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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工作职责.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852325 上传时间:2019-01-16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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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安监局工作职责一、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二、 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查全区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建立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其安全状态档案,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与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全区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信息完整网络。四、 组织对辖区内安

2、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并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并督促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六、 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 组织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八、 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并指导企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全区公共应急事件救援工作。 九、 及时报告区域范围内发现

3、的重大危险源、重点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 组织对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及善后处理工作。十一、 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和年度规划。 十二、 及时汇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区政府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 十三、 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 接受市安监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完成市安监局布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五、 协调并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十六、 指导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天 津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第 二 十 号 天 津 市 安 全

4、生 产 条 例 已 由 天 津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八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天 津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2010 年 7 月 22 日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5、生 产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监督 管 理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对 消 防 安 全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 铁 路 交 通 安 全 、 水 上 交 通 安 全和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等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 第 三 条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6、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实 行 政 府 统一 领 导 、 部 门 依 法 监 管 、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 社 会 参 与 监 督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责 任 制 。第 四 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领 导 , 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所 需 经 费 , 并 纳 入 本 级 政 府

7、财 政 预算 , 对 于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和调 查 处 理 所 需 经 费 应 当 予 以 保 障 。 第 五 条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全 面 负 责 ; 其 他 负 责 人 对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8、 , 完 善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第 六 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地 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 其 他 负 责人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全面 领 导 责 任 ; 其 他 负 责 人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 第 七 条市 和 区 、 县 安 全 生 产

9、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履 行 下 列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职责 : (一 )拟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和 政 策 , 分 析 预 测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 发布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 (二 )指 导 协 调 、 监 督 检 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工作 ; (三 )对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情 况 实 施监 督 检 查 ; (四 )组 织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10、生 产 联 合 检 查 和 专 项 督 查 , 监 督 检 查 重 大 安 全 隐患 治 理 工 作 ; (五 )组 织 指 挥 和 协 调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依 法 组 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理 工 作 , 监 督 事 故 查 处 和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 (六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综 合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 (七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 (八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第 八 条安 全 生 产 监 管 、 公 安 、 建 设 交 通 、

11、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等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责 的 部 门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工 作 实 施 专 项 监 督 管 理 。 工 业 、 商 业 、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和 机 构 , 按 照 本 市 安 全 生 产责 任 制 规 定 , 负 责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第 九 条4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确 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 负

12、责本 辖 区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十 条工 会 依 法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 参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 提 出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维 护 从 业 人 员 的 合 法 权益 。 第 十 一 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加 强 安 全 生产 法 律 、 法 规 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 提 高 生 产 经 营 单

13、位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事 故防 范 能 力 。 新 闻 、 出 版 、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等 单 位 , 应 当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宣 传 , 增 强全 社 会 的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第 十 二 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参 加 抢 险 救 护 等 方 面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第 二 章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第 十 三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14、当 具 备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条 件 ;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不 得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第 十 四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 (一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二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备 、 设 施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三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15、; (四 )主 要 负 责 人 、 主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备 与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 (五 )从 业 人 员 经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六 )有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 , 并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劳 动 防 护 用 品

16、 。 ? 5矿 山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 烟 花 爆 竹 、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取 得 安 全 许 可 。 第 十 五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每 年 至 少 一 次向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职 工 大 会 、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接 受 监 督 。 第 十 六 条从 事 矿 山 、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 建 筑 施 工 、 危 险 化 学 品 、 烟 花 爆 竹 等 生 产 经 营 活动 的

17、 单 位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一 )从 业 人 员 一 千 人 以 上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并 按 不 低 于 从 业人 员 千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其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三 名 注 册 安 全工 程 师 或 者 安 全 工 程 师 ; (二 )从 业 人 员 一 百 人 以 上 不 足 一 千 人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二 名 以 上 专 职 安 全

18、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其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名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安 全工 程 师 ; (三 )从 业 人 员 不 足 一 百 人 的 ,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第 十 七 条本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一 )从 业 人 员 三 百 人 以 上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二 名 以 上 专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19、人 员 , 其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名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安 全 工 程 师 ; (二 )从 业 人 员 一 百 人 以 上 不 足 三 百 人 的 ,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三 )从 业 人 员 不 足 一 百 人 的 ,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第 十 八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安 全 生 产 服 务 机 构 或 者 聘 用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为 其 提供 安 全 生 产 服 务 。 第 十 九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安

