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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培训讲义.ppt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4856868 上传时间:2019-01-16 格式:PPT 页数:251 大小:3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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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评价继续教育,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矿山部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2、事故负主要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本条规定明确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

3、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二是,要加强对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通过加大政府的责任,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对煤矿生产从严监管,从而保证企业自身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能够落到实处。,本条将检查和依法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职权同时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本条所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十五项情形 本条还对两个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

4、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国家对煤矿开展生产设定了四项主要的行政许可,分别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对煤矿矿长规定了两项任职资格,即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根据本条规定,未取得上述六个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煤矿不得进行生产,

5、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高这一生产领域的安全准入门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6、是发放证照后,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颁发相关证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犯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很有可能还犯有受贿罪。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应当本着从严、从重的原则,数罪并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

7、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而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其他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构成犯罪是指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

8、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9、、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

10、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本条第一款是针对煤矿如何防治顶板事故、瓦斯煤尘事故、煤矿水害、煤矿火灾等主要灾害提出的严格要求,是当前遏制煤矿事故的关键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针对一些煤矿企业放松管理、出现了安全漏洞提出的,是从众多安全问题和隐患中总结、提炼出来的,是为进一步作好预防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作出的很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矿井

11、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

13、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

14、需要的;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15、”,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

16、产的;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7、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

18、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单回路供电的;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19、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

20、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21、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22、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制定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规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频率、检查时间和检查方法 建立隐患治理制度 建立事故隐患逐级报告制度 排查是前提、治理是目的、报告是保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23、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

24、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三条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

25、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目的: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四大灾害的防治手段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

26、责任制; 二是促使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有效解决灾害治理中的难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 三是减少和预防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煤矿事故; 四是提高我国煤矿整体的抗灾能力和水平。 专家论证结论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煤矿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27、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8、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29、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炭开采业具有劳动环境艰苦、生产工艺复杂,自然灾害严重的特点。 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

30、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3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四条 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便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32、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

33、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

34、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

35、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

36、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

37、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在用巷道净

38、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

39、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6.有防尘供水系统,

40、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煤矿企业

41、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42、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

43、符合下列要求: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

44、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

45、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4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

47、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煤矿企

48、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

49、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八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50、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总局8号令),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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