪与国法的基本内涵与相互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6、。党纪与国法是统一于宪法之下的制度规范。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党纪就是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有效抵御腐败风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党内法规。国法主要通过对犯罪的惩治,对人权的保障,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党纪与国法都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规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两者的基本内涵与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保障国法实施。 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宗明义指出,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既然是先锋队,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对于党员而言,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国家法律所
7、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各地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案例,从法律角度来说,大操大办并不违法,但对党员干部来说,仅做到不违法还不够,还要严格遵从党的规定,受到党纪的约束。这正是党纪与国法的区别所在。党纪与国法的深层次关系,不仅止于前者严于后者,而是二者之间的互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 “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纪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国法高于党纪,国法强化党纪效能。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是说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相反,党纪是限制在党内的,适
8、用范围要小。如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就充分体现了党纪国法的辩证关系。一般而言,处理程序有两个阶段:党内处理和司法程序。虽然大多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也有的仅做免职处理,还有的仅是受到党纪处理,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还未达到违法的标准。所以,有些人受党纪处分不受国法处理。而那些既受党纪处分又受国法处理的人,其行为触犯了社会中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法律。这种情况下,在适用党纪之后,必须还要适用国家法律,才能实现罚当其罪。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法是对党纪惩治功能的有力强化。党纪与国法共同构成法治防线。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我们国家,党内法规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我们较之西方
9、国家更有特色的部分。党纪作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纪主要对违反道德和纪律的不廉洁或腐败行为进行查处,通过适用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剥夺违纪者一定时期内党内任职甚至党员资格,促进全体党员道德品质的培育和自律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党纪的约束作用,对引领全社会守法护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法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主要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通过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实现罚当其罪。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有充分发挥党纪的先导、核心和主体作用,才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
10、法,确保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法治效应党纪国法蕴含着法治的逻辑,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效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握严格执纪与公正司法的不同功能与内在联系,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的有机衔接和有效实施。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统筹协调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工作。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既是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把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纳入各级党委的总体工作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党的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要充分
11、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在整体设计、系统规划、强化治理和对查办重大案件中的重大部署、重大问题的协调会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和程序,以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要求。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反腐败执纪执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同时注意防止和避免地方、部门保护和利益固化对办案工作的影响,勇于冲破阻力干扰和利益固化的藩篱,对非法干扰阻碍案件查办、以权压法的,坚决及时予以纠正。要强化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完善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汇报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强化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政法委的工作协调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体制优势,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
12、为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党纪国法,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腐败问题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且日趋高端化、关联化、国际化甚至期权化,以合法形式掩盖的腐败手段、方式日趋复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评价和处置腐败的党纪国法面临新的挑战。要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就必须加强对所有腐败行为的规制。就党纪而言,应立足于党员的从政道德底线,将相关道德规范上升为纪律规范,加重党员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义务,使党纪更好地发挥“有病早治”的预防作用。就国法而言,应降低腐败入罪的门槛,将现行由纪律规制的部分腐败问题上升为由法律规制,构建协调统一、紧密
13、衔接、体现反腐败客观规律的专门法律制度。深化反腐机制改革,提高党纪国法的适用效能。面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改革措施的出台,检察机关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办案模式和侦查方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经验交流等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积极推进反贪局体制改革,构建集信息情报、侦查指挥、上下一体、侦防一体、符合反腐败司法规律的体制模式,努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畅通执法司法信息交流,完善司法机
14、关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机制制度,提升共同打击腐败能力,坚决克服有案不交、以罚代刑等现象;转变侦查方式,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揭露、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把反贪机构建设成为富有战斗力、公信力、威慑力的战斗堡垒。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惩治腐败的法治化水平。要正确有效地发挥党的纪律在反腐查案中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充分运用纪律约束的主动性、严格性和自律性,夯实立案侦查的基础;依规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事实认定上,坚持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准确
15、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在定性处理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使违纪者受纪律处分、违法者受法律制裁,坚决防止以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等问题的发生。在外部监督上,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群众投诉的及时受理与查究反馈机制,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确保反腐败工作依纪依法规范开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怎样实施有效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
16、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那么,针对当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存在哪些问题?又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着力解决呢?关于监督制约存在的问题监督内容不全。例如,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中,往往强调“干”了什么、 “抓”了什么,而忽视他们在想什么、需要什么、有什么困难需要解决,以至对干部的理想信念监督处于真空状态,使个别领导干部长期精神“缺钙”。监督范围不广。有的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八小时以外是私人空间,不好监督也不便监督,因而不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家庭圈、娱乐圈,导致一些党员干部交友良莠不分,甚至存在公权私用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监督意识不强。尽管各级党政组织通
17、过考察考评、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等多种途径,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起到一定作用,但同级和下级的监督明显不够,且内部监督多流于形式,大多数是讲讲工作、提提希望,一些人“好人”思想作祟,不愿实施有效监督。监督视线不长。从实际情况看,现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用权监督仍不完善,个别领导干部仍然利用职务之便,乱批乱报、私买公报,用人不公、厚此薄彼,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屡见不鲜。关于加强监督制约方式的建议着眼防止信念动摇,提高认识抓监督。现在监督难落实、难到位的根子,就是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要通过教育引导,着力强化“三种观念”:即实施监督是履行政治责任的观念、强化监
18、督是关心爱护干部的观念、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素质的观念。尤其要使领导干部明确,监督是组织原则、是党纪国法、是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不是找碴儿、挑刺儿,更不是和谁过不去,从而自觉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着眼防止独断专行,上下合力抓监督。党政领导干部民主作风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决策质量的高低,关系到集体领导是否坚强。解决监督不力、效果不好的根本途径就是把上级、同级和下级的力量整合起来,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 “两个为主”和“ 两个全覆盖”,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着眼防止滥用职权,关口前移抓监督。当前,应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用权“私有化”、“人情
19、化”、 “庸俗化 ”、 “商品化”、 “地域化”等现象高度关注,突出对干部人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监督,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同时,按照拟提先审、有离必审、在任常审、审后评价的思路,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着眼防止行为越轨,落实制度抓监督。要认真落实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等制度。继续推行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向同级党委、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作风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制度、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任前谈话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同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切实防止权力从龙头“跑冒滴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