20、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 将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纳入 年 度 财 务 计 划 。 第 二 十 条6本 市 鼓 励 矿 山 、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 建 筑 施 工 、 危 险 化 学 品 、 烟 花 爆 竹 等 生 产 经营 单 位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 前 款 规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向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市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风 险 抵 押 金 代 理 银 行 一 次 性 存 储 风险 抵 押

21、 金 , 用 于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抢 险 、 救 灾 和 善 后 处 理 。 第 二 十 一 条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 从 业 人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 防 止 职 业 危 害 和 工 伤 保 险 等 待 遇 ; (二 )了 解 工 作 岗 位 、 作 业 场 所 存 在 的 危 险 、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及 防 范 、 应 急 措 施 ;(三 )获 得 并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四 )参 加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与 技 能 培 训

22、 ; (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六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 批 评 和 意 见 , 检 举 控 告 安 全 生 产 违 法行 为 ; (七 )拒 绝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的 指 挥 命 令 ; (八 )遇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时 ,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撤 离 作 业场 所 ; (九 )对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的 损 害 依 法 获 得 赔 偿 ; (十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第 二 十 二 条在 生 产

23、经 营 活 动 中 ,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遵 守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服 从 管 理 , 正 确 使 用 劳 动防 护 用 品 ; (二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技 能 ;(三 )及 时 发 现 和 报 告 事 故 隐 患 和 不 安 全 因 素 ; (四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第 二 十 三 条矿 山 、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 建 筑 施 工 、 危 险 化 学 品 、

24、 烟 花 爆 竹 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主 要 负 责 人 、 主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必 须 定 期 接 受 专门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 考 核 不 得 收 费 。 7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主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负 责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培 训 。 第 二 十 四 条

2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其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 并 建 立 健全 培 训 档 案 : (一 )对 新 录 用 的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 (二 )对 调 换 工 种 或 者 采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以 及 使 用 新 设 备 的 从 业 人员 进 行 专 门 培 训 ; (三 )对 歇 工 半 年 以 上 重 新 复 工 的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复 工 培 训 ; (四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 从 业 人 员 未 经 培 训 合

26、格 的 , 不 得 上 岗 。 第 二 十 五 条存 在 职 业 危 害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对 作 业 场 所 的 生 产 性 毒 物 、粉 尘 、 噪 声 、 振 动 、 高 温 、 辐 射 以 及 其 他 职 业 危 害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并 由 具 有 相 应资 质 的 机 构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 每 三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危 害现 状 评 价 。 经 检 测 、 评 价 不 符 合 职 业 健 康 标 准 的 , 必 须 及 时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 第 二

27、十 六 条存 在 职 业 危 害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设 有 专 人 负 责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日常 监 测 , 保 证 监 测 系 统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 监 测 的 结 果 , 应 当 向 从 业 人 员 公 布 。 存 在 职 业 危 害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危 害因 素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年 度 申 报 , 并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督 检 查 。 第 二 十 七 条生 产 经 营 单

28、 位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组 织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后 , 方 可 投 产 使 用 , 并 将 验 收 报 告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存 在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建 设 项 目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有关

29、安 全 规 定 在 设 计 阶 段 进 行 安 全 预 评 价 , 在 验 收 阶 段 进 行 验 收 安 全 评 价 , 并 将 安全 评 价 报 告 及 时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第 二 十 八 条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一 )建 立 健 全 危 险 源 管 理 制 度 ; (二 )对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全 程 动 态 监 控 , 及 时 消 除 存 在 的 隐 患 ; (三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 评 估 ; (四 )制 定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每 年 至 少 组

30、 织 一 次 演 练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每年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及 相 应安 全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 第 二 十 九 条从 事 矿 山 、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 建 筑 施 工 、 危 险 化 学 品 、 烟 花 爆 竹 以 及 金 属 冶 炼 、大 型 商 贸 等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对 自 身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进行 安 全 评 价 ,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向 负 有 安 全

31、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备 案 。 第 三 十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 (一 )保 持 整 洁 ,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码 放 稳 固 , 废 料 废 物 及 时 清 除 ; (二 )厂 (场 )区 道 路 平 坦 、 畅 通 , 拐 弯 、 交 叉 口 和 险 要 作 业 地 段 设 置 明 显 的 交通 、 警 示 标 志 , 管 、 线 、 栈 桥 的 架 设 和 标 识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三 )生 产 需 要 的 坑 、 口 、 壕 、 池 必 须 加 盖 或 者

32、设 置 围 栏 , 施 工 挖 掘 的 坑 、 沟应 当 设 置 护 栏 和 警 示 标 志 ; (四 )在 架 空 输 电 线 路 下 , 禁 止 起 重 机 械 作 业 或 者 搭 建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五 )禁 止 使 用 房 屋 梁 架 作 为 起 重 支 撑 ; (六 )在 空 气 流 通 不 畅 、 容 易 产 生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窒 息 、 中 毒 的场 所 进 行 作 业 ,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配 备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具 ; (七 )对 大 型 设 备 发 生 堵 塞 的 部 位 进

33、行 人 工 疏 通 作 业 , 应 当 采 取 防 坠 入 、 防 掩埋 等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并 设 监 护 人 员 。 第 三 十 一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 (一 )电 气 设 备 、 电 动 工 具 和 电 气 线 路 绝 缘 必 须 良 好 并 配 备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 电气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和 电 动 工 具 应 当 采 用 保 护 性 接 零 或 者 接 地 , 保 护 性 接 零 的 工 作零 线 与 保 护 零 线 应 当 分 别 敷 设 ; (二 )潮 湿 和

34、产 生 粉 尘 、 蒸 汽 、 腐 蚀 性 气 体 的 工 作 场 所 , 应 当 使 用 密 闭 型 电 气设 备 ; (三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需 用 临 时 性 的 电 气 线 路 应 当 由 电 气 专 业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敷 设 , 使 用 完 毕 应 当 及 时 拆 除 ; 9(四 )各 种 机 械 的 外 露 传 动 、 转 动 和 施 压 等 部 位 , 应 当 有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 并 保持 良 好 状 态 ; (五 )机 械 设 备 的 检 修 、 故 障 排 除 、 清 理 等 作 业 , 必 须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停 机 并 切断 电

35、 源 , 悬 挂 警 示 标 志 。 第 三 十 二 条易 燃 易 爆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 (一 )设 备 、 设 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保 持 完 好 ; (二 )禁 止 穿 戴 和 使 用 易 产 生 静 电 、 火 花 的 服 装 、 鞋 帽 和 工 具 ; (三 )使 用 防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 设 施 ; (四 )设 备 、 设 施 应 当 装 设 超 限 报 警 、 防 爆 泄 压 、 保 险 控 制 以 及 防 静 电 等 安 全监 控 系 统 , 并 保 证 其 正 常 运 行 ; (五 )动 火 作 业

36、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动 火 批 准 制 度 。 第 三 十 三 条金 属 冶 炼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 (一 )在 燃 气 输 送 、 储 存 等 易 发 生 燃 气 泄 漏 、 聚 集 的 场 所 , 设 置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建 立 完 善 燃 气 设 施 设 备 的 检 修 制 度 ; (二 )冶 炼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安 全 标 准 , 达 不 到 标 准 的 , 不 得 使 用 ;(三 )在 高 温 液 态 金 属 的 吊 运 影 响 范 围 内 , 不 得 设 置 人 员 聚 集 活 动

37、场 所 。 第 三 十 四 条禁 止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家 防 火 标 准 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 作 为 集 中 住 宿 场 所 。 符 合国 家 防 火 标 准 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作 为 集 中 住 宿 场 所 的 , 应 当 使 用 安 全 电 压 , 冬 季不 得 采 用 炉 火 方 式 供 暖 。 第 三 十 五 条在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导 致 火 灾 、 爆 炸 、 中 毒 的 工 艺 , 以 及 光 气 、 氯气 、 硫 化 氢 、 氨 气 等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的 岗 位 , 应 当 确 定 专 人 操 作 ;

38、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产 、 储 存 、 使 用 单 位 , 应 当 配 备 相 适 应 的 化 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电 工 。 第 三 十 六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开 发 新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应 当 组 织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家 对 中 试 和工 业 化 生 产 的 工 艺 安 全 性 进 行 鉴 定 。 10第 三 十 七 条新 建 加 油 站 、 加 气 站 周 边 的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原 有 加油 站 、 加 气 站 不 能 满 足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要 求 的 , 应 当

39、采 取 阻 隔 防 爆 、 油 气 回 收 等 安全 技 术 措 施 , 达 到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 第 三 十 八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 、 吊 装 、 建 筑 物 拆 除 、 土 方 开 挖 等 危 险 作 业 , 应 当 制定 安 全 保 障 方 案 和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 深 基 坑 、 地 下 暗 挖 工 程 、 高 大 模 板 工 程 、 气 体 顶 升 等 作 业 施 工 项 目 , 应 当 制定 施 工 安 全 方 案 , 并 对 施 工 方 案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的 可 靠

40、性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 安 全 管 理人 员 应 当 实 施 现 场 安 全 监 护 。 第 三 十 九 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出 租 厂 房 、 场 所 、 设 施 设 备 给 其 他 单 位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租 赁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约 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 第 四 十 条从 事 外 墙 清 洗 、 广 告 设 施 维 护 、 空 调 设 备 安 装 等 高 处 悬 挂 作 业 的 单 位 , 应 当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及

41、 作 业 现 场 的 安 全 检 查 和监 控 。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种 作 业 类 别 ,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取得 相 应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作 业 所 用 的 吊 具 、 吊 篮 等 高 处 悬 挂 设 备 应 当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使 用 说 明 书 等相 关 资 料 , 吊 具 、 吊 篮 必 须 配 备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安 全 绳 和 安 全 锁 , 经 检 测 检 验 合格 方 可 使 用 。 第 四 十 一 条禁 止 餐 饮 服

42、务 经 营 者 、 单 位 食 堂 使 用 五 十 公 斤 以 上 的 压 力 罐 装 燃 料 作 为 烹 饪热 源 ; 使 用 两 个 以 上 不 足 五 十 公 斤 压 力 罐 装 燃 料 的 , 应 当 分 散 使 用 , 并 采 取 安 全防 护 措 施 。 第 三 章 监 督 管 理第 四 十 二 条市 和 区 、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每 季 度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 会 议 主 要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1(一 )分 析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 (二 )协 调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三 )督 促

43、 检 查 本 行 政 区 域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和 事 故 防 范 工 作 ; (四 )通 报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指 标 控 制 情 况 ; (五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点 工 作 。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十 日 内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落 实 情 况 。 第 四 十 三 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监 督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一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监 督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 (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监

44、督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 (三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四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督 促 辖 区 内 无 主 管 部 门 的 生 产 经 营 单位 。 第 四 十 四 条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监 督 职 责 : (一 )指 导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二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排 查 和 治 理 安 全 隐 患 ; (三 )协 调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的

45、重 大 和 共 性 问 题 ; (四 )掌 握 有 关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 (五 )对 被 监 督 单 位 进 行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 (六 )其 他 需 要 监 督 的 事 项 。 第 四 十 五 条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与 被 监 督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任 书 。 第 四 十 六 条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考 核 。 第 四 十 七 条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46、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在 检 查 中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 应 当 实 行 专 项 督 办 制 度 , 明 确 责 任 单 位 , 下 达 整 改 指 令 ,限 期 整 改 。 12第 四 十 八 条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当 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村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处

47、理 。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设 置 安 全 员 , 进 行 日 常 安 全 巡 查 。 第 四 十 九 条工 业 园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确 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 负 责 本 园 区 内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并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 第 五 十 条市 和 区 、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及 时公 开 严 重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查

48、处 信 息 。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门 对 发 生 的 较 大 、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以 及 社 会 影 响 大 的 典 型 事 故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通 报 。 第 五 十 一 条本 市 推 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 市 和 区 、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对 安 全 标 准 化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 第 五 十 二 条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系 统 , 记 载 生 产 经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49、违 法 行 为 和 处 理 结 果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查 询 安 全 生 产 记 录 系 统 相 关 信 息 。 第 五 十 三 条从 事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服 务 的 机 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一 )将 承 接 的 服 务 项 目 转 让 、 转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二 )对 本 机 构 设 计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 (三 )出 具 虚 假 或 者 失 实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 (四 )违 反 评 价 程 序 ; (五 )其 他 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行 为 。 第 五 十 四 条13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有 权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为 举 报 者 保 密 ,对 举 报 有 功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 第 五 十 五 条在 外 环 线 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